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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7 期(2022年)


一、
篇名:薩維尼物權契約學說中的歷史與體系-以其羅馬法淵源為中心
作者:李君韜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薩維尼的物權契約學說,對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有深遠影響。本文嘗試由歷史與體系兩個面向,分析薩維尼建構該學說的方法。關於物權契約概念的建構,薩維尼對羅馬法的交付合法原因學說進行了改造,認為交付(traditio)是一種契約。此一見解承繼了16世紀Donellus強調的「讓與所有權意思」,藉由債物二分的法律關係分類方式獲得理論基礎,並基於內在體系觀點而取得法源地位。關於物權契約的無因性,薩維尼承繼了13世紀註釋法學家Accursius以來的通說,以主觀的理解方式解釋羅馬法上著名的尤里安─烏爾比安爭議,反駁現代法院實用學派的「取得名義與方式」學說。另一方面,薩維尼進一步於體系層面,將所有權讓與銜接於羅馬法的錯誤與不當得利學說,完整開展了羅馬法源中蘊含的原則。在晚近歐洲民法整合過程中,所有權讓與的規範模式再受關注,而無因性原則的未來也仍是關鍵議題。
起始頁—結束頁:1 – 61。


二、
篇名:銓敘審定之審查權界限-評析最高行政法院一〇七年判字第五二二號判決
作者:王文忠;陳澤嘉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案之銓敘審定,銓敘主管機關所為之審查,其審查權之範圍,究係僅限於合法性審查而不及於合目的性審查,還是兩者兼具,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並未明文規定。於人事行政實務上發生爭執而進入訴訟程序者甚少,一個典型的指標性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一○七年度判字第五二二號判決--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提出了看法,認為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以及人事行政之事務本質,銓敘主管機關對任用案之銓敘審定之審查權,其可審查之範圍,僅限於合法性審查,不及於合目的性審查。然而,事實果真是如此嗎?為探討該等疑義事項,本文藉由此一指標性案件,進行深入的分析探討,以釐清該等疑義事項。同時提出銓敘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任用案所為銓敘審定審查,其審查權可行使之範圍之基本圖像,並提出相關的修法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63 – 120。


三、
篇名:論警察危害防止之跟蹤監視調查措施-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關裁判例為中心
作者:李憲人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近年來,警察基於危害防止之目的,特別是對抗國際恐怖主義之犯罪或危害,於必要時,輒需以秘密方式或運用科技工具對特定對象進行跟蹤監視調查,蒐集各種個資情報與犯罪證據。早期實務見解多認為此等跟蹤監視調查尚非屬強制的警察活動,毋須有法律的特別根據。但跟蹤監視調查活動若係以秘密的、長期的、有計畫的、持續性的蒐集特定對象等個人資料,必要時並輔以科技工具,累積相加的結果,極有可能淪為全面監控之勢,顯已侵害人民的隱私基本權。最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針對跟蹤監視調查等措施作成相關判決,認為該等監視調查措施之實施,不僅需要有法律根據,更需要受到合憲性的評價,如比例原則中的正當程序要求,尤其是預防的法官保留原則之約制,似乎亦得作為降低該等職權行使門檻之程序上補償,但如此能否通過合憲性審查,不無疑慮。為研析適正化的跟蹤監視調查法制,本文將從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之均衡維護著眼,探討跟蹤監視調查措施之權利侵害性,檢討分析我國現行跟蹤監視調查之法制與實務上問題,評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關裁判例建構之法理,進而研析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理之跟蹤監視調查法制。
起始頁—結束頁:121 – 206。


四、
篇名:外國人收容與驅逐出國之人權保障-我國與美國法制之比較
作者:蕭明欽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外國人收容制度,係以強制性之公權力將受驅逐出國處分之當事人暫時拘束於特定場所,此種暫時性收容處分,亦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依照我國憲法之規範,理應受法院審查。但是過去國內外國人人權之保障,並未受到重視,因此,外國人之收容及遣返雖然係屬人身自由之侵害,但是實務上對其人權保障之程度並未與國人相同,因此,收容與遣返全權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無須法官保留亦無即時司法救濟途徑。然而,入出境事務屬於國家主權之行使範圍,但國際公約有明確之規範,因此,各國發動收容處分必需恪遵相關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即有侵害人權之虞,亦有可能遭受國際上之制裁。本文從外國立法例之收容遣返制度分析研究其對於外國人基本權之保護模式,並以美國聯邦法院實務判決之核心價值,導論出先進移民國家對於移民多元文化接納之程度相當寬容,特別是人性尊嚴、正當法律程序與家庭權之重視均值得吾人參考。
起始頁—結束頁:207 –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