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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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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期(2002年)

一、
篇名:由危險概念論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站管理人成立刑事責任之可能性
作者:盧映潔
卷期:6期
出版年:2002
中文摘要:網際網路是今日發展最迅速的新興科技。隨著網際網路的使用讓人得以無國界地相互串連,卻也給予想要從事不法行為者一個「四處流竄」的適當場所。在網路上常見的犯罪類型例如散布猥褻圖畫、物件之行為,在刑法上引發的討論是,不是做出積極行為之正犯應予以處罰,而是網路服務的提供者(簡稱ISP),雖然沒有積極的行為參與,倘若ISP經由告知有使用者在其提供的網站上從事犯罪行為,但是卻沒有中斷其服務時,是否也應該加以處罰?ISP的刑事責任之爭議在於是否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前提是該行為人立於保証人地位。ISP是否具有保証人義務以及其保証人義務的來源為何,在文獻上的討論仍不夠詳盡。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加以探討。
起始頁-結束頁:3 - 31

二、
篇名:英美法和大陸法的融合
作者:謝哲勝
卷期:6期
出版年:2002
中文摘要:由於人口流動率的增加和世界經濟的成長,法律國際化已是非常明顯的事例,英美法和大陸法的融合正在快速進行中。本文第貳部份首先介紹現代世界主要法系的分類,作為本文探討的基礎;第參部份敘述國際上比較法的發展,以強調二者融合的趨勢;第肆部份提出美國法中原屬大陸法的法律原則,以驗證美國法發展過程受大陸法的影響;第伍部份探討歐洲繼受美國法的情形,作為原大陸法系國家繼受美國法的例證;本文結論主張,在美國法發展過程受大陸法的影響,與歐洲繼受美國法的情形下,英美法和大陸法已漸漸融合的情形下,對我國將來的法學研究上有許多啟示。
起始頁-結束頁:33 - 64

三、
篇名: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之現況與檢討
作者:鄭津津
卷期:6期
出版年:2002
中文摘要:我國早在民國十七年即已施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然由於政治因素,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制長期被非常時期的特別法所取代,未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解嚴之後,勞資爭議處理法雖經過兩次修正,但修正後的施行效果仍不理想。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關廠歇業以及裁員的事件愈來愈多,勞資爭議的數量也因而大幅增加,再加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國內部分產業勢必受到更多衝擊,因此,勞資爭議處理法制是否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即成為當前的重要議題。然而,在現行勞資爭議處理相關法律的規範下,許多勞資爭議仍無法獲得充分妥善的處理。面對目前以及未來勞資爭議事件的解決,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仍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本文藉由檢視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制的現況與其缺失,並參酌外國相關制度,擷取適合我國國情之部分,對改進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制提出具體之建議,期能使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得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本文主要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份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之概論;第二部份為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之論述;第三部份為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制缺失之分析與檢討;第四部份為改進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制建議之提出。
起始頁-結束頁:65 - 104

四、
篇名:現代人權體系中平等原則之研究(上)
作者:許慶雄
卷期:6期
出版年:2002
中文摘要:「平等」在現代基本人權體系中,在意義與性質上,仍然是一個抽象的、不易掌握的原則。因此,在實際的運作中,如何適用平等原則來處理各種人權之間的問題,便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課題。本論文主要在於探討平等原則適用的範圍與對象,藉由從不同的層面,例如人權體系、國家權力制度及私社會等三部份,來釐清平等原則在適用時的界限。
本論文主要分為三部分,首先就「平等」一詞的基本概念,加以釐清。因為平等是涉及人權保障、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的基本原理,若不先釐清其基本概念,即無法進一步探討其他部分的人權保障。此章分為三部分,第一部份為平等思想的源流及其歷史發展。第二部分針對平等是一種「權利」(right),抑或只是一種「原則」(principle)的爭議,做一理論的探討。第三部分論述各種平等概念之間的關係及其意義,藉由各種平等概念之間的比較與闡釋,以更明確地勾勒出平等在現代人權保障體系中所應展現的面貌。
其次,探討美、日、德、義、法等國平等保障原則之形成及其發展。這些國家在其歷史發展上均存在有不平等對待的狀況,但隨著民主自由、人權保障思想的興起,這些人類生活中所存在的種種不平等待遇,開始受到來自各方的質疑與關注。於是各種為受壓迫者爭取基本權利的組織與活動相繼而起,也因司法的訴訟產生不少具有深遠影響力的判例。因此,藉由對這些司法判例的探討,即可窺知平等保障原則在近代人權保障體系中所具有的地位。
最後,於結論的部分,探討目前台灣有關平等原則的相關問題。「平等」在現代基本人權體系中,在意義與性質上,仍然是一個抽象的、不易掌握的原則。因此,在實際的運作中,如何適用平等原則來處理各種人權之間的問題,便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課題。本論文主要在於探討平等原則適用的範圍與對象,藉由從不同的層面,例如人權體系、國家權力制度及私社會等三部份,來釐清平等原則在適用時的界限。
起始頁-結束頁:105 - 201

五、
篇名:論國際貿易交貨條款與國際私法之適用
作者:游啓忠
卷期:6期
出版年:2002
中文摘要:最高法院於處理國貿海商案件時如何定性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常攸關全案之爭點,然由於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之見解否認國際海運間通行以載貨證券約定準據法之習慣而認為僅為單方之意思表示並無明示或默示合意選定契約準據法之意思,故類此之海商國貿案件雖於載貨證券訂有準據法合意之條款,法院均以其為單方之意思表示而認為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之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之合意,故所涉及準據法依據即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二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七條:「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而欲正確適用定性則非探究國際貿易流程及國際貿易交貨條件不為功,蓋原始託運人於將貨物依信用狀所載條件將貨物裝船後取得由船長簽發之清潔提單(Clean Bill of Lading),即持該提單前往銀行押匯將該清潔提單讓售與銀行後,讓售銀行再請求開狀銀行回贖,開狀銀行回贖後即通知進口商付款將提單領回,進口商即憑該提單向運送人提領貨物,細究此一連串之讓售、回贖、付款之過程其法律本質究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七條之「債權之讓與」抑或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則非瞭解國際貿易交貨條件,無法正確適用準據法解決當事人之紛爭,本文擬以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九三五號裁判為典例以探討相類似案件之解決模式。蓋國際貿易案海商案件之審理,審理適用準據法之步驟至為繁複,從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至準據法之確定均待建立完整之適用體系,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涉外案件必倍增,而最高法院長期適用六十七年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決議,否認載貨證券準據法選定之效力並將之不當定性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影響我國外貿發展,本文之適用體系及檢視將可為海商國貿案件之重要參考。
起始頁-結束頁:203 - 252

六、
篇名:從信託之共同價値談涉外信託之準據法
作者:許兆慶
卷期:6期
出版年:2002
中文摘要:現行通例以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為主,以最重要關連理論為輔之信託準據法選法模式,自形式上、表象上而言,似無不妥,惟如何決定「最重要」牽連之法律,毋寧始為重心。本文以為,所謂與信託關係有最密切牽連之法律,即為最足以彰顯委託人台法意願之法律;簡言之,信託關係,應以最符合信託本旨之法律為準據法。
本文第二部分首先說明信託法律衝突發生之原因,亦即涉外信託之意涵,並闡述涉外信託之法律適用程序;第三部分嘗試藉由實例歸納信託制度之共同價值;第四部分則以「美國國際私法第二整編」信託章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一九八五年所通過之「信託準據法及承認公約」為例,簡析涉外信託選法規範;最後於第五部分提出拙見「以信託之共同價值為根本之選法模式」。
起始頁-結束頁:253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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