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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3 期(2016年)

一、
篇名:知悉消息或利用消息的論辯
作者:賴英照
卷期:53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內部人知悉內線消息後,在消息未公開之前買賣股票,是否足以構成內線交易?或必須證明內部人有實際利用內線消息的事實,才能構成?這個問題學說見解不一,法院判決亦未盡一致。本文依序討論美國法院有關獲悉說與利用說的爭辯,2014年歐盟相關規定與司法判決,及我國證交法的規定與法院重要判決。本文結論認為,依證交法現行規定,應採獲悉說。最高法院主流見解認為,內部人獲悉內線消息後,在消息未公開前買賣股票,即已構成內線交易。此項觀點,符合證交法的文本及禁止內線交易的目的,應予支持。
起始頁 - 結束頁:1-69

二、
篇名:德國刑事訴訟依協商為判決之制度發展與實踐
作者:盧映潔
卷期:53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德國近三十年來,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參與者在主要審判程序,以終結程序為一致目標的和談對話進行,一直是德國刑事訴訟領域被討論最多的議題。一直到1997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個指標性判決,明白地針對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和解承諾提出法律上的界限。2005年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庭確立了上述最高法院第四庭所提出的指導原則,並且主張應該說服立法者在條文上對於和解承諾判決之允許前提、法律與事實要件以及界限加以明確規範。聯邦憲法法院對此於2013年3月19日做出刑事訴訟法第257條c為合憲之判決。本文針對德國協商判決制度在明文規定前後的實務運作情形加以觀察,對德國協商判決制度的實踐狀況之實證調查成果加以介紹。而後本文就我國認罪協商制度的實務運作狀況,以統計數字及現存的實證研究成果為基礎進行一些說明,再與德國協商判決制度的實務運作狀況進行些許比較,或許德國的法制與實踐經驗可以對於我國法制與實務運作提供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71-140

三、
篇名:日本新保險法責任保險被害人優先權之分析
作者:羅俊瑋、楊士逸
卷期:53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日本就保險契約法原自1899年即規定於商法,而逾百年未修正,就責任保險近乎空白。為保障被害人在被保險人破產時,仍能自保險金優先受償,2010年施行之新保險法,規定被害人就責任保險中之保險金請求權有優先權。此優先權在民法為擔保物權,在破產法為別除權,不受被保險人破產影響。優先權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被擔保債權,以保險金請求權為標的物,上述兩權利不能行使時,優先權亦無法發揮效用。又優先權之行使,準用對債權強制執行之規定,並須提出「證明擔保物權存在之文書」。為避免保險人在收取訴訟中爭執,「證明擔保物權存在之文書」在實際運用上,與要求「賠償責任確定」差異不大。被保險人破產並免責時,優先權不應受影響,仍得行使之。本文即就此為討論,藉以供我國保險法未來修法之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141-198

四、
篇名:德國災難防護法制之探討
作者:王韻茹(Yun-Ju, Wang)
卷期:53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本文以比較法研究路徑,探討德國災難防護法學之建構,試圖瞭解彼國法律秩序如何應對造成人民平常生活中斷的「災難」事件。災難防護法學在德國曾遭受忽略甚久,歷經國際間多次的災難性事件後,法學界又重新開始探討這個受忽略許久的法律領域。從這波災難防護法學領域復興過程中,可看出當今真實的災難情況為災難防護法制結構帶來了挑戰,一方面災難應變除了排除災難損害與災後復原之外,如今還加上了災難避免與災難預防之思考;另一方面法律調控災難防護,也須符合憲法秩序之要求,主要是法治國原則,因為在災難防護領域涉及不同風險的管制與災難防護目的,其中涉及有限資源的優先性與分配決定,均與基本權利保障相關,因此必須透過民主決定的法律加以決定。參與災難防護的行動者不只是公權力部門,還有社會與個人,因而必須透過整合與協調才能迅速與有效地為災難預防與應變,在此也須透過法律加以建構不同層次的責任與災難治理。
起始頁 - 結束頁:199-230

五、
篇名:專科護理師輔助醫療行為適法性之探討
作者:邱慧洳
卷期:53期
出版年:2016
中文摘要:關於專科護理師(下稱「專師」)之執業範圍,「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於2016年1月1日施行前,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僅以行政函釋說明專師於醫師指示下可執行醫療輔助行為、解釋病情、提供醫學諮詢、開立檢驗單、檢查單與領藥單以及書寫病程紀錄單,上述函釋未予規定之項目,專師得否執行,遂產生模糊空間,再加上衛福部以函釋對醫療輔助行為所為之解釋,語意不清或相互衝突,亦使專師執業範圍更加模糊。執業範圍若模糊不清,專師執業極易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因專師執業範圍模糊不清,曾有專師於2010年為病人執行氣管插管、動脈血抽取與X光檢查,遭病人提告密醫罪,所幸檢察官對此不予起訴,法院亦駁回聲請人所為交付審判之聲請,本文欲評析檢察官與法官之法律檢解是否妥適,並一併評析衛福部對醫療輔助行為所為之函釋是否妥適。「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施行後,專師執業範圍更趨明確,若將上開專師遭提告密醫罪之案例以新法觀點審視,專師執業範圍能否因新法之規定而告別模糊不清之窘境,本文將一併評析之。期待本文之淺見可拋磚引玉,引發醫護界與法界對專師執業範圍之關注,進而集思廣益探究之,以期專師執業範圍之界定可更趨合理。
起始頁 - 結束頁:23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