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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稿規則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審稿規則

 

民國98年10月21日第27期法學集刊編輯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2月24日第36期法學集刊編輯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4月22日第47期法學集刊編輯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4月25日第59期法學集刊編輯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出版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以下稱本刊)之學術水準,特制訂本規則。全部來稿應依本規則審查通過後,始得刊登。 
 
第二條(性質) 
本刊為純學術性刊物,以登載國內外法學學術論文、判解評釋、譯稿或其他法律問題研究為限。來稿與本刊性質不符者,主編得逕行提交編輯委員會作成逕予退稿之決定。 
 
第三條(出刊日期) 
本刊為定期刊物,一年四期,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出版。但得視情形另行增刊。 
 
第四條(審查名單) 
稿件審查名單由主編及編輯委員中相關專業委員共同決定之。 
 
第五條(雙向匿名審查制) 
本刊審查程序為確保審查結果的客觀與公平,採雙向匿名審查制。

第六條(審查流程) 
來稿之審查,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階段。 
 
第七條(形式審查程序) 
來稿得先進行形式審查,若有不符合本刊「引註及參考文獻格式」與「徵稿簡則」之規定,得由本刊編輯委員會作成內審退稿之決定。 
 
第八條(實質審查程序) 
來稿依性質由本刊主編與相關領域之編輯委員討論,商請校內外教師二人進行實質審查。審查人應就送審稿件為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不宜刊登之建議。 
 
第九條(審查結果)
本刊編輯委員會就審查意見參考「附表」,作成綜合意見,決定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或不宜刊登之決定。
稿件刊登順序以審稿通過日期為準。

第十條(篇幅過量之處置) 
投稿文章,若通過審查程序可獲刊之篇數超過該期篇幅容量,本刊編輯委員會將依領域平衡及論文時效性等原則,決定該期刊登之稿件。 
 
第十一條(審查證明書) 
來稿作者如需開具刊登證明,經本刊編輯委員會審查並獲可供刊登之意見後,由主編開具刊登證明或同意刊登證明。 
 
第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規則經本刊編輯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系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處理方式

第 二 位 審 查 意 見

刊登

修改後刊登

修改後再審

不宜刊登

刊登

1

2

3

4

修改後刊登

2

2

3

4

修改後再審

3

3

3

5

不宜刊登

4

4

5

5

說明

狀況1:同意刊登並通知投稿人。

狀況2:同意刊登但請投稿人參酌審稿意見修改。

狀況3:通知投稿人參酌審查意見修改後,原審查人無再審意願者,則送第三人審查。由原審查人再審而審查結果仍為修改後再審者,送第三人審查。

狀況4:直接送第三位審稿人。

狀況5:通知審稿人不宜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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