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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0 期(2018年)

一、
篇名:美國與臺灣環境公民訴訟下的當事人適格:立法與司法協力形塑的面貌
作者:陳仲嶙
卷期:60期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所謂公民訴訟,係一項當違法行為發生時,允許私人透過訴訟替代政府執行法律的機制。而什麼樣的私人可以作為執法者?此一問題的回答,仰賴對法律規範與法院判決的完整理解,但國內過往之研究著重於法條的觀察,對司法在當事人適格形塑上之角色較為忽略。本文之目的,即在透過對相關法律規範與法院判決的探索,呈現與比較美國與臺灣公民訴訟法制上當事人適格要求的真正面貌。
本文認為,我國立法將重心放在公益團體的策略,值得支持,但允許一般公民提起訴訟,仍有其價值。展望未來,法院在詮釋所謂受害人民時,可考慮與一般行政訴訟之權利保護要件相區隔,承認如美國之較廣泛的受保護利益,而給予更多提起公民訴訟的可能性。
起始頁-結束頁:1 – 40

二、
篇名:勞動關係中違約金條款之研究-以我國法院判決為中心
作者:周兆昱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違約金,係由契約當事人所約定,作為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勞動契約之違約金條款在我國司法實務只會受到法院的低度審查,當事人擁有高度之契約自治。然則,勞動契約中得否約定違約金條款並非毫無疑義,亦非任何國家之法令均允許如此作法,日本勞基法即禁止勞動契約中締結違約金條款。本文初步研究後認為,在不論及修法之前提下,只能嘗試將勞動關係中之違約金類型化,並建立基本之解釋原則,始能解決目前違約金被過度使用於勞動關係之情況。本文將勞動關係中之違約金區分為「債務不履
行」、「侵權行為」、「違反工作紀律」之違約金,其中前者不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以免雇主因勞工之違約行為反而有獲利之結果。此外,本文亦認為,下級審法院於審理勞動關係中違約金爭議時,就違約金之數額是否過高、應否酌減乙節,應遵循最高法院晚近之見解,採取職權調查方式加以確認,以免勞工負擔過重之舉證責任。
起始頁-結束頁:41 - 83

三、
篇名:重新檢視禁止證券不履行交割之立法目的及其主觀要件─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14 號刑事判決
作者:江朝聖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違反該款規定者,除依同條第3 項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尚須依同法第171 條負有刑事責任(以下簡稱「不履行交割罪」),且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該款性質上為「民事債務不履行」,而不是操縱市場的行為態樣。因此,課予刑事責任缺乏正當性。此外,為數不少的司法判決以被告不具不履行交割之故意,而為無罪判決。有認為被告不具有不履行交割之惡意,因此不具有故意。亦有從被告於下單委託買賣時是否具有籌資計畫,而認定被告是否具有故意。此外,亦有判決指出行為人必須具有「為操縱市場或證券價格或危害市場交易秩序之意圖」方能成立不履行交割罪。
本文以量化分析,研究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委託對於證券成交價格的影響。由分析可知,每一筆委託買、賣證券之委託於成交後,均可能對證券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因此,不允許投資人於委託成交後,以不履行交割推翻先前的委託,此為處罰證券不履行交割的理由。此外,司法判決對於不履行交割故意之認定,不符合刑法規定及刑法學理,恐流於法官恣意,應予檢討。
起始頁-結束頁:87 - 131

四、
篇名:英國保險金遲延給付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保險法第34 條規定
作者:陳炫宇
出版年:2018
中文摘要:在過去英國普通法下,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無及時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且保險人遲延給付,保險金請求權人無法請求遲延損害。雖在英國保險人自律規範下,曾要求保險人不得惡意遲延給付保險金。然英國保險人仍有可能違反自律規範,而惡意遲延給付保險金。因此英國法律委員會有鑑於此,曾發布兩份報告呼籲改變現行法不公平狀況,並在2014 年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於英國國會。法律委員會所提出草案內容要求保險人在合理期間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若保險人違反該義務,被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或遲延利息。雖英國國會通過2015 保險契約法,但因利益團體的阻撓,並未通過保險人給付遲延規定。而在2016 年時,英國國會考量保險人遲延給付規定對於經濟發展之重要性,於企業法案增訂給付遲延保險金之規定。
除介紹現行英國保險法制及法律委員會所提出之保險法修正草案外,本文將檢驗類似爭議是否會出現於我國,以及我國現行保險法就保險人遲延給付保險金之規範,有無缺失須改進之處。若有缺失須改進之處,本文將嘗試參照英國法律委員會所提出之保險法修正草案,提出現狀及將來可改進之方案。
起始頁-結束頁:133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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