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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3 期(2024年)

 

一、
篇名:明星運動員個人公開權保護之研究——以美國經驗為主
作者:蔣念祖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我國目前針對肖像權雖得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請求防止之,惟司法實務上亦常有僅承認精神利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判決,與美國所主張具財產性質之個人公開權可提出侵害賠償相距甚遠。近來引起爭議之羽球男雙李洋及王齊麟事件,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者,僅有公務員服務法、國民體育法,雖相繼修法完成,但排除者只有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修正範圍仍屬有限。美國因肖像權所生財產權爭議發展較早,而著名體育運動員或藝人之姓名或肖像屢有遭到侵害情事,故自司法實務案例以及各州州法發展出個人公開權概念,成為自人格權獨立出來受保護之權利。個人公開權幫助保護個人自主權,並使自己於社會上各層面權利包括姓名、形象及肖像等受到保護,個人公開權在現今社會益顯重要。其中美國職業球員例如職棒大聯盟針對肖像授權歸屬,已發展出縝密之契約規範,至於業餘球員例如NCAA對於大學生運動員從廣泛控制,到後來因應加州《公平比賽薪酬法案》及其他類似州法律給該組織帶來的壓力,改變政策之相關進展過程,皆可作為我國法制上對於運動明星球員個人公開權保護之借鏡。
起始頁—結束頁:1 – 50。

 

二、
篇名: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排除生父否認權的合憲性——再探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
作者:許育典、郭兆軒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2007年修正前民法第1063條第2項,僅容許夫妻之一方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未容許子女起訴部分,違反憲法人格權及訴訟權的保障,民法嗣於2007年完成修正,以遵循解釋意旨。相對地,未容許生父起訴部分,本件解釋認為尚符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至於有限度放寬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應交由立法者審酌社會變遷情況再作取捨。本文就現行規定排除生父否認權部分,提出不同意見。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僅從生父訴訟權的保障切入審查,而未一併考量其他基本權利的可能性,致得出現行規定合憲的結論。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業已肯認親權為我國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則將親權納入作為審查依據時,參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1庭2003年4月9日裁定見解,可發現現行規定對於生父否認權的全盤排除,業已構成生父親權的過度侵害,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故屬違憲。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所稱的立法形成自由,不存在於是否在一定條件下肯認生父否認權,而僅存在於如何具體形塑該等條件的內容。
起始頁—結束頁:51 – 105。

 

三、
篇名:資訊受託人理論之研究及對我國之啟示
作者:翁逸泓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本文之研究目的為探索資料治理問題,尤其將焦點集中於公共數位服務之資料應用法制,並以學說上之資訊受託人模式,分析政府於推行數位服務時,所應該負擔之責任。其後,本文檢視台灣本土資訊法制在發展上之問題,並提供建議。本文認為我國與歐盟之資料法制模式,以及資訊受託人模式係為相通,且資訊受託人模式於我國應為可作為輔助之用。此間,數位服務平台作為資料控管者,其信任擔保責任至少包括了照顧/注意義務、忠實義務,以及保密義務。為了填補台灣目前在規範上之縫隙,在法制上需強化對於資料控管者之責任,並使其能擔保信任之關係。最後,本文認為如以資訊受託人模式來檢視我國關於數位服務平台之資訊法制,應厚植資訊受託人與委託人之信任關係。
起始頁—結束頁:107 – 161。

 

四、
篇名:論保險受益人制度之重新建構——以「三位一體」當事人理論為基礎
作者:葉力旗、林建智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除由被保險人自行領取保險給付之情形外,現行保險受益人制度關係到最終由何人受領保險給付,極具重要性,但現行受益人制度實已存在受益人之指定權應由何人行使?受益人是否需具備保險利益?受益權能否讓與、繼承?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繼承人間之利益衝突如何解決?等諸多問題。因此,本文建議在全新的「三位一體」當事人架構下,各險種分設有由「被保險人」指定之第三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領取保險給付之補充機制。其中,在死亡保險係設置「承擔人」制度,由第三人「承擔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接替「被保險人」成為保險契約之一造當事人,得行使保險給付請求權。而在死亡保險以外之險種亦設置「受領人」制度,該第三人「受領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便擁有代替「被保險人」受領保險給付之地位。如此一來,上揭現行受益人制度面臨之問題均能獲得妥適的解方。
起始頁—結束頁:163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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