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期(2000年)
一、
篇名:海域入出境管制的法律制度
作者:黃異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
起始頁-結束頁:3 - 22
二、
篇名:法治國家之漏洞~忠勤勳章案之檢討~
作者:黃俊杰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請領忠勤勳章,係受憲法第42條及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條以下所保護之公法權利,兼具身分與財產之性質。受頒忠勤勳章之權利,已非過去君主專制時代國家元首之恩惠,相反地,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之意義,係對於履行特定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具體貢獻,由國家依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加以敘勳行賞。依據勳賞法定主義,符合頒給忠勤勳章法定條件者,均得依法主張相同之權益,而主管機關不得假藉特別權力關係作為拒頒忠勤勳章之法理,蓋其係欠缺合法性之基礎,且若無法律明文依據,亦不得恣意再依行政裁量權之論點而拒絕頒給。
起始頁-結束頁:23 - 48
三、
篇名:地方自治團體民選公職人員之監督-解職與停職-
作者:蕭文生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本文之目的係透過對於地方自治監督本質的探討,來詳細研究省縣自治法與地方制度法中有關於解除職務與停止職務規定的由來、內容、適用的疑義以及相關規定的比較,希望能夠釐清現行規定中的疑點及針對現行規定的可能不足之處,提供修改的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49 - 77
四、
篇名: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
作者:游啓忠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所謂定性,即在確定某一法律上概念或某一名詞之意義,俾選擇適當之法則,而加以適當之適用。任何一國之國際私法,其個別法則之結構,須利用某些法律概念或名詞,如住所、履行地、行為能力、侵權行為、婚姻、夫妻財產、繼承、法律行為方式等,而每一法律概念或名詞,其涵意如何,範圍如何,在各國法制上,常有差異,因此,不但同一組事實,在不同國家法制上常可屬於不同之概念或範疇,而且,對同一連接因素亦可能在不同國家法制上有不同之解釋。因此涉外案件,依其事實究應歸屬於內國國際私法何一概念或範疇,以及國際私法上之連接因素,應為如何解釋,內國法官應先予確定,否則即無由確定案件應適用之法律。
我國國際私法定性概念向引國外名案說明如法國名案Anton v. Bartoleus (1891),英國名案Ogden v. Ogden (1908),英國名案Horn v. North British Ry. (1878),然定性與該國之民、商實體法及民事訴訟程序法有密切之關係,不瞭解其相關法律而欲掌握定性之真義並於從事司法實務時正確運用,嘎嘎呼難矣,此證諸最高法院近二十年來關於定性之案例尤見其然,今後如何配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民法之規定正確掌握定性之觀念以為學界及實務判決之重要參考,實為我國際私法一重要之課題。
起始頁-結束頁:79 - 99
五、
篇名:論法官聲請釋憲
作者:吳信華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惟於裁判時認為裁判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者,是否可直接拒絕適用,抑或須聲請違憲審查之專屬機構-司法院大法官-為合憲與否之審查,於吾國學理上向有爭議。直至釋字三七一號解釋公布後,認「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爭議方告一段落。本文即針對此種「法官聲請釋憲」之憲法訴訟類型詳加說明其各項程序上要件,予以學理上之闡釋,並分析實務見解及相關問題,最後並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予以討論,分析其得失所在,並提出個人之立法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101 - 145
六、
篇名:信託之起源與發展
作者:謝哲勝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信託,係源自英國法之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其基本要件為,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其財產權(信託財產)移轉或設定於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賴之人(受託人),使其為一定之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財產。本文第二部份首先介紹英國封建制度下的土地制度,作為信託起源的背景;第三部份說明用益的誕生及其演變,以了解信託的形成的歷程;第四部份敘述信託的形成,並探討其內涵;第五部份闡述現代英美法的信託,以明瞭其發展過程;第六部份探討二十世紀信託的發展,以彰顯信託的實用功能;本文結論強調,從信託的起源與發展所得知信託的核心概念,為我國引進信託法所應建立的基本認識,具有此種基本認識才能妥當地解釋適用信託法。
起始頁-結束頁:147 - 161
七、
篇名:論我國民法親屬編之修正方向與立法原則-由二十世紀的成果展望二十一世紀的藍圖
作者:施慧玲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如今,民法親屬編之修法進度仍在匍匐前進之中,尤其正值新舊政府交接之際,要在二十世紀結束之前完成全部修正,恐不可期。因此筆者嘗試在此世紀交替之時,回顧檢視本次修法至今之成果,並由此展望二十一世紀的規畫藍圖,一則為筆者執教以來所累積的親屬法資料作一次系統化的總整理,另一則可提供學生修習親屬法之補充教材。為能作較系統化的介紹,本文以法務部所規畫之三階段修法計畫為討論之基礎架構,首先敘說三階段修法之緣起、修正之重點、原則、以及執行進度;隨之循序引介各階段之修正情形,並就其修正內涵與爭議提出檢討建議;再分別針對我國親屬法之變動緣起、發展方向、立法原則與執行機制,就筆者個人之觀察所得,提出若干省思與建議。
起始頁-結束頁:163 - 221
八、
篇名:法圈學說之意涵與法文化
作者:Prof. Dr. Dr. h.c. Heinrich Schooler(著)、李震山(譯)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本文之第貳、參、肆部分係作者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Dr. Heinrich Scholler在德國比較法學會,1999年舉辦學術研討會中所發表之主題演講。隨後,作者於1999年10月19日獲國立蒙古大學法學院於Ulan Bator頒贈榮譽法學博士學位,加寫第壹部分,作為受贈儀式中對該學院師生之演講詞。其論述主旨依寫作先後可歸納成以下幾點:其一,從法比較觀點,世界各國各自所適用法規範整體內涵,迄今大多依照某些特定內設的標準,劃分為法族(Rechtsfamilien)或法系(Rechtssystemen)。作者認為該等分類,並無法反映整體法規範之實質內涵,因此建議提出法圈(Rechtskreise)為類分標準,藉以契合所謂法文化之概念。其次,以蘇聯為主體之社會主義法系之瓦解,相關國家在尋求法律新定位時,所謂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紛紛運用影響力,在此空窗期中搶佔市場。其三,在全球化之潮流化下,仍不乏有本土化之抗拒現象,特別是以宗教法、習慣法主導之回教國家或非洲國家。作者認為這些國家法律可歸納為「宗教法、習慣法」之法圈,至於其他國家之法律,事實上已產生大陸法與英美法混同、融合,界限不易分清,在共同法文化類似性下,應可劃為一法圈。其四,將上述研究心得運用在蒙古共和國法變革上之成果。作者在台灣之學生為賀其七十歲生日,邀其來台作兩週(2000年3月15日至29日)學術之旅,作者以該題目於3月17日上、下午及3月27日下午分別於政治大學、文化大學法律系及警察大學作三場演講,由譯者擔任口譯,每場之提問與討論都非常熱烈。
原文附註若非必要,將予以保留,以備讀者查考之用。又,為便於閱讀,第壹部分之一、二及第參部分二之1、2與第肆部分之一、二、三之小標題,係由譯者所加。
起始頁-結束頁:223 - 235
九、
篇名: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作者:Prof. Dr. Uwe Blaurock(著);姚志明(譯)
卷期:3期
出版年:2000
中文摘要:基本上保護目的理論,假如其確定是有權的,則展現出只有論理解釋上之誡命一致性的運用。有問題的,只是有關其使用之準則。如前所述,保護目的理論並未完全排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而此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特別在結果損害時,也許會得到較合適之結果。在於主損害(第一次損害)之範圍內,保護目的理論雖然可以提供較相當因果關係較令人信服之答案,但是於有許多問題在無法單從具體規範之內容及狀態被回答時,則僅能以加入補償原理,經由其有關危險分配及責任法之意義及目的之思想獲得答案。後者,帶來合理之危險與機會。其威脅到被視為公平之結果的保護目的理論之結構,或是如Deutsch於涉及早期(有關法院之過度使用保護目的理論)而所做之陳述:常常發生,被期待之結果在披上保護目的之衣服後操縱著責任。為了避免此情事,在確信歸責之限制無法從法規本身發展出時之案例中,需要提出一個局部的可給予合理危險分配結構之適當規則。
起始頁-結束頁:237 -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