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出版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以下稱本刊)之學術水準,特制訂本規則。全部來稿應依本規則審查通過後,始得刊登。
第二條(性質)
本刊為純學術性刊物,以登載國內外法學學術論文、判解評釋、譯稿或其他法律問題研究為限。來稿與本刊性質不符者,主編得逕行提交編輯委員會作成逕予退稿之決定。
第三條(出刊日期)
本刊為定期刊物,一年四期,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出版。但得視情形另行增刊。
第四條(審查名單)
稿件審查名單由主編及編輯委員中相關專業委員共同決定之。
第五條(雙向匿名審查制)
本刊審查程序為確保審查結果的客觀與公平,採雙向匿名審查制。
第六條(審查流程)
來稿之審查,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階段。
第七條(形式審查程序)
來稿得先進行形式審查,若有不符合本刊「引註及參考文獻格式」與「徵稿簡則」之規定,得由本刊編輯委員會作成內審退稿之決定。
第八條(實質審查程序)
來稿依性質由本刊主編與相關領域之編輯委員討論,商請校內外教師二人進行實質審查。審查人應就送審稿件為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不宜刊登之建議。
第九條(審查結果)
本刊編輯委員會就審查意見參考「附表」,作成綜合意見,決定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或不宜刊登之決定。
稿件刊登順序以審稿通過日期為準。
第十條(篇幅過量之處置)
投稿文章,若通過審查程序可獲刊之篇數超過該期篇幅容量,本刊編輯委員會將依領域平衡及論文時效性等原則,決定該期刊登之稿件。
第十一條(審查證明書)
來稿作者如需開具刊登證明,經本刊編輯委員會審查並獲可供刊登之意見後,由主編開具刊登證明或同意刊登證明。
第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規則經本刊編輯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系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處理方式 |
第 二 位 審 查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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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 |
修改後刊登 |
修改後再審 |
不宜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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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位 審 查 意 見 |
刊登 |
1 |
2 |
3 |
4 |
修改後刊登 |
2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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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再審 |
3 |
3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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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刊登 |
4 |
4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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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狀況1:同意刊登並通知投稿人。 狀況2:同意刊登但請投稿人參酌審稿意見修改。 狀況3:通知投稿人參酌審查意見修改後,原審查人無再審意願者,則送第三人審查。由原審查人再審而審查結果仍為修改後再審者,送第三人審查。 狀況4:直接送第三位審稿人。 狀況5:通知審稿人不宜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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