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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4 期(2024年)

 

一、
篇名:論戰爭風險與保險事故因果關係——以英國艾克斯特大學爆裂物案為楔
作者:賴煥升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本文以英國艾克斯特大學爆裂物案為楔,針對保險契約戰爭風險之相關概念、保險事故因果關係之判斷方法、英國高等法院商業法庭就英國艾克斯特大學爆裂物案之法律爭點判斷等為研究範圍,釐清戰爭風險涉及前述相關之爭議為討論。本文認為,英國高等法院商業法庭就主力近因原則之認定方式及判斷基礎,殊值台灣保險法制日後以主力近因原則為保險事故因果關係判斷參酌;另既有傳統戰爭風險相關保險契約條款用語,已恐無法涵蓋如國家力量所授意或援助之網路駭客行為暨網路恐怖攻擊行為,此等新型態之損失態樣類型,為求周延,保險實務應加以研擬,宜以敵對網路活動之用語來定義此類型行為,否則日後將遭遇保險理賠之爭議。總上,僅盼本文研究成果可供為日後保險業界暨保險法制司法實務之運用。
起始頁—結束頁:1 – 57。

 

二、
篇名:論違憲審查與立法政策形成自由—— 從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談起
作者:陳陽升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自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作成以降,司法實務原就侵擾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制約已形成的穩定見解,因受上揭解釋法律論證之影響而開始有所動搖,先後出現「打折」及否認「配偶權」之判決。然此等情形是否已為憲法法庭所預見,而為其本意,殊值懷疑。應否以刑法規範制約通姦行為,固有隨社會變遷而重新檢討之必要,惟立法者對此亦享有一定之政策形成空間。在此前提下,本文嘗試將立法政策形成空間予以具體化,並認為違憲審機關於作成憲法裁判時,除應考慮相衝突之實質原則外,亦應將作為形式原則的民主原則納入考量,以辨認立法者就個案之決定有否認識餘地,並將其對立法政策形成空間之尊重反映在審查密度與宣告方式的選擇上。在此基礎上,本文乃進一步反思憲法法庭除在宣告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外,是否尚有其他可能更能兼顧立法政策形成空間之宣告方式。
起始頁—結束頁:59 – 122。

 

三、
篇名:作為少數保護之國會調查權——以德國基本法中少數監督權作為我國立法之借鏡
作者:張志偉
摘要:我國國會法上調查權向來不彰,主因即係其發動必須院會或委員會過半決議為之,然在多數執政之下,即難以為之。此一結構性困境看似起因於民主體制中多數決原則,實則蘊含著代議制度下多數決原則與少數保障間的緊張關係、國會調查權何以不彰的重大問題,如何透過國會法制的制度設計以平衡兩者,即為本文所為之目的。
起始頁—結束頁:123 – 186。

 

四、
篇名:何謂勞務承攬?從承攬契約之要素檢討勞務契約類型區別標準
作者:邱羽凡
摘要:我國實務上履生勞務契約定性的爭議問題,尤其在釋字第七四○號解釋提出後,有認為得以按件計酬、負擔業務風險等特徵來為契約定性,而更增添爭議。本文由承攬契約的要素出發,先就「勞務給付」此主給付義務出發,說明承攬契約之標的為「完成一定工作」,而勞動契約則是「不特定勞務提供」,雇主對受僱人需進行勞務提供的調控權(Steuerungsrecht),而承攬人則是自行負擔成果責任,是以承攬契約中定作人雖有指示權,但應限於「以事物為對象且為結果取向」,此一觀察不但說明了定作人指示與雇主之指揮監督的不同,亦印證勞動契約中必然內含指揮監督權即從屬性之理由。此一論理在本文嘗試自始不以從屬性特徵為切入點,改由承攬契約的要素檢討勞務契約之區別標準後,仍無可避免地回到從屬性認定,而可知之,亦印證在釋字第七四○號解釋後,勞基法第2條第6款將勞動契約定義增加「從屬性」之明文化,讓勞動契約的認定以從屬性為法定要件,而非按件計酬、無約定底薪、負擔業務風險等特徵的意義。
起始頁—結束頁:187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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