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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7 期(2015年)

一、
篇名:德國極右派集會遊行的法律問題
作者:Hans-Heinrich TruteLeonard Biebrach(著)、王韻茹(譯)
卷期:47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討在法律上如何與德國極右派集會遊行打交道。首先,探討基本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內涵與限制可能性。其次,具體探討集會法中對於集會自由之限制與實務發展,包含禁止穿著制服、禁止蒙面以及禁止干擾公共安全與秩序。極右派集會遊行時常觸及上述禁止,尤其是與公共安全與秩序之關聯,時常也與言論自由保障有關。這部分,德國言論自由之理論發展有其特殊性。為抵制極右派示威遊行,伴隨反極右派示威遊行,在此涉及基本法保護義務,如何確保不同意見的表達。本文最後總結觀察結果,其一是法律為因應政治與社會的壓力,為極右派的思想立場創設特殊法釋義學,但法院常因禁止集會處分欠缺直接危險之說明而撤銷處分;其二,為了事實上阻礙這些集會,嘗試採取非正式與非法律的措施;其三是市民投入反對極右派集會,受到負有中立義務之行政機關支持,因而引起法律問題。
起始頁 - 結束頁:1-60

二、
篇名:因應全球暖化現象論經濟思維之重構及專利制度之修正
作者:謝祖松
卷期:47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專利制度有追求進步之內涵,促成了工業化,可謂經濟成長之催化劑。但工業化的生產行為及其所刺激的消費行為,消耗許多能源,造成溫室氣體大量排放,導致全球暖化,故倡言永續發展時,也應討論如何修正專利法制以為因應。經濟成長固然避免糧食不足現象發生,但因未區別消費需求性與欲求性之差異,亦未認知資源稀少性與耗竭性之不同,大量的消費及生產造成今日環境浩劫,實為全球暖化之癥結,故應導正偏誤之經濟思維。惜目前吾人仍不思降低欲求,不貫徹溫室氣體排放之限制,認為再生能源取代傳統能源,可維持經濟成長又解決全球暖化問題,實屬錯誤。西方文化存有人定勝天,追物質水準提升的思維,故消耗過多資源,本文主張,經濟理論中供需原則應計入永續發展的成本,經濟成長亦應受適當限制,更應參照中華文化之順天思想以求返璞歸真,方屬革心治本之道。因應全球暖化,專利制度必須以加速發展綠色科技,及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原則,積極進行修正。修正範圍應包括加強充分揭露、限制專利標的、調整實體要件、調整專利權期間、限制專利權實施、增加效力不及事項、適當使用舉發制度及強制授權、考量建立綠色科技計畫、配套內國其他法規、調和國際法規,及平衡國際技術移轉等,方能竟其全功。
起始頁 - 結束頁:61-161

三、
篇名:論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制之憲法爭議
作者:蕭文生、黃彥翔
卷期:47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憲法第八十五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現行警察考試雙軌制之設計,是否符合憲法要求,存在許多爭議。本文就警察考試相關法規之憲法問題加以討論,首先以體系正義原則審查整體法規有無偏離原則之情形,次之檢驗系爭規範及其細部規定(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員額比例)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最後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審視系爭規範之實質合憲性。
起始頁 - 結束頁:163-217

四、
篇名:我國不動產證券化規範的檢討
作者:謝哲勝
卷期:47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不動產證券化,顧名思義,即是將原本實體存在的不動產產權轉化為觀念上存在的證券。不動產證券化雖然有諸多優點,然就其引進我國前一直雜音不斷,顧慮到不動產證券化在我國推展可能帶來的許多問題,因此,在我國立法過程並不順利。然而,因為市場有此需求,不待立法通過,即有許多類似的案例出現,但這些案例限於法令限制,只能做到憑證化、小口化(細小化)和單位化(規格化),欠缺流動性,並非真正的不動產證券化。當時因無完備的法制,無法對投資人予以保護,亦無從監督審核業者的營運,甚至其推行本身就有違法的疑慮,也正因為如此,這些案例大多歸為失敗。2003年7月立法院終於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下稱「條例」),從立法通過至今即將屆滿十年,我國的不動產證券化投資業務並未因此蓬勃發展,探討其原因,固然與我國近十年的低利率有關,然而,本文認為更主要的原因是法制限制了此一業務的發展,本文即欲藉由檢討我國現行不動產證券化規範,促使不動產證券化相關法制更加妥善。本文第二部分敘述條例立法時的爭議,分析並說明此一制度在我國討論了三十年才法制化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紹條例2003年通過的主要內容及相關子法,作為之後條例修正和規範檢討的基礎;第四部分探討條例2009年修正的主要內容,作為現行規範檢討的基礎;第五部分提出現行規範的檢討,希望藉此促使條例更加妥善,而能助於不動產證券化的運用與推廣;第六部分,總結全文,提出本文結論。
起始頁 - 結束頁:219-279

五、
篇名:海上貨物保險之研究-以2009年協會貨物條款承保範圍為中心
作者:賴煥升
卷期:47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國際貿易為臺灣經濟發展之重要支柱,相關貨物運送以海運為主,參與此海上冒險活動者,則以投保海上貨物保險之方式分散風險。現今國際海上保險市場以英式保險單為主,即由英國保險市場組成之貨物保險聯合委員會公布最新版本之2009年協會貨物條款。本文即針對2009年協會貨物條款之承保內容、除外免責範圍之認定與適用及當事人間之舉證責任分配等議題,自英國法角度討論分析之,並比較分析新舊版本協會貨物條款之異同,供日後相關法制修正及審判實務參酌依據。
起始頁 - 結束頁:28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