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第 76 期(2022年)

 

一、
篇名: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及其分權-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角度談起(下)
作者:陳宗憶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本文以「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及其分權」為題,討論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為此,鑑於行政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憲法訴訟法之增訂,本文之主軸,係論述三個核心問題:何謂統一解釋法律、如何為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如何為統一解釋法律之分權,以說明按行政法院組織法,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前,具有統一解釋法律之裁判權限,並發生具體性、個案性之效力,而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於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後,具有統一解釋法律之決議(裁判)權限,並發生抽象性、一般性之效力。然而,本文建議,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判工作,宜專注於與憲法解釋有關之權限行使,即取消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並將其任務交由終審法院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處理,使得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所稱之「司法院」,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以利司法院大法官致力於憲法解釋,而不再行使統一解釋法律。
起始頁—結束頁:1 – 50。


二、
篇名: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及其國際私法之定性與法律適用問題
作者:吳光平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於實務上普遍且重要,而隨著經貿關係全球化、資訊之跨國流通、各國人民來往頻繁,智慧財產權之跨國授權,更是多所常見,智慧財產權授權之國際私法問題,愈發重要,倘智慧財產權之跨國授權發生爭執而訴訟於法院,法院即須依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準據法選擇等國際私法程序加以處理。本文探討智慧財產權授權及其國際私法問題,從智慧財產權授權之理論基礎、授權之法律結構、授權之法律性質三問題切入,分析此三問題對涉外智慧財產權授權事件之影響,並以此為基礎,分從立法論及解釋論,分析涉外智慧財產權授權事件之定性及準據法選擇。
起始頁—結束頁:51 – 116。


三、
篇名:我國受僱者心理資訊隱私權保護法制之研究-美國經驗之啟示
作者:辛昀浩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受僱者人格特質、性向及是否契合企業文化多為雇主作成僱用決定所重視者,惟其探求受僱者心理資訊時不無侵害受僱者隱私之可能,本文旨在衡平受僱者資訊隱私權與雇主經營需求,探討雇主取得、利用受僱者心理資訊之合法界線。我國固訂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惟該等規範未臻完備。衡諸美國透過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ADA)與受僱者測謊保護法(the Employee Polygraph Protection Act of 1988, EPPA),就受僱者心理資訊取得、利用設有周延之程序與實體規範,要件之認定亦較明確,且禁止雇主對受僱者不利對待。本文建議未來宜明定心理資訊之意涵、確明就業所需之認定,並就雇主蒐集受僱者心理資訊之正當程序、書面通知義務及不利對待禁止原則等加以規範。
起始頁—結束頁:117 – 199。


四、
篇名:論被害人參與少年事件程序
作者:黃鼎軒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司法院大法官於2021年7月16日作成釋字第八○五號解釋,首度肯認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中,應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此,本文透過介紹日本少年法制中,關於被害人參與少年審判的制度,除得以瞭解日本法的運作模式外,更爬梳其運作制度下所遭遇之困境及學者之批評,以之作為我國少年法修正借鏡。本文認為,由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採取保護優先主義,由此角度出發,探討被害人參與少年審判時,必須以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少年意見表明權的保障為優先,任何對其有侵害之虞的被害人參與少年審判制度,都不應該貿然引進。基此觀點進一步討論、分析被害人參與少年審判之可能,並提出修法建議作為結論。
起始頁—結束頁:201 –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