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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1 期(2023年)

 

一、
篇名:美國著作權合理使用第四要素之法律經濟分析-以原創者與利用者於同一市場中為假設前提
作者:盧憶
出版年:2023
中文摘要:本文的研究問題為:在假設原創者與利用者於同一市場之前提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第四要素該如何分析?透過賽局模型的推演,本文推導出二步驟分析法。第一:市場分析。若原創者與利用者在同一市場內競爭,則進行下一步驟分析。第二:成本分析。複製使用成本所投入的創意和巧思是否比轉化使用所投入的創意和巧思來的少?若答案為是,則根據賽局模型的情境比較分析可推定利用者會持續選擇複製使用原創者的作品,並對原創者現有與潛在市場產生負面影響。若答案為否,則利用者有誘因轉去選擇轉化使用原創者的創作,此時根據上述的比較分析可進一步推斷,利用者持續地轉化使用不一定會對原創者現有與潛在市場產生負面的影響,端看利用者的轉化使用成本與原創者的原始創作成本之大小關係。
起始頁—結束頁:1 – 55。


二、
篇名:國際電子簽章法制發展趨勢與我國因應之道
作者:郭戎晉
出版年:2023
中文摘要:人們持續驚豔於快速發展的數位科技與令人眼花撩亂的數位商務模式,甚至迫不急待地討論法制應如何回應元宇宙等尚處於發展階段、輪廓及邊界均未臻明確的嶄新概念。然而「電子簽章法」此一我國在數位化應用最為重要的科技立法,2001年制定以降即未曾進行修正;惟制定之初所考量的科技應用已出現重大變化,包括成為常態的行動化、雲端化到虛、實整合應用趨勢,均是立法時難以想見之場景。為因應數位經濟發展需求,主要國家積極檢討自身電子簽章立法進行修正之必要,國際立法也從早期以規範自然人簽章應用為主之情形,進一步擴大適用範疇,並藉由法規調適打造網路信任服務暨可資信任之整體應用環境。向為各國師法對象的歐盟,在其新法創設「法人電子印鑑」此一使企業愈發便利使用電子簽章的重要機制,同時納入「電子時戳」、「網站認證憑證」及「電子掛號寄送」等我國所無之重要舉措。本文透過分析國際立法,梳理我國現行電子簽章法適用上存在疑義之處並提出具體修正建議,此外,本文亦建議我國可參考歐盟作法導入法人電子印鑑概念,除助益企業更富效率地應用電子簽章,並將有助於解決傳統印鑑偽刻及印鑑證明制度受詬病之處等長期存在且似無有效對策之問題。
起始頁—結束頁:57 – 134。


三、
篇名:法律業務的競爭與合作-我國律師業之實證觀察
作者:邵靖惠
出版年:2023
中文摘要:我國律師面臨國內律師人數遽增,以及其他專業人士相繼投入法律服務的提供,陷入了裡外競爭的困境。現今社會對於法律服務的需求和多樣性越高,關於法律業務應如何管制,關係著各專業人士的執業範圍,也牽涉著接受服務者的信賴和市場的公平秩序。本文透過對於我國律師的大型問卷調查以及與多位律師的深度訪談,描繪出我國律師業務已有訴訟業務與非訟業務分化的樣貌,並依此對於我國目前法律業務市場之規管,提出以下建議:一、因訴訟業務具有兩造對立性,由利害衝突規範相對嚴謹的律師,執行此類業務較其他專業人士合適;二、對於不具有兩造對立性質的非核心法律業務,由保護當事人權益和公平性的角度,應不限律師專辦,但宜以業務種類而非以專業人士業別作為規管的方式。若業務的內容具有同質性者,則法規的監管密度則應予一致,以確保執業公平性和專業品質。又對於上開法律服務監管方向的提議,本文亦建議相關團體如下因應:一、調整我國法學教育偏重訴訟制度知識的養成方式,重視跨域思維和訓練。二、律師公會代表應均衡律師的各種業別,以定出對於整體行業較有利的發展方向。三、律師團體自身主觀保守心態宜開放調整。
起始頁—結束頁:135 – 205。


四、
篇名:雇主在傳染病大流行期間之人身保護義務-以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在COVID-19防疫期間之適用為中心
作者:林炫秋
出版年:2023
中文摘要:雇主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間,應依據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履行對於勞工的生命、身體與健康等人身保護義務。傳染病防治法上的防疫義務,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勞動保護義務,透過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轉換到勞動契約中,成為具體化的保護義務。雇主除了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外,並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對於防護生物病原體的安全措施,以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的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指引,辨識感染新冠肺炎可能的危害,實施風險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為了履行保護義務,雇主得單方免除勞工服勞務的義務,對於解除居家隔離後返回工作場所準備服勞務的勞工,雇主不得拒絕其工作,若雇主拒絶受領勞務,仍應給付工資。雇主未履行人身保護義務時,勞工得請求雇主履行,也得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得主張不可期待其服勞務而拒絶給付勞務,也得終止勞動契約,或請求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起始頁—結束頁:207 –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