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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5 期(2022年)

 

一、
篇名:集會遊行與公共設施之利用-以公共論壇理論為中心
作者:陳景發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集會遊行旨在傳達集體意見以爭取支持,故其必然選在人潮較多之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管理之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舉行。然因集會遊行具有多數人聚集一定場所的物理性格,與喧擾、威脅的本質,以及易與其他場所利用者產生利用競合之特性,故在傳統公物理論下,公物管理機關通常不願主動將該等設施提供集會遊行使用,從而得以其舉行不符該公物之設定目的而拒絕利用,以致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無從實現。美國裁判實務為擴大表現活動使用公共設施而確立之「公共論壇」(public forum)理論,對我國前揭課題之解決極有助益,擬引介之。本文擬先論述在公物理論下利用公共設施之原有樣貌,再論國家積極提供集會遊行場所之義務,最後引介該理論並嘗試檢討將該理論廣泛運用於我國集會遊行之可能性等相關課題。
起始頁—結束頁:1 – 74。


二、
篇名:租稅核課處分存續力之突破與退稅請求權
作者:盛子龍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2010年1月6日施行之稅捐稽徵法(Tax Collection Act)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第一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第二項)。」上開規定自施行以來,引發許多爭議。本文之目的在釐清租稅核課處分與退稅請求權之關係,並釐清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性質。最後則對該規定提出檢討及調整之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75 – 166。


三、
篇名:網路平台上假訊息的管制問題
作者:許育典;李霽恆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網路平台身為匯集網路言論的樞紐,是現今大眾最重要的資訊獲取管道之一。但同時,網路平台上充斥著假訊息,有害於平台使用者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為政府亟欲解決的議題。不過政府並不適合作為網路平台上假訊息的主要管制者,政府無論直接管制網路平台上的假訊息、或課予網路平台管制平台上言論的義務,都很容易在解決假訊息問題同時過度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政府更適合站在監督者角色,將網路平台上的假訊息問題交由網路平台自行建立自律機制、或透過非政府的外部機制對網路平台進行監督與合作方式加以處理。
起始頁—結束頁:167 – 227。


四、
篇名: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及其分權-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角度談起(上)
作者:陳宗憶
出版年:2022
中文摘要:本文以「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及其分權」為題,討論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為此,鑑於行政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憲法訴訟法之增訂,本文之主軸,係論述三個核心問題:何謂統一解釋法律、如何為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如何為統一解釋法律之分權,以說明按行政法院組織法,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前,具有統一解釋法律之裁判權限,並發生具體性、個案性之效力,而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於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後,具有統一解釋法律之決議(裁判)權限,並發生抽象性、一般性之效力。然而,本文建議,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判工作,宜專注於與憲法解釋有關之權限行使,即取消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並將其任務交由終審法院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處理,使得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所稱之「司法院」,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以利司法院大法官致力於憲法解釋,而不再行使統一解釋法律。
起始頁—結束頁:229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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