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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3 期(2019年)

一、
篇名:不安全軟體製造人的契約外責任-德國與歐洲軟體責任法問題
作者:Mareike Schmidt
譯者:李君韜(Chun-Tao Lee)
出版年:2019
中文摘要:本文作者指出,德國產品責任法以及德國民法上的產品製造人責任(以德國民法第八二三條第一項為基礎),均適用於軟體製造人。在此,德國產品責任法第一條所稱之「產品」,不應以是否具有形體為判斷標準,而應當考量該法之規範目的,對產品概念採用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民法上的產品製造人責任,則向以廣義的產品概念為基礎。不過,作者進一步指出,在適用德國產品責任法與民法上產品製造人責任於軟體製造人時,應當考量軟體相較於傳統商品所具有之特性,對其注意義務提出新的界定。在此基礎上,作者嘗試為軟體製造人於軟體上市後的警告義務與提供修補程式的義務,提出一貫的釋義學基礎。
起始頁-結束頁:1 – 28



二、
篇名:德國刑事訴訟上使用衛星定位技術進行監察之研究
作者:吳俊毅
出版年:2019
中文摘要:從個人的習慣事實可以推論他的個性,藉此來掌握他的喜好。在刑事訴追上,這樣的方法留下了有用的線索,從最早的足跡到現在的IP、手機位置資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追蹤」的想法一直沒變,且方法不斷地在進化。衛星定位技術,像是,GPS,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者利用這樣的技術作為帶路的工具,是為了解決他「有效率地到達特定地方」的需要,也是一種現代生活的習慣。按照技術原理的被動性,這件事情應該只有使用者自己知道,不過,「這件事情被分享出去」描述的就是「追蹤」,透過機器的位置可以用來推論使用者的所在,並且因此掌握他的下落,資料累積多了或者搭配使用其他的調查措施,可以確定待查明的事實。這樣的想法,在德國,為了達到刑事訴訟的目的也被想到了。從1999年杜賽多夫邦最高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開始,歷經所有的德國法院程序後進到歐洲人權法院,跑了完整的審查機制,隨著技術的進步,不只是原先的爭執部分,也因為與通信功能的匯流整合擴大了新的討論區塊。在科技匯流的趨勢背景下對衛星定位技術深入的討論,確定了衛星定位技術用於刑事訴追目的的正當性。本文想對這個案件所引發的德國立法發展作一個體系性的介紹,希望藉此提供我們在思考此問題時具有啟發性的切入角度與思考步驟。
起始頁-結束頁:29 - 75



三、
篇名: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之界限
作者:管靜怡
出版年:2019
中文摘要:我國目前學說實務將數債務人基於各自原因,對於債權人負同一給付義務情形,限於當事人有明示之意思或法律規定為連帶債務者,始得成立連帶債務,才適用民法第二八○條、第二八一條關於求償權規定,其餘情形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間無求償關係。但此一分類方式,將發生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先為給付之債務人無法求償之不公平、不合理結果,或因賠償權利人主張請求權基礎不同,影響賠償義務人給付後求償關係之荒謬結論。本文嘗試自民法第二七二條立法目的出發,並與德國法上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在學說與實務上發展出分類特徵相比較,認為在民法第二七二條文義範圍內應適度放寬解釋,在各債務人就同一債務表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或法律規定使各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者,即為連帶債務人。並以直接充分性理論補充是否屬於同一階層債務之判斷標準,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債之關係存在,均足直接引起債權人損害結果者,屬同一階層關係而為連帶債務,適用民法第二八○條至第二八二條求償規定;若單獨特定債務人之行為,或某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關係存在,不足以造成債權人損害結果,須有其他債務人行為或債之關係介入,方足引起損害結果者,則認為屬不同階層而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須依債務人間法律關係解決求償問題。如此可適當限縮我國現行法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範圍,部分解決現行實務上不真正連帶債務求償爭議,以使與損害結果具直接充分性之債務人均負內部分擔責任,避免由債權人單方面決定終局應負責之債務人之不公平結果。
起始頁-結束頁:77 - 126



四、
篇名: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契約法問題
作者:林玫君
出版年:2019
中文摘要:近年來,區塊鏈技術的崛起引發各個產業莫大的興趣,甚至有預言區塊鏈將徹底翻轉許多產業生態。而在區塊鏈的各種應用中,又以智能合約最受到矚目。新的科技技術可能會帶來新的法律上的挑戰。有關智能合約的法律議題多樣,其涵蓋面向包括民刑法、智慧財產權法、個資保護到金融監理以及其他產業特別法規,但礙於篇幅無法逐一討論。因此本文討論範圍將聚焦於智能合約與契約法相關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問題。本文主要由伍部分組成。首先簡要介紹智能合約之應用和現行契約法條款相關的法律問題。第貳部分則介紹區塊鏈(分散式帳本技術)的主要特徵及其運作原理。繼而就智能合約之定義為探討,並分析智能合約的潛在用途及其益處和侷限性。第肆部分則從契約法的角度就智能合約相關之契約法的法律問題逐一討論。最後,綜合上述提出結論和建議。由於智能合約仍處於早期發展的階段,因此現行法是否需大規模的調整或是另立專法以為因應,目前尚言之過早,但隨著智能合約的運用之普及,仍應密切關注其發展。
起始頁-結束頁:127 -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