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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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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期(2003年)

一、
篇名:司法院定位問題考-由戰後日本憲法裁判之經驗,反思我國違憲審查制的發展方向
作者:李仁淼
卷期:13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違憲審查制,起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對Marbury v. Madison訴訟案判決中所確立。我國過去亦曾對於違憲審查應採美國制=附隨審查制,或是德國制=憲法法院審查制的學說上之論爭。依我國憲法,司法院應掌理訴訟案件之審判及憲法解釋,然而,在現行制度下,我國司法院卻僅掌理憲法解釋及司法行政。1999年7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對於司法院的定位設定,近程目標為「一元多軌」,遠程目標為「一元單軌」,對我國現行制度產生衝擊。若依此結論,進行改革,未來我國違憲審查的遠程目標勢必朝美國型違憲審查制發展。另方面,比較法上,日本於二次大戰之後,以引進美國型違憲審查制,然而在其五十餘年實施經驗中,發生許多問題,近年甚至有許多日本學者主張日本引進憲法法院型違憲審查制。因此,日本違憲審查制度的實施經驗,亦可當我國思考司法院定位問題,以及違憲審查的制度設計之參考。
本稿將以筆者近年,對我國違憲審查制所作之檢討相關論文中所尚未解決的問題為基礎,以和日本的違憲審查制比較之觀點,重新檢討我國的司法院定位問題。首先,概觀日本之違憲審查制,其次分析日本違憲審查制之特質與問題點,並考察我國司法院定位問題之相關學說,以及司法實務解釋,進行分析、檢討之後,嚐試對我國司法院之定位,乃至違憲審查發展之方向,提出個人若干之觀點。
起始頁 - 結束頁:1-95

二、
篇名:電磁紀錄無權取得行為之刑法規範
作者:蔡蕙芳
卷期:13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傳統上,由於對竊盜罪採取狹義解釋,使得無法對在未剝奪持有下取得無體性電磁紀錄之行為論以竊盜罪。有鑑於此,立法者決定擴張竊盜罪範圍,使之能涵蓋電磁紀錄之無權取得行為,而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正式通過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磁紀錄竊盜罪。然而,這項立法已經被今年六月剛通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更動電磁紀錄罪所取代。從此可知,立法者希望能制定新的刑法來保護電磁紀錄,以防止被無權取得。本文主要目的即是在研究與電磁紀錄無權取得有關新舊立法例之解釋與適用上問題,並試圖指出新舊立法例之變化軌跡。
本文之第二部分主要在檢討舊電磁紀錄竊盜罪之性質與功能,並討論在資訊時代有價值電磁紀錄與資訊如何受到妥善的保護。接著,本文檢討竊盜罪中三個構成要件運用於電磁紀錄取得行為上所產生之困難,藉以說明電磁紀錄竊盜罪之立法由於構成要件結構上錯誤,使得電磁紀錄竊盜罪之立法並無法為電磁紀錄提供足夠之保護。第三部分將介紹以電腦保護為出發點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除了說明本罪所保護之新法益之性質,還將從事構成要件之解釋與適用之討論。至於本文第四部分則是在討論其他與電磁紀錄無權取得行為有關之刑罰規範。最後,本文將簡略說明研究成果與一些在網際網路與刑法問題上個人思考。
起始頁 - 結束頁:97-196

三、
篇名: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政策及法制分析
作者:王志誠
卷期:13期
出版年:2003
中文摘要:觀諸我國創業投資事業之發展軌跡,政府在經濟政策上積極配合推動,並制定相關產業法規,採取租稅優惠導向之產業政策,實為成功之重要關鍵。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1999年修正後,除取消創業投資事業股東之租稅優惠措施外,並於第七十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取代以往不具有法源基礎之「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業已致使我國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模式發生重大轉變。
本文共分七部分。除於前言敘明撰寫本文之動機及問題意識外,首先,從介紹我國創業投資事業之發展狀況及組識型態出發,期能掌握創業投資事業對高科技產業發展之重要性。其次,除探討我國對創業投資事業在政策理念之更迭,以及目前大陸投資管制之相關問題外,亦對於管理模式之政策方向,提出管窺之見。此外,則針對我國創業投資事業之治理結構、資金籌措機制及投資退出機制等重要議題,加以整理分析,期能勾繪我國當前創業投資事業之法制環境,並提出粗淺之評論及建議。最後,則提出本文之簡要結論。
起始頁 - 結束頁:19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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