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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3 期(2021年)

 

一、
篇名:行政法上認證與驗證之制度建構及其法理-以德國產品安全法為中心(下)
作者:許登科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認證與驗證作為行政法之機制,在行政法制相對是一個較少被關注而待研究探討之領域。本文以德國產品安全法所建構之認證和驗證制度為觀察,探尋其在行政法上認證和驗證制度建構之法理,且進一步尋繹該制度建構在行政法理論基礎之關聯。本文對德國產品安全法之認證與驗證規定分析後,可知認證和驗證是不同之法律概念,並有不同法律關係內涵。但另一方面,認證和驗證是在確保產品安全之評鑑程序,即符合性評鑑程序。如此所建立起以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確保而連結起認證和驗證此二機制,展現出一種行政法上認證和驗證制度之模型與法理。此外,驗證係由私人依驗證規範對製造商之產品為評鑑,性質上是由私人執行產品安全之預防性監督任務,本文因此發現,此乃德國行政法理論上程序民營化與私程序法理之展現。因此,整體來看,德國產品安全法所建構之認證和驗證制度,不只是以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建立來連結運用認證和驗證機制,而且,係國家針對驗證機構居於私人地位執行符合性評鑑規範而推動之行政法制,既涉及程序民營化之行政,且是基於國家擔保責任所建構結合認證和驗證兩機制之私程序法制。總結而言,本文之探討,希能有助於我國對於認證與驗證運用在行政法制之法理的拓深,亦能對於民營化中程序民營化此一特殊類型之理解,以及其在行政法理論基礎面向有關私程序法之開展,有所釐清,並有助於我國推行民營化行政法制之正當化及其分析運用。
起始頁-結束頁:1– 58


二、
篇名:再論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
作者:陳宗憶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之認定,涉及人民訴訟權保障、法安定性、行政行為合法性間之平衡,該認定雖受到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理論所影響,但由於行政訴訟之制度、原則,有別於民事訴訟之制度、原則,故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之認定,不全然參照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理論來詮釋,而應有其獨立方式來詮釋。其中,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等規定,並考量撤銷訴訟所表現之人民基本權利的防禦面向,而應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為引導,本文主張該訴訟標的,係指「原告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之事實),而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之主張」,其可由訴之聲明、原因事實所組成。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將影響撤銷訴訟判決之確定力客觀範圍,並與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有所區分,藉此,本文認為,借助行政法體系之理解、行政訴訟制度及原則之澄清、行政訴訟法規範之遵循、憲法訴訟權保障之引導,方可認定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以平衡人民訴訟權保障、法安定性、行政行為合法性。
起始頁-結束頁:59-138


三、
篇名:國會議員選區劃分造成票票不等值之救濟途徑-臺灣與日本之比較
作者:詹心馳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依據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每人一票,票票等值。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斯有救濟。因此,選舉制度、選區劃分讓選票價值出現落差時,必須賦予人民救濟途徑。但在臺灣與日本都不存在選舉人對選區劃分聲明不服之法律依據,為填補此法律漏洞,日本擴張適用對選舉效力之訴訟。本文認為,在現行法制下,選舉事件可以援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行政訴訟法救濟,但從事件性質與訴訟類型選擇,選舉人對立法委員選舉因選舉區劃分造成票票不等值之訴訟,應以選舉無效訴訟進行最為妥當,此與實務見解相仿,亦與日本之處理方式不謀而合。但對立法委員選區劃分進行之訴訟,其目的在進行違憲審查,與選舉無效訴訟之目的在糾正選務辦理機關選務辦理的瑕疵,兩者之目的並不相同,在實體要件之解釋適用以及判決內容也有若干差異,故將對立法委員選區劃分進行之訴訟正式立法成一個獨立的訴訟類型加以規範,會是最妥當的終極目標,至於具體要歸納在選舉訴訟或是行政訴訟?本文以為,出自訴訟爭執對象之特殊性,在選舉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外,增訂在選罷法第三章第四節選舉區一節中,或許也是可能的選項。
起始頁-結束頁:139-196


四、
篇名:德國監獄受刑人的勞動與社會復歸
作者:盧映潔
出版年:2021
中文摘要:本文主要以德國監獄中受刑人勞動之相關議題為論述與介紹。文中介紹德國監獄中受刑人勞動之法律規範與目的功能、受刑人勞動工作的型態、受刑人勞動之工資報酬、再社會化目標下受刑人勞動之爭論與再犯研究以及受刑人勞動作為社會復歸因素之實證研究成果。因文章篇幅之故,本文略就我國監獄行刑中受刑人勞動的相關問題進行些許的探討,在文章最後參考德國法制與經驗,為我國提出一些法制面與實踐面的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197-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