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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1 期(2016年)

一、
篇名:析論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資訊義務
作者:楊宏暉
卷期:51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強化企業經營者的資訊義務,是保護消費者最常採用的方式,蓋這樣的解決方案,一方面可維護消費者的自主決定權,另一方面,這類程序面的工具比較容易實施與具有可預測性。對於企業經營者從事特種交易時,應揭露之資訊項目,歐陸立法例不斷擴充之趨勢,企業經營者基本資料、商品基本資訊、無條件解除權、價格與費用、交付條件、其他資訊等,均在揭露之列,相較之下,我國消保法的規定,略顯得簡單,如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契約期間、數位內容之運作與相容性、價格計算方式、額外運送或交付費用、退回商品之額外費用、售後服務等資訊,尚付之闕如。另外,無條件解除權為消保法賦予消費者之重要權利,對於解除權存在與否、權利行使期間、行使方式、解除後之法律效果,均應說明,從保護消費者之意旨來看,實不宜限制解除權行使方式。關於違反資訊義務之法律效果,消保法參考外國立法例,就未告知解除權者,明定延長解除權期間。至於其他資訊義務之違反,其法律效果為何,消保法未有明文,只能依民法規定予以處理,以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義務時之損害賠償責任。
起始頁 - 結束頁:1-60

二、
篇名:公民文化權的憲法保障—以國藝會文化補助為例
作者:許育典、李佳育
卷期:51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我國的文化政策從1970年代以後才開始起步,然而,由於長期以來政策發展偏重經濟,國家推行文化事務的適當方針一直缺乏討論。本文將先從文化政策與文化補助開始,先探討「公民文化權」在我國政策的提出背景,再介紹目前以文化部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主的文化補助機制現況。接著本文將從法律觀點切入,先確立憲法多元文化國原則作為公民文化權的保障基礎,再進一步討論公民文化權的定位和類型化。此外,在釐清「公民文化權」的過程中, 本文也會一併討論許多文化相關權利的定義, 諸如「文化權」、「文化基本權」、「文化公民權」等等,並分析其彼此間關係,為過往一直處於含糊地帶的文化權利研究,提出新的類型化標準。公民文化權的保障,其實會透過國家文化補助去落實。因此本文將以國藝會的文化補助機制為例,探討國藝會的組織性質,以及國藝會文化補助的法律保留適用問題,最後再從公民文化權的保障為依據,檢討國藝會目前補助機制的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整體而言,我國的文化發展過於偏重具有經濟價值的文化創意產業,國藝會近年來的董事組成,也呈現出相同的趨勢。盼藉由本文的提出,可以使國家對文化發展的思考回歸憲法多元文化國原則的誡命,並以保障人民的公民文化權為政策推行的初衷。
起始頁 - 結束頁:61-101

三、
篇名:論護理師之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
作者:邱慧洳
卷期:51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保證人地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核心概念,行為人具此地位,即對犯罪構成要件結果負防止義務,僅行為人具防止義務之前提下,其能防止卻不防止,始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乃行為人疏忽或懈怠於某一注意義務而未為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惟如該結果並無預見或無避免之可能,仍不能令其負過失責任。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過失致人於死情形,所適用之法條應為刑法第二七六條規定,並透過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加以修正,本件涉及被告因違反作為義務而致被害人死亡之情節,惟歷審法院對被告之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注意義務並未詳述,且所適用之法條為刑法第二七六條規定,未以刑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要件加以審查,又判決理由,亦有失精確。本文乃參照我國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進而評釋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被告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見解是否妥適。
起始頁 - 結束頁:103-131

四、
篇名:勞動三法修正後罷工規範之研究
作者:劉士豪
卷期:51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本文除序言和結論外,主要內容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勞資爭議與勞資爭議行為的類型與關聯,第二個部分在討論罷工合法性要件及其法律效果。首先討論勞資爭議與爭議行為之關聯,勞資爭議之類型分為兩種: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權利事項中又分為一般權利事項及涉及不當勞動行為之權利事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及涉及不當勞動行為之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得進行罷工。其次介紹爭議行為的重要類型。罷工合法性要件有四:主體正當性、目的正當性、程序正當性及手段正當性。符合四個正當性的罷工在刑法、行政法及民法均有阻卻違法事由,故為合法之行為,免除非法之責任。
起始頁 - 結束頁:13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