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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6 期(2020年)

一、
篇名:司法權護憲之制度性分工(下)
作者:楊子慧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依據憲法第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一七一、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三九二、六○一號解釋,我國憲法規範內之司法權具有「制度上不同法院間之職務分工」之內涵,其係分派由一般法院審判權及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權所共同行使,而法律違憲之最終解釋權則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是謂實質上掌理憲法法院審判權之大法官為「憲法之維護者」,當無疑義。如從一般法院審判權面向觀察,程序上自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賦予一般法院法律違憲審查聲請權,已然確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程序;實體上,自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開展基本權利之放射效力於一般法解釋與適用後,法院於個案裁判中應為合乎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之法律解釋與適用,亦確立一般法院司法權行使須合憲之準則。從而,一般法院於裁判中不論程序上或實體上均應協力護憲之功能與體系,儼然成形。我國將於2022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更彰顯一般法院司法權行使應合憲之義務。因之,「憲法之維護者」之桂冠是否仍應由大法官獨占,殊值探究。本文基於維護憲法係所有國家公權力之義務,其應協力合作以實現憲法,司法權護憲義務不應由大法官壟斷之觀點,提出「司法權護憲之制度性分工」之理念,探討同屬於國家公權力之司法權的大法官釋憲權及一般法院審判權,均應作為憲法維護者的任務分工之制度內涵與功能體系,從比較德國法之觀察分析,對此相關問題進行規範、學理及實務之探討。
起始頁-結束頁:1 – 58

 

二、
篇名: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排放額度法律性質與配套措施之研究
作者:蘇義淵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本文回顧排放交易制度的管制理論,說明排放交易制度是採取數量管制措施中以總量管制加交易的方式來協助污染者實施減量行動。並藉由參考歐盟、美國、韓國與德國的立法例的經驗,討論未來我國制訂排放交易管制制度與規則時應該同時考慮的事項。最後結論如下:一、我國溫管法規定中排放額度的內容與國際氣候公約及歐盟所規定的配額與額度不同,法律性質亦不同;二、建議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規定的排放額度,其法律性質應該定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並應新增排放額度登記管理辦法;三、排放交易市場跟農產運銷市場相似,均屬於封閉的特殊交易市場,不建議參考韓國模式(即不建議由財政機關負責排放交易市場監管的經驗與模式);四、建議排放交易市場監理機關的設置應參考德國模式,在環保署之下另外成立「排放交易管理局」作為市場的監理機關。最後建議主管機關應該儘早實施排放交易制度,以便累積實際交易數據與經驗。
起始頁-結束頁:59 - 120

 

三、
篇名:實務上保險躉繳案例所涉租稅規避行為初探-以最高行政法院2011至2016年度遺產稅保險躉繳案例探討
作者:歐陽誠鴻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租稅規避案例中保險躉繳事件為經常出現之類型,財政部函釋雖揭示判斷要件,惟似無可依循之明確依據。本文藉由統整歸納2011~2016年之遺產稅保險躉繳案件判決,藉由類型化與體系化之分析,窺探實務判決引用法規依據、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原則、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稅捐稽徵法與租稅規避之意義為論述基礎,再套入案例事實適用而得出結論。在現行法下,稽徵機關應就課稅事實認定為詳盡揭露之舉證而適用應課徵稅目,並督促立法積極行使立法權,進行立法防堵與預防租稅規避行為之發生。最後提出保險躉繳租稅規避行為之可能解決途徑,藉由參考日本法之免稅額設計,建議我國在保險躉繳事件,增設保險金免稅門檻之行為進行租稅規避之預防與防堵規避。
起始頁-結束頁:121 - 179

 

四、
篇名:由股東行動主義探討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的「股東會召集權」
作者:林喆睿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股東行動主義的目的是積極地創造有利於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法制環境、建構完善的法律制度,讓股東可以透過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發揮對公司的影響力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其發展背景與適用的法制環境與最新的演進趨勢「新資本金融主義」並無法直接適用於臺灣法制上。2018年公司法新增訂第一七三條之一,讓持有股份總數超過半數且持有超過三個月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自有其背景可考,本文亦認為本條有增訂的必要性存在,因此藉由比較法例的方式探尋出美國法與日本法關於股東會召集權與召集請求權的相關規定,發現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的股東會召集權規定雖不是唯一、特例的立法,但持股比例上確實有其特殊性存在,因此本文認為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是具有臺灣特色的股東行動主義。
起始頁-結束頁:181 -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