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篇名:大學系所調整的憲法框架
作者:張志偉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近年來,面臨到生源不足的困境,無論是公、私立大專校院均興起一波校際合併、以及系所調整或整併的呼聲,藉由組織調整以回應少子女化的挑戰。本文之作主要即在指明大學校內院系調整或整併,其間所涉及的法制基礎、憲法基本權利以及教育主管機關的介入空間。由於此類措施仍屬對於學術自由具重要性的決定,特別是涉及大學內部個別成員與大學之間的基本權衝突,教育主管機關必須謹慎地調查、評價進而衡量相關的法益,始得決定是否行使監督權限。大學章程亦應明定系所調整提案及審議之組織與程序規定。
起始頁-結束頁:1 – 32
二、
篇名:勞動調解程序析論-與日本勞動審判法之比較
作者:張義德、王藝蓁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考量到近年來有不少的勞資爭議案件無法以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之調解程序解決,當事人復未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狀況,以及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之架構也不利於勞工提起訴訟,立法院在2018年11月通過了勞動事件法並於2020年元旦開始施行,以求達成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效果。其中,尤以第二章所規定的勞動調解程序為其焦點。由於此制度係以日本在2006年所施行的勞動審判法作為藍本,是以本文在解析了日本之勞動審判制度後,再依序檢視我國勞動調解之範圍、管轄與勞動調解程序之主體、開始、進行、終結以及其與訴訟程序之關聯,並與日本法之經驗相對照,以對勞動調解程序有完整的認識,並得作為施行後之參考。
起始頁-結束頁:33 - 95
三、
篇名:以化學物質風險治理作為權限:歐盟與臺灣管制機關之比較
作者:林木興、周桂田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臺灣正處於新管制機關、國家政策、行政管制的化學物質治理轉型時刻。然而,臺灣治理機制及其能力建構是否完備?本文引介歐盟化學總署風險治理制度、考察風險治理如何落實於臺灣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行政實務,並且藉由管制機關的比較研究,分析臺灣管制機制與能力是否完備。本文在方法上主要採取比較研究法、文本分析法。其中針對特定化學物質進行風險治理案例分析,歐盟案例對象為石綿、臺灣案例對象為短鏈氯化石蠟。本文發現臺灣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缺乏像歐盟化學總署以風險評估、風險溝通為主要職能的單位,現有風險評估、風險溝通機制、網絡,存在改善或制度化的空間,因此提出臺灣如何建構管制機關風險治理能力的政策與修法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97 - 166
四、
篇名:論「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繼受、施行與展望(上)
作者:吳信華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立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為「憲法訴訟法」,並訂於2022年1月4日生效施行,本法於日後即作為釋憲程序的一部基礎性法律。而相對於舊法的一個最大變革,即是本法於「人民聲請釋憲」的類型中增加其聲請對象包含有「法院裁判」,大法官依此可審查法院裁判的合憲性,亦即採行了所謂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此制度明確係因襲德國「判決憲法訴願」而來,然吾國對之繼受的背景與基礎如何、以及二國的法律規定間又有何種差異,當值基礎性的探究。同時德國對此制度尚非無爭議,彼邦相關討論又可為吾國提供何種借鏡,乃至本制度於吾國的施行更可能有德國所無之本土化的困境存在,且未來又將面臨何種問題等,均屬與此制度施行有關之重要課題。本文即對前述問題加以討論,且亦就此於吾國未來施行的展望,提出預測與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167 -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