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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2 期(2021年)

一、
篇名:從平台經濟之多元勞務提供模式談勞務提供者之法律地位與勞動權益之保護
作者:洪瑩容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近年來數位「平台經濟」之模式相當盛行,使用者透過網路平台可快速地獲得各項服務,而勞務提供者亦可透過平台獲取更多之工作機會。在標榜勞務提供彈性多元之同時,在勞動法的領域中,即面臨到如何評價此類非典型勞務提供者及其勞動權益保障之問題。為此,本文擬先分析平台經濟下各種新型態勞務提供模式,釐清「按需經濟」與「群眾外包」所涉及之多人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究各型態勞務提供者之法律地位,並依據平台經濟下勞務提供之特性,在解釋論上整理出其具有「從屬性」意義之特徵。針對無法被歸類為勞工之勞務提供者,在現行法制未能回應其保護需求之情況下,本文參考德國法制「類似勞工」之概念,並試圖提出立法論上之建議,期能有助於問題之解決。
起始頁-結束頁:1– 68


二、
篇名:行政法上認證與驗證之制度建構及其法理-以德國產品安全法為中心(上)
作者:許登科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認證與驗證作為行政法之機制,在行政法制相對是一個較少被關注而待研究探討之領域。本文以德國產品安全法所建構之認證和驗證制度為觀察,探尋其在行政法上認證和驗證制度建構之法理,且進一步尋繹該制度建構在行政法理論基礎之關聯。本文對德國產品安全法之認證與驗證規定分析後,可知認證和驗證是不同之法律概念,並有不同法律關係內涵。但另一方面,認證和驗證是在確保產品安全之評鑑程序,即符合性評鑑程序。如此所建立起以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確保而連結起認證和驗證此二機制,展現出一種行政法上認證和驗證制度之模型與法理。此外,驗證係由私人依驗證規範對製造商之產品為評鑑,性質上是由私人執行產品安全之預防性監督任務,本文因此發現,此乃德國行政法理論上程序民營化與私程序法理之展現。因此,整體來看,德國產品安全法所建構之認證和驗證制度,不只是以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建立來連結運用認證和驗證機制,而且,係國家針對驗證機構居於私人地位執行符合性評鑑規範而推動之行政法制,既涉及程序民營化之行政,且是基於國家擔保責任所建構結合認證和驗證兩機制之私程序法制。總結而言,本文之探討,希能有助於我國對於認證與驗證運用在行政法制之法理的拓深,亦能對於民營化中程序民營化此一特殊類型之理解,以及其在行政法理論基礎面向有關私程序法之開展,有所釐清,並有助於我國推行民營化行政法制之正當化及其分析運用。
起始頁-結束頁:69-127


三、
篇名:著作權法關於製版權之立法研究
作者:姚信安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製版權,乃臺灣著作權法基於保障製版人投資利益,以及鼓勵文化利用與保存等目的,於著作權以外,賦予製版人就其針對特定著作所製版面為影印、印刷或類似方法重製之專屬權利,為臺灣著作權法特有之制度。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製版權章之規定,於 1998 年最近一次修正後,二十餘年期間雖歷經數位科技進展以及文化政策更新等變化,立法方面卻少有相關討論,學術領域亦從未見專門論述,製版權能否符合時代與社會之需求而有其存在之價值,遂成為值得檢討之課題。本文擬從製版權立法沿革、要件、性質以及目的等事項之介紹出發,配合比較法、趨勢與實證之觀察,全面檢視製版權制度,以檢討製版權存在之價值,並尋求立法之新方向。
起始頁-結束頁:129-187


四、
篇名:論集會遊行許可制與報備制之制度取捨問題
作者:陳景發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許可制與報備制同屬對集會遊行自由之預防性事前抑制措施,兩相比較之下,報備制係屬侵害較小之更為和緩手段,且同樣能達成許可制所欲達成之目的,故一直以來,學界多支持報備制,而近期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修正草案,亦均改採報備制。特別是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對於化妝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揭示:其係「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應適用最嚴格的審查基準後,對於同屬表現自由範疇之集會遊行自由領域,許可制似已幾無立足之空間。然是否只要制度上採取報備制,即能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要求?到底採取報備制仍須注意哪些事情?以及許可制果真無法見容於集會遊行領域?等相關課題,仍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起始頁-結束頁:189-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