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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學系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規定

 

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可新收指導碩士班(一般生)及博士班學生合計不得超過5人,共同指導者計為0.5人。

二、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可新收指導碩士在職專班(不限組別)學生合計不得超過5人,共同指導者計為0.5人。

三、每位兼任教師每學年可新收指導碩士班一般生及博士生合計不得超過2人,且應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四、每位兼任教師每學年可新收指導碩士在職專班(不限組別)學生合計不得超過2人,且應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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