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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9 期(2018年)

一、
篇名: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不當銷售行為之行政監督
—以日本「色誘」銷售法比較為中心
作者:靳邦忠
卷期:59期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隨著消費型態日新月異,企業經營者假借「居家安檢」、「法令宣導」 或「企業徵才」之名,行「真銷售」之實的案例層出不窮。因各種千奇百怪的行銷手法不斷翻新,遊走於法律邊緣,其中以娘子軍團「假感情」之名,行銷售之實的事件最為荒誕。近年來隨著未婚人口比例大幅攀升,此類消費案件有日益嚴重趨勢,惟國內對此一議題之探討,大都專注在詐欺取財刑事判決之研究,鮮少立於消費者保護之立場作論述。是以本文嘗試就案例及其衍生之不當銷售行為法律關係,從消費者保護、行業導正及民事法規逐一分析,從而印證我國針對契約不當條款之控制,民法傳統意思表示瑕疵規範顯不足以因應。由於公平交易法係以市場交易秩序為規範之特性,在消費者面對業者利用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隱匿交易重要訊息、或虛偽不實引人錯誤等欺罔行為從事交易時,無法比附援引,屢屢形成法律漏隙,進而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以往基於「私法自治」,國家行政權不介入,惟此類紛爭案件一再出現,造成社會交易秩序之不安定,此時國家行政權對上開行為是否仍袖手旁觀,即有一併討論之必要。
此類不當銷售行為在鄰國日本於80年代便曾大量出現,型態與我國情況極其類似,該國藉由「消費契約法」及「特定商取引法」中「不實告知」、「迷惑」及「威迫困擾」等規範作為情感因素判斷之依據,並以公私法二元之立法技術統合規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各地消保事務之權限加以解決之模式,發揮行政監督之功能,極具實益與成效,頗值借鏡。最後本文以防範未然之觀點,就日本法制之觀察,及我國實務操作之困境,提出建議事項及具體修法內容芻議,作為
主管機關之參考,更盼關心此一議題之論者批評指正。
起始頁-結束頁:1 – 60

二、
篇名:德國少年監獄行刑的發展與實踐狀況
作者:盧映潔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有鑑於我國文獻較少見到德國少年監獄行刑的介紹,本文先闡述德國少年監獄行刑的法制發展狀況,接著介紹不同時期對於少年監獄行刑的實證觀察成果,再說明德國文獻上對於少年監獄行刑的改革建議。希望能給予我國對此領域有興趣之研究者提供就德國少年監獄行刑較全面的認識。
起始頁-結束頁:61 - 172

三、
篇名:論資訊化時代中的勞工行蹤監視-雇主之勞務指揮權、設施管理權確保VS.勞工隱私權
作者:張義德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在勞動關係之中,雇主基於其勞務指揮權或設施管理權而有監視勞工執行業務狀態之必要,特別是隨著資訊化的發展,雇主監視勞工的方法也越來越多樣化。
不過,勞工作為自然人,其隱私權當亦受到保障。是以,對於兩者間之平衡當屬現今勞動法的重要課題之一。
因此,本文乃參酌日本法,並以雇主對於勞工行蹤之監視為中心,於說明了勞工專心執行職務義務之意義後,再分析雇主的行蹤監視行為對於勞工權利之侵害態樣。再者,也檢視了相關的法規範與其適用情形、救濟途徑。此外,對於作為解除規制要件之「勞工同意」提出具體的判斷方式,並建議應明確規定雇主保護勞工個人資訊之義務,以及放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3 項第3 款的協商資格限制,以使因第四次產業革命而日益增多的自營工作者與平台業者間得就包括行蹤監視在內之勞動條件有進行團體協商的可能性。
起始頁-結束頁:173 - 234

四、
篇名:論疲勞風險管理系統對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之影響──以船員適航性之判斷標準為中心 
作者:賴煥升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於海上運送之場合,運送人之首要義務為提供具備堪航能力之船舶,即運送人負有船舶適航性之謹慎注意義務。果若運送人失卻適航性義務,就貨物所生毀損滅失,自無法主張各式法定免責及限責事由減免其損害賠償責任。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之建立乃提供運送人是否履行船舶適航性之參考判斷標準。若運送人無法達成國際安全管理規章對其之要求,則可將此視為運送人未盡船舶適航性之謹慎
注意義務之重要依據。
於2017 年國際船舶經理人協會協同瓦薩希海事學院進行針對船員疲勞之三年期研究計畫Project MARTHA,其發表了船員疲勞之成因與影響,並提出應如何改善船員之疲勞。該報告指出,有鑑於船員疲勞造成船舶安全性甚鉅,航運業應引進疲勞風險管理系統,以監測船員之疲勞狀況,使運送人得以維持船員之服勤品質。上開系統之引進,對於海上運送人之船員適航性義務、暨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之履行,又將產生如何之影響,殊值關注,本文遂針對上述議題為討論。
起始頁-結束頁:235 -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