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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9 期(2020年)

一、
篇名:日本勞動災害補償給付制度之研究-兼論對我國推動職災保險專法之啟示
作者:李玉春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健全之職災補償法制,使得罹災勞工或其家屬得以避免繁瑣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程序,直接向雇主請求定額之職災補償給付;而社會保險化之職災保險,不僅讓雇主之法定責任得以藉由保險分擔風險,亦得讓罹災勞工得到即時有效之給付與照顧。因此,內容完整、保障充分之職災保險法制,毋寧係現代國家社會安全制度重要之一環。鄰近國家之日本亦以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為勞動基準法雇主法定責任之責任保險法,且經過多年之制度發展後,更使得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得以成為兼具勞災預防與罹災勞工重建功能之社會安全法規。本文以為,為建立完善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我國應持續推動職業災害保險專法,且參酌日本經驗,於法規設計上至少應採取受僱者全面納保、保險效力當然發生、職業災害與通勤災害分別但等同處理、保險給付以平均薪資為計算基礎之立法設計;再者,針對勞災保險給付所衍生之雇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抵充之問題,亦以法律加以明文規定為宜。唯有如此,方能提供罹災勞工暨其家屬更健全之保障。
起始頁-結束頁:1 – 50

 

二、
篇名:罷工糾察行為正當性判斷基準之研究-日本與臺灣之學理分析及實務經驗比較
作者:邱冠喬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2011年新勞動三法修訂施行後,工會運動開始盛行,勞資爭議中工會也勇於嘗試罷工。在罷工過程中,難免會有糾察線之設置必要。有關糾察線之規範,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置有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為我國首見正式承認糾察線之規定。惟現行法中並未明示糾察行為正當性之判斷基準,以致罷工過程中屢屢因實施糾察行為而引起爭議。例如2017年普來利事件中,因糾察行為之實施導致公、勞、資三方發生肢體衝突案件後,有關糾察行為之正當性應如何判斷便成為重要之課題。本文透過日本法學說之研究分析,釐清日本學界關於和平說服說與實力阻止容許說之見解差異。進而彙整歸納日本法院實務判決,觀察最高法院從最早和平說服說、諸般情事論,至重視全體法秩序觀點之演進過程,以作為我國學理發展與實務判決之借鑑。最後並透過研究回顧我國歷來有關糾察行為之文獻,探求適合我國國情之糾察行為正當性判斷基準。本文認為糾察行為正當性之判斷基準,必須兼而考量勞資關係歷史與對抗關係、糾察行為實施之對象、以及施行手段對於反社會性之強度、可能造成實害之危險等層面綜合檢視認定。
起始頁-結束頁:51 - 107

 

三、
篇名:美國法之環境損害賠償-兼論我國相關法制及裁判
作者:張新楣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面對「環境損害」事件,人為污染導致棲地、生態遭破壞,此種無涉私權之「自然資源損害」,是否可以成為我國民事侵權責任之保護客體?透過行為人民事責任之建立,使棲地、生態恢復至「基本條件」,且恢復期間,人們利用自然資源之娛樂、釣魚、觀賞等「中間損失」亦獲賠償。但在我國的民法侵權責任架構下,須通過兩項關卡:第一,自然資源非屬私人所有,可否請求該損害?請求主體為何?第二,若能請求,自然資源欠缺市場價值,如何衡量估算損害,建立賠償規則?本文研究美國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法制,從其演進過程,及普通法,再到成文法之規範,有諸多損害賠償之不同作法,值得作為我們的參考及借鏡,冀能開啟「環境損害」之私法保護窗口。
起始頁-結束頁:109 - 186

 

四、
篇名:論臺灣之國際投資協定-以新南向政策下締結之雙邊投資協定為中心
作者:林韋仲
出版年:2020
中文摘要:長久以來,國際投資協定被認為得促進外國直接投資活動。在此之下,各國積極締結國際投資協定,不僅對於投資者在地主國的投資活動提供法律保護,投資者亦往往被賦予和地主國就投資爭端進行仲裁的權利。然而,地主國以公共利益為由所採取的規制措施,經常被投資者控訴違反其於條約之下所承諾的義務,並透過仲裁方式尋求爭端的解決。因此,近年來國際投資協定開始對於投資者過去所享有的廣泛權利加以限縮,藉此強化地主國採取規制措施的合法空間,同時限制投資者就投資爭端訴諸仲裁的權利。自1990年代起,臺灣積極與其他國家締結國際投資協定,迄今已與超過三十個以上國家締結有雙邊投資協定,或是在自由貿易協定中訂定有投資專章。自2016年起,臺灣政府開始推行新南向政策,並與東南亞和南亞國家締結新一代的國際投資協定。本文旨在對於臺灣於新南向政策之下與菲律賓和印度所分別締結之雙邊投資協定進行法律分析,以評估臺灣當代之條約實踐在何種程度上反映出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趨勢。
起始頁-結束頁:187 -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