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課程補修說明
一、自110學年度起法律學系學士班「刑法總則(一)」及「刑法總則(二)」課程改為各2學分。
二、目前在學的109學年度(含)前入學同學如有需補修刑法總則(一)及刑法總則(二)3學分課程時,除應修畢刑法總則(一)及刑法總則(二)2學分之課程外,不足之學分數應另修習本系專業選修課程替代。
例1:要補修【刑法總則(一)3學分】
選修刑法總則(一)2學分 + 專業選修1門1學分(1門2學分亦可,但多出的1學分不能計入專業選修或自選學分)
例2:要補修【刑法總則(一)3學分 + 刑法總則(二)3學分共計6學分】
選修刑法總則(一)2學分 + 刑法總則(二)2學分 + 專業選修2門1學分or 1門2學分課程。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請向系辦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