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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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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期(2003年)

一、
篇名:社會法之性質及其於法體系中之定位
作者:郝鳳嗚
卷期:10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本文係以社會法理念及其法結構為研究核心,籍由社會法本質與法體系之討論以探究我國社會法制之困境與未來之發展方向,論述之重點尤其強調社會法具公法及私法雙重特性並思索回復其法本質之途徑。本文首先說明社會法之意義、特質與功能等基本觀念,並分析社會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再據以檢討我國相關法規範與法政策之妥適性,試從基本概念之分析為啟始,以提供對於上述問題之思考方向與對於困境之解決途徑。本文之論述略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探討社會法之基本理念,藉以闡明社會法之法律性質,再從我國法體系之結構中分析社會法與其他法律領域之關連性,從而得知社會法之一般機能與作用,第三部分則以前二者為基礎,評析我國現行社會法制之概況以及思索未來之發展方向。
起始頁 - 結束頁:3-35

二、
篇名:從美國勞動派遣法制看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
作者:鄭津津
卷期:10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隨著勞務型態的多元化與經貿的全球化,非典型勞動愈來愈普及,勞動派遣是非典型勞動的一種。目前勞動派遣在我國尚無明確具體之相關法令可茲規範,在現行相關法令欠缺或不明的情形下,雇主責任無法明確地予以釐清,派遣勞工之個別與集體勞動權的保障也有欠周全。勞動派遣在美國的發展已有相當的時間,此種勞動型態在美國所產生的問題與勞動派遣在我國所產生的問題有許多相似之處,且美國也曾針對規範非典型勞動而提出相關法案,只是未能通過立法程序,目前亦仍處於無專法規範的階段。基於發展背景與相關問題的諸多相似性,再加上美國在勞動派遣的議題上累積了不少經驗,本文針對勞動派遣在美國的發展、遭遇的問題與其所建立的相關法制為探討,並就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之內容與美國勞動派遣相關法制進行比較研究,之後擷取美國在此方面適合我國參考之相關制度,進而提出修正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之建議。
起始頁 - 結束頁:37-98

三、
篇名:年金財産權之憲法保障-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4號解釋出發
作者:鍾秉正
卷期:10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年金」原是指一種持續性的現金給付方式。個人既可以經由私人保險的機制取得年金給付,國家也可以透過福利津貼或是社會保險的方式支付國民年金,以達成保障老年經濟安全的目的。工業化之後,這種與受雇者薪資相關的年金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現代國家實行社會福利的重要手段。而且,由於保險制度的運作著重在就業時的「保費支出」與退休後的「年金給付」,勢必對憲法上自由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產生限制。我國傳統上雖然多不採「年金式」的老年給付方式,但是隨著國民年金之規劃以及對現有制度之整合,年金給付必已經成為趨勢。現行老年安全制度的缺點首在於缺乏獨立法源,老年給付僅屬於「綜合性」社會保險的一部份。再則由於「一次性」的老年給付方式,使得有多數國民投保的勞工保險僅側重於醫療給付部分。相形之下,我國憲法實務對於年金的見解則多圍繞在公務人員保障得議題上,而且與「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息息相關。在年金財產權的保障上,有關公務員退休金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固然已經屢受大法官會議之肯定,惟有關退休金之「期待權保障」直至釋字第434號解釋才略見提及。反觀德國年金保險制度已經成為其「社會國」的重要表徵,而且有關年金請求權與期待權之憲法保障,實務經驗豐富,足為我國借鏡。近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自全民健保實施以及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劃後,原先的綜合性保險已逐步走向「單一化」。加上國民年金預計探「按月給付」,而且給付額度將隨著社會生活水準而調整,未來相關的財產權保障問題必將更形複雜。由於諸多制度尚在改革當中,而有關領域「社會法」之研究亦方興未艾,本文嘗試從釋字434號解釋為出發點,並參考德國之發展經驗,以探討我國年金制度現有以及未來的相關問題。
起始頁 - 結束頁:99-148

四、
篇名:地方自法團體之原處分機關不服自治監督機關訴願決定時之行政救濟途徑
作者:劉建宏
卷期:10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在自治事項之範圍內,上級監督機關在人民之訴願程序中,撤銷地方自治機關所作成之原處分,地方自治機關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以上級監督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在委辦事項之範圍內,上級監督機關在人民之訴願程序中,撤銷地方自治機關所作成之原處分,地方自治機關不得對此提起撤銷訴訟。在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上級監督機關所提起之撤銷訴訟的訴訟程序中,原訴願人為必要訴訟參加人,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以裁定命第三人參加訴訟。
起始頁 - 結束頁:149-175

五、
篇名:普通法制度在中國大陸之命運
作者:魏衍亮、葉東蕾
卷期:10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本文認為:中國大陸和德國、法國、日本一樣屬於大陸法系國家,而不再屬於社會主義法系國家了。但是,在中國大陸地區,公權力對私人權利的賦予或者剝奪往往過於廣泛、頻繁。後者仍然是前者的附庸。大規模的私有化浪潮將是中國大陸法制變遷過程中不可逾越的一個進程。這個進程將使中國大陸真正成為一個被私權利主導的現代國家。這個進程之後,中國大陸將成為一個類似德國的現代大陸法國家,抑或一個類似美國的現代普通法國家。本文討論了普通法制度的由來、制度稟賦、優點,認為中國大陸應當引進普通法制度。最後,本文強調:中國大陸法制現代化的成敗並不取決於其是否從國外民法、刑法、行政法上抄襲了足夠多的實體規則,而在於其能否建立一種大規模地釋放私人權利訴求的、發達的普通法制度。
起始頁 - 結束頁:177-228

六、
篇名:論我國公司登記及認許制度的修正
作者:李福隆
卷期:10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為配合國內電子商務的經濟發展、行政革新的政策推動以及登記程序的簡化原則,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的我國公司法再修正條文,就公司登記及認許制度,朝向簡化工商登記修正現行公司法的程序規定。在公司法再修正條文通過施行之後,本文試從公司登記及認許的行政監督,討論我國公司登記及認許制度的修正。在引言之外,第二部份探討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及認許的行政監督,以明公司登記及認許的管理哲學,並說明其監督態樣及監督方法;第三部份介紹公司登記及認許制度的程序,以公司登記的法定類型、作業流程、法律效果等方面說明之,並淺介商業登記作業及營利事業統一簽證流程;第四部份研究公司登記及認許制度的修正,試以修正理由及修正內容說明制度修正的重點及差異處,並由宏觀及微觀角度檢視公司登記及認許制度的管理哲學、重要問題及相關法令,提出問題評析及法令修訂的修正建議。最後總結全文,提出本文結論。
起始頁 - 結束頁:22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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