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短修程序:
一、依本校學則第14條規定,學士班學生大一至大三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16學分,大四學生每學期不得少於8學分。
二、法律學系四年級同學申請短修後,總修課學分數不得少於2學分(即最多可減修6學分),惟申請短修後仍需符合當學期畢業資格所需學分。
三、法律學系一至三年級同學,不予核可短修。
四、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受理申請,請於選課系統申請後列印短修單,並檢附下列資料,繳交至系辦審核登錄:
1、短修申請單。
2、畢業資格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