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第 70 期(2021年)

 

一、
篇名:新興溝通科技與言論自由-可能之定位暨思維
作者:許炳華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言論自由法理核心問題之一即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保護之範圍,我們周遭的活動所包含的已不僅是位元的傳送,更多是演算法之結果,越來越多新興溝通科技形成新的及獨特的「說者」,帶來言論自由理論艱難的議題:何者為受保護之言論?何者不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是否適用於「搜尋引擎」之結果與搜尋引擎使用之演算法是不同的問題,而如果我們篤信言論自由,則對話之對象究竟是人類或人工智慧,有何關係?言論自由之保護若未涵蓋前開新興溝通科技言論,國家將得以任意壓抑該等言論,無異同時剝奪資訊接收者接收資訊之權利,然而,徵諸俄羅斯操控美國大選事件等,該等言論亦實質上透過潛在之力量、速度及範圍對於資訊接收者造成資訊過剩、操控言論等風險,故在新興溝通科技可能對於言論自由法理造成衝撞下,法律應有其扮演之角色,即便人工智慧等將使亙古以來之法學理論進入未知之領域。
起始頁-結束頁:1 – 70。


二、
篇名:公法上不當得利與民法上不當得利之體系關聯性-以三方法律關係之利益受領人返還責任與範圍為中心
作者:陳彥霖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公法上不當得利制度於建制之初,大量援引民法不當得利之概念作為內涵,使兩制度之根源存在若即若離的緊密關係。隨著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理基礎、制度內涵漸次成熟完備,對於往昔援引民法不當得利作為補充之模式,應漸有反省之思維。在多人關係之公法上不當得利案型,如何在債權人、受益相對人(即第一利益受領人)與利益轉得之第三人(即第二利益受領人)間,擇定返還義務人與確定利益返還範圍,尤凸顯公法與民法上不當得利制度之界分難題。而在建構公法上不當得利三方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時,究竟應溯源自民法不當得利概念,抑或應探尋公法上既有之制度機制?本文爰聚焦於此,嘗試釐清給付型之公法上不當得利三方權利義務關係。
起始頁-結束頁:71 – 133。


三、
篇名:論民法使用文字之必要與書面要式概念於數位環境下之適用問題
作者:郭戎晉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為確保法定要式行為中意思表示的歸屬,民法第3條規定凡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應由當事人親自簽名,司法實務及民法學者共通認為使用文字,即是指「書面」,故遇有「法定書面要式」情形時,當事人即應親自簽名。此外,考量「約定書面要式」事實上也存在意思表示歸屬的認定問題,故國內學界亦無例外地認為民法第3條規定,應類推適用於約定要式行為。惟資訊科技的普及運用,使得透過網路及電子通訊工具所進行的表意方式,已不以「使用文字」為限,在跨入數位時代後,法定書面要式甚或約定書面要式,是否仍必然綁定文字,已漸顯爭議。隨著數位交易的興起及各類數位化應用日益普及,民法第3條及第166條規定是否合於數位環境的操作,無疑是當前必須正視的重要問題。
起始頁-結束頁:135-188。


四、
篇名:公益信託處理信託事務年度支出下限相關爭議評析
作者:謝哲勝;楊現貴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為了鼓勵企業與富人做公益,《所得稅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對公益信託給予稅捐優惠,並且在管理上也採低度管理。然而有些公益信託卻變相成為富人避稅的工具。尤其隨著《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管制趨嚴,根據審計部統計,公益信託成立數量在2016-2018年內暴增,2018年就增加近30個,總計達到236個;信託資產總額從2015年的908億元,2017年已突破1,121億元,成長逾23%;截至2019年,國內市值逾1300億元的267個公益信託亂象叢生,前10大公益信託的公益支出不到信託總資產的1%,由財政部的估算也可看出公益投入金額比例懸殊。主要原因是現行法規疏漏,而有「假公益、真避稅」之嫌。國內公益信託年度支出未設立下限的弊端已現,諸如公益信託成為傳承家族股權的工具、欠缺自我證言的財務報表、公益參與偏低且效率落差大或背離公益性。法務部於2019年8月中旬提出《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上述法律疏漏予以填補,規定公益事務年度支出占年度總支出的最低比率不得低於50%,然而此規定是否周延有疑義,也與財政部有分級距的規定不同,而立法院各黨團也有不同的版本;如何訂定合理的支出下限,乃當前公益信託所需面對並解決的問題。本文整理分析國內外相關資料與見解並為評析後,提出公益信託公益事務年度支出占收入比例與占總資產比例的合理下限,以確保公益信託的公益性。
起始頁-結束頁:18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