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篇名:中國大陸保險法告知義務之實證研究-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
作者:何啟豪;陳俊元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作為解決保險交易資訊不對稱之重要機制,告知義務係維繫保險制度有效運轉之基礎所在,亦為引起保險糾紛之重要原因。本文旨在通過實證研究,統計相關司法判決,分析法院對消費者保護之強度,並檢視中國大陸《保險法》第十六條(告知義務條款)之適當性。本文發現,整體而言消費者獲得勝訴判決之比率較高,司法審判對消費者保護力度較大;尤其相對於從部分勝訴到全部勝訴的「錦上添花」,法院更常藉其裁量權來「雪中送炭」,使消費者不至於全部敗訴。這與中國大陸近年來多次修訂告知義務規定,加強消費者保護理念之趨勢相符。但在保護善意消費者的同時,亦應限制惡意消費者享受法律的過度保護。就具體原則而言,如全有全無原則、因果關係抗辯、要保人具有主觀詐欺意圖時保險人之民法撤銷權等事項,亦可考慮修正,以免過猶不及之憾。本文之發現亦能與臺灣之相關研究相呼應。最後,本文乃對兩岸之保險法提出修正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1 – 69。
二、
篇名:土地法第68條登記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
作者:黃健彰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土地法第68條的賠償範圍事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得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的數額,甚具重要性。本研究第貳部分探討賠償範圍的基礎理論;第參部分釐清該規定限制賠償範圍之目的或功能;第肆部分討論該規定與國家賠償法的關係;第伍部分與第陸部分深入分析該規定賠償範圍的爭議問題。本研究從解釋論的角度探討,並將我國法與澳洲法、英格蘭法相比較。本研究認為,登記人員如有故意或過失,就超過該條規定賠償範圍的部分,受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土地法第68條的賠償範圍包含所失利益。該條第2項雖規定「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但僅係指不得超過受損時不動產登記權利的價值。原登記為抵押權之人得於其得以優先受償的數額範圍內,得請求賠償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
起始頁—結束頁:71 – 142。
三、
篇名:德國開放式監獄行刑暨監獄寬鬆措施之介紹-兼論對我國之借鏡
作者:盧映潔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以重返社會為導向的監獄行刑已是近代監獄政策的發展所在,其基本信念之一是應該儘早為受刑人的釋放做好準備,嘗試各種自由措施作為過渡為導向的監獄行刑,以增加受刑人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德國監獄行刑之相關法律對於釋放準備過渡措施或寬鬆措施有著較為充分的法律規範,包括有開放式的監獄行刑以及監獄行刑中的寬鬆措施。我國在2020年曾大幅修正《監獄行刑法》,但是有關釋放準備或自由過渡階段的監獄行刑措施,是該次修法過程比較欠缺關注的區塊,從而我國監獄行刑領域的相關法規與制度,較欠缺如同德國作為釋放準備或自由過渡階段的開放式監獄行刑或寬鬆措施的制度與規範。有鑑於此,本文以德國開放式監獄行刑以及監獄行刑中的寬鬆措施為介紹,闡述德國開放式監獄行刑以及寬鬆措施的法律規範以及實務運作狀況供參考,再就我國監獄行刑以及外役監制度提出改革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143 – 194。
四、
篇名:2022年「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析
作者:吳信華
出版年:2024
中文摘要:憲法訴訟法於2018年12月18日立法通過、2022年1月4日生效施行。而距此日期未及一年,司法院於2022年8月11日即提出本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共計修正十五個條文、並增訂一條,而於2023年5月26日立法通過其中六個條文、且於同年7月7日生效施行。此次草案的修法內容主要所涉及者固多為總則性之規定,諸如本法之適用情狀、審查庭的權限擴增、釋憲程序參與者之界定,以及相關細部程序審理與運作事項的調整,而另及於各論性的重點,尤其影響重大者厥為法規範裁判相關宣告模式效力之更動,以及對「人民聲請釋憲」訴訟類型之要件亦有修改。本文即就此一修正草案中的各修改條文,以憲法訴訟的學理為相關論述與評析,並具體提出建議,乃至對有立法通過條文之未來實務運作的可能情狀,亦予以討論說明。
起始頁—結束頁:195 –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