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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9 期(2015年)

一、
篇名:行政及調解程序中之接受度管理
作者:Thomas Würtenberger(著)、陳信安(譯)
卷期:49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本文為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院Thomas Würtenberger教授於2013年11月25日,由國立中正大學所舉辦之「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在行政法領域之運用」國際學術研討會中所發表之論文。本文前兩部分將先行處理由民主原則推導出作為行政程序首要目標之一的可接受度。通常唯有於(事先或隨同進行的)調解程序中能徹底地探究行政機關所享有之行為空間時,此等行政之接受度管理方有其實益。是類調解程序,亦即行政程序法部分私化應如何嵌入行政程序中,乃係本文第三部分所欲探究之對象。本文第四部分將探究行政以及調解程序中接受度管理之策略。
起始頁 - 結束頁:1-31+33

二、
篇名: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在環境法領域之運用
作者:王服清
卷期:49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by Non-Litigation)最有名的就是美國「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對於美國蓬勃興起的ADR制度,我國司法實務界與學界也在近年加以重視,但是ADR制度仍有其局限性,因為其以解決民事爭議為主,無法及於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上。不過,因為環境糾紛以訴訟解決有其缺點,故學界總思考如何將環境糾紛透過訴訟外制度解決之。本文提出我國環境糾紛(包括民事爭議或公法案件)可能採取的訴訟外解決之途徑:陳情、調處及裁決、調解、和解、仲裁、認罪協商制度、行政協調、行政指導、事前協商、行政承諾、行政契約及其他未型式化之行政行為。因此本文即以在環境法領域中,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之類型、運用及利弊,詳細加以介紹與論述。
起始頁 - 結束頁:63-141

三、
篇名:「指示給付關係」之不當得利─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
作者:邱慧洳
卷期:49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關於不當得利之成立,受利益與受損害間須具關聯性,此關聯性之判斷標準,傳統上不問不當得利之類型,均以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於晚近,學者認為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而受利益,是否致他人受損害,應以給付關係取代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標準。於三人關係不當得利案例類型,以給付關係作為判斷標準,更有助於不當得利當事人之釐清。本件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先後以直接因果關係說與間接因果關係說檢視本案受利益者與受損害者間財產損益變動之關聯性,之後歷審法院始以給付關係取代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標準,本文將探究以何者判斷標準決定三人關係不當得利之當事人始為妥適。
起始頁 - 結束頁:143-195

四、
篇名:大學教師評鑑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作者:黃源銘
卷期:49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因此我國公私立大學均有「教師評鑑」制度。由於大學教師評鑑之結果將影響大學教師之權利,本文以大學教師評鑑未通過之法律性質及救濟途徑為核心並兼論司法審查之態度。首先從大學教師評鑑與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為出發,並認為大學教師之素質影響教學研究,大學基於追求卓越之要求制訂相關評鑑辦法,除非配分比重上過於偏重某一項目,否則各大學依自行訂定評鑑辦法並依此評鑑大學教師應屬合憲。其次,關於公立大學第一次評鑑未通過之法律性質實務雖有「行政處分說」與「非行政處分說」,本文認為因第一次評鑑未通過將使教師財產權、休假權及名譽權受到影響,故應屬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至於第二次評鑑未通過將連結身分上之不利益通常為「不續聘」於此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規定,其法律性質分公私立大學而有所不同。再者,關於未通過之救濟分校內與校外救濟。一般而言,校內救濟由於各校自訂辦法有所不同,其途徑有申復、再申復或申訴等不同模式。本文認為對大學教師評鑑未通過係屬教師法第二十九條之「學校對其個人有關之措施」應向學校提申訴,不服申訴決定再向教育部提「再申訴」之後依公私立大學而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此外,司法在面對大學教師評鑑之審查態度及密度方面,教師評鑑與教師升等雖然不同,但「教師評鑑」之目的攸關大學教師素質和研究水準,並涉及受評教師相關權利,如休假、借調、晉薪甚至遭到工作權之剝奪。因此法院在受理此類事務自得審查是否遵守相關程序或其評鑑之專業判斷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以對抗「專業濫用」。
起始頁 - 結束頁:19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