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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學系學士班短修申請規則

 

申請短修程序:

一、依本校學則第14條規定,學士班學生大一至大三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16學分,大四學生每學期不得少於8學分。

二、法律學系四年級同學申請短修後,總修課學分數不得少於2學分(即最多可減修6學分),惟申請短修後仍需符合當學期畢業資格所需學分。

三、法律學系一至三年級同學,不予核可短修。

四、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受理申請,短修單請至教務處網站下載。

五、申請短修請檢附以下資料,並經系主任審核同意後,送交教學組完成登錄

1、短修申請單。

2、畢業資格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