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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4 期(2017年)

一、
篇名:加盟契約中的資訊揭露
作者:楊宏暉
卷期:54期
出版年:2017
中文摘要:加盟契約具共生交易之性質,為合作契約之一種,合作義務是契約中的核心,如資訊提供、協助、指示、保密等義務,均可視為合作義務的具體化。加盟契約履行中的資訊揭露義務,主要有三:一為關於他方當事人成功履約所必要之資訊,以維護加盟者的經濟利益;另一為成功提出給付的資訊,如事後的報告義務;最後則為教示義務或證明義務。本文以歐洲契約法加盟原則為基礎,析論加盟契約履行階段的資訊風險分配,關於加盟業主之資訊義務,原則上加盟業主只須就已知悉事項為告知,並限於「重要資訊」,技術提供與協助建議,亦屬加盟業主之主給付義務。而加盟者對加盟業主之資訊揭露,包括:侵權資訊的提供、銷售金額的匯報義務、市場觀察之報告義務,以及加盟者就加盟業主提供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起始頁 - 結束頁:1-55

二、
篇名:差別影響歧視理論適用之爭議-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exas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Affairs v. The Inclusive Communities Project Inc.案為探討核心
作者:許炳華
卷期:54期
出版年:2017
中文摘要:美國在21世紀已經邁向地域移動彈性化及種族多元化,然矛盾的是,黑人貧民區仍被隔離而成為都會區之景觀,根據2010年之統計,儘管多元化全面提升,惟極端之黑白種族隔離仍舊存在,在這個背景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5日作出Texas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Affairs v. The Inclusive Communities Project Inc.案,使得公平住居之擁護者大大鬆了一口氣,該令人意想不到之判決對於民權運動者亦屬一大勝利,Inclusive Communities案絕非僅深刻影響數百萬美國人之住居選擇,更可能形塑其未來之社區結構,以五比四些微差距之多數意見認為基於公平住居法得以主張差別影響歧視理論,該理論對於公平住居之促進乃至關重要之工具,使得在對於損害少數族群之政府行為提起訴訟時,無須證明特定之歧視意圖,數十年來,差別影響歧視責任在美國成為確保憲法所承諾所有人平等之關鍵工具,許多法律及行政措施在表面上看起來中立,但實際上卻使特定族群受到不利益之影響,本文爬梳Inclusive Communities案之脈絡,將論述焦點放在依據公平住居法得否主張差別影響歧視、差別影響歧視理論與平等保護條款之關係,最後反思我國之司法及立法實務,期能提供探討以作為借鏡。
起始頁 - 結束頁:57-114

三、
篇名:論我國企業併購法中規範之特別委員會制度
作者:周振鋒
卷期:54期
出版年:2017
中文摘要:依2015年通過之企業併購法第六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除設有審計委員會者,否則即應設置特別委員會。特別委員會應聘請獨立專家協助就併購條件之合理性提供意見,審議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與合理性,再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委員會應由與併購案不具利害關係之人組成,經特別委員會審議後,即能沖淡潛在之利益衝突,間接維護股東權益。特別委員會制度主要係參考美國判例法而來,強調沖淡利害衝突功能,但此功能發揮前提需確保特別委員會具有實質審查權與獨立性,但觀我國目前法規設計仍對此二者有諸多不合之處,令人質疑其是否能發揮預期功能。故本文擬以特別委員會新制為題,以比較法之角度探討我國之特別委員會制度設計缺陷與未來施行可能面臨之問題,供我國法規未來改進之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115-157

四、
篇名: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可行性之研究
作者:周兆昱
卷期:54期
出版年:2017
中文摘要: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於2011年5月開始施行後,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亦得適用該法所定仲裁制度尋求解決。然因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規定,原則上需要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始能進入該法之仲裁程序,但是資方當事人少有同意仲裁者,以致仲裁程序之利用仍非常少見。據我國勞動部估算,每年約有20%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屬於「調解不成立後,既未能有效合意交付仲裁,又基於某些因素未循司法訴訟,致放棄救濟」,換算件數至少4,400件以上,數量相當可觀。經由對於國內勞資爭議行政處理之現況、國內外相關勞資爭議處理法律制度進行探討,提出修正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增加「標的不限,經擬制合意之仲裁判斷具有終局的拘束力」類型仲裁之建議。要求他方當事人於收受仲裁申請書之繕本後,若不願意進行仲裁時,必須於法定期限內以仲裁申請人為被告就仲裁標的提出民事訴訟;他方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限內起訴者,視為合意進行仲裁。藉此,試圖建立能夠根本解決勞資爭議同時負面影響最小,同時具有公益及符合救濟經濟之一方申請仲裁制度,希冀能對於減少懸而未決勞資爭議有所助益。
起始頁 - 結束頁:15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