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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學系學士班超修申請規則

 

申請超修程序:

一、依本校學則第14條規定,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課學分最多以25學分為原則。

二、法律學系同學申請超修,除有轉系、轉學、雙主修及輔系或需重修等情形外,資格要件如下:

1、歷年成績累計分數超過80分者最多可申請修習28學分(即超修3學分)。

2、歷年成績累計分數超過85分者最多可申請修習31學分(即超修6學分)。

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受理申請,超修單請至教務處網站下載。

四、申請超修請檢附以下資料,並經系主任審核同意後,送交教學組完成登錄:

1、超修申請單。

2、歷年成績單。

3、該學期選課單(請另註明超修後欲加選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