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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0 期(2016年)

一、
篇名:稅捐規避行為可罰性之探討
作者:林其玄
卷期:50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稅捐規避行為乃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基於租稅公平,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稅捐規劃權利為由,濫用權利從事稅捐規避。故我國有實質課稅原則,美國法上則有經濟實質原則等否定納稅義務人稅捐規避在稅法上之效果。但對於納稅者利用立法漏洞之稅捐規避行為,除否定其稅法上利益外,得否再施以處罰嚇阻之,則頗有爭議。美國經濟實質原則雖有處罰規定,但質疑聲音頗多。基於處罰明確性、有責主義,以及修補立法漏洞應是立法者之責任,本文認為單純的稅捐規避行為應不具有可罰性。
起始頁 - 結束頁:1-52

二、
篇名:尊長權與貞節的衝突──以刑案匯覽中「子婦拒姦殺傷伊翁」類案件為例
作者:梁弘孟
卷期:50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尊長權與貞節都是傳統中國法律所要表彰的重要價值,國家法律固然透過刑罰等許多制度強調尊長人身的不可侵犯性,但也藉由親屬相姦的相關刑罰規定,揭示卑幼與尊長的貞節均受保護,而尊長強姦卑幼之處罰,並不比卑幼強姦尊長要輕。然而這兩種價值也可能發生衝突。在清代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彙編,刑案匯覽中,收錄了不少親屬間的強姦案件,也不乏被害人反擊而殺傷加害人的案例,而且甚至如至親至尊之公公也會強姦媳婦,也有因此遭媳婦殺傷或殺死的實例。此時國家法律將面臨對於尊長權與卑幼貞節之保護的權衡:當身為卑幼的媳婦因拒姦而殺傷或殺死加害的公公時,國家法律要如何對待這些不幸的媳婦?是否從輕發落?以及可以減輕到什麼地步?在斟酌是否減輕,以及減輕的程度時,官方的考量基準又何在?本文以兩則刑案匯覽中媳婦因拒姦而殺傷公公的案件為例,藉由相關律例以及刑事審判實務的分析,論證尊卑雙法在法律制度中的相對地位。本文認為,由於禮教立法的格局,國家法律優先保護尊長,而相對壓抑卑幼,因此在尊卑相犯的案件中,不論是非曲直如何,卑幼整體而言是居於弱勢,而在直系親屬之間,這樣的地位差異則達於極致。
起始頁 - 結束頁:53-112

三、
篇名:國際私法上侵權行為準據法立法新趨勢與東亞諸國侵權行為準據法之改革
作者:吳光平
卷期:50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韓國「國際私法」於2001年並施行,日本「關於法律適用之通則法」於2006年通過並於次年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於2010年通過並於次年施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2010年通過並於次年施行,韓國、日本與海峽兩岸新國際私法之問世,應能帶動東亞國家國際私法之現代化,對亞洲國際私法之發展將有深遠影響。面對東亞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制之嶄新面貌,本文聚焦於侵權行為準據法,從歐洲國家國際私法之修訂或新訂浪潮所形成侵權行為準據法發展新趨勢,檢視韓國、日本與海峽兩岸新國際私法中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之規定,期能從制度論角度,對海峽兩岸新國際私法侵權行為準據法之規定,提出分析、評論,並比較其間之異同優劣。
起始頁 - 結束頁:113-180

四、
篇名:論「不證自明原則」暨「表見證明」於我國醫療民事訴訟之適用性
作者:吳俊穎、楊增暐、林家琪、宋佳玲、陳榮基
卷期:50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醫療糾紛訴訟之本身型態別具一格,如何分配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以落實武器平等原則,迄今尚無清楚之操作指引可資依循。為此,本文借鑑外國實務之相關經驗,討論主軸置於英美法上之不證自明原則、德國法上之表見證明法則,從中解析各別之適用要件與法律效果,比較兩者在醫療訴訟上付諸實踐的可能性。經審視評估結果,文末思考擇以不證自明之三階理論作為基礎架構,並參酌本國醫療訴訟之運作特性,進一步建構出醫療過失舉證分配之操作模式,據以合理分派當事人舉證活動之危險負擔,設法解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難題。依本文所見,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涉訟案件較易通過三階檢驗,尤以排他性控制力、欠缺外在原因力兩者之表現最顯突出,堪稱為醫療訴訟上不證自明之適用典型。
起始頁 - 結束頁:18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