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 期(2004年) 祝賀江義雄教授六秩華誕特刊
※ 祝賀江義雄教授六秩華誕特刊
一、
篇名:預算法修正評析(Ⅰ)-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
作者:蕭文生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預算法於民國87年修正時增定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要求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預算自此不再僅具備需求滿足之功能,更具有引導經濟政策之任務。惟總體經濟均衡之概念內容並不明確,是否具有拘束力,亦不清楚。由於此項規定係仿自德國立法例,因此本文之目的希望透過對德國學說與實務見解之研究,說明此項規定之理由、背後之理論依據、規定之實質內容、適用之問題以及可能之對策,提供我國適用該規定時之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1-34
二、
篇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回顧與前瞻
作者:李震山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有鑑於電腦科技快速發展及迎接「資訊時代」之來臨,中華民國立法院於一九九五年參考民主先進國家法制,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內容分為六章,包括總則、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罰則與附則,共計四十五條文。加上行政院法務部訂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四十六條,一併成為我國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規範。
惟該法施行迄今,因規範之行政程序略嫌繁瑣,有些條文內容不明確,同時規範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有關要件與程序有不平衡之處,加上網路商業交易日益流行,造成消費者個人隱私權被侵犯,為解決上述問題,迭有修法之建議。本文乃先從該法律保障人民隱私權、人格權或資訊自決權彼此之關係論起,進而扼要介紹該法重要內容後,復指出近年來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保護事件類型,最後提出以下修法方向及意見,1.擴大「個資法」適用之範圍。2.加強蒐集資料應踐行公告後同意之程序。3.彈性認定蒐集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以擴大打擊面,但在配套上,以申報制取代許可制,以緩和規制面。4.將人民訴願與行政訴訟權明確化。5.建議建立人民資訊權保護之法制並體系化,以確保人民之基本權利。
起始頁 - 結束頁:35-82
三、
篇名:簡論全民健保監理制度民主化
作者:郝鳳嗚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我國自全民健保實施後,國家以醫療服務保障為由,將原本歸屬市場經濟之醫療產業,轉為計畫經濟之範疇,並將原屬私法領域之醫療保險與醫療服務轉為國家強制管理之公共行政領域,其優劣良窳之分析與主張各有所本,但醫療業者與一般國民是否基於正確認知而接受此一制度,則不無疑問;再者,未來醫療制度之發展是否將因健保制度或國家過度干預而有不良影響;且於現代民主社會,公民參與、資訊公開與社會自治為處理公共事務之重要原則,醫療事業國家化是否有悖於民主潮流,似有審酌之必要。
本文以全民健保監理制度民主化為題,分從健保監理規範之概念分析、現行制度檢討與未來健保改制相關規範之基本原則,探討監理規範如何因應民眾之需求與環境之變遷予以調整,從而思索以監理制度為例,探討政治民主化與經濟民主化後,社會民主化之可能途徑以及法律規範因應之道。
起始頁 - 結束頁:83-111
四、
篇名:中國大陸不動産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考察與分析
作者:謝哲勝、吳春岐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本文從羅馬法及其後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歷史考察和分析,就中國大陸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方法進行社會調查與實證分析,發現中國大陸目前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同時並存兩種或多種公示方法。從歷史考察和貴證分析,本文認為對於中國大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將有許多啓示。立法必須植根於本土的需求,才能達到法律規範的目的,立法方案應該探用以登記為主「移轉見證」等方式為輔的多元體系。在立法技術上,中國大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的立法方案可以採用在成文法典中只作一般性規定、利用法解釋來進一步說明、最終通過有關判決加以完善的模式。最後,本文提出物權本身必須與公示方法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並非必須採登記作為公示方法不可、關於登記的效力也不當然為生效要件、公示方法僅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幾個觀念作為總結
起始頁 - 結束頁:113-168
五、
篇名:論我國兒童人權法制之發展-兼談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社會運動
作者:施慧玲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自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開始,維護並促進兒童人權即成為國際共識。我國雖礙於政治因素而無法成為簽約國或加入國,但在1993年修正兒童福利法時,即已將該公約若干條文的精神與內容落實於修正條文中,其後在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的致力推動下,外交部並於1995年正式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心。近年來隨著台灣各種特殊人權意識的覺醒,兒童人權-尤其是兒童發展權-之維護亦成為政府與民間共同關注的議題。2003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以「公約」為法制藍本,將未滿十八歲之人的權益促進由一部法律統籌規範。
筆者由「兒童與成人平等享有人權」與「兒童發展權優先」的基本理念出發,主張兒童享有與成人完全相同的人權與人性尊嚴,而兒童人權的維護者應秉持維護兒童人權是成人的「責任」而非「慈善」的立場,促使其成長發展之各種兒童人權皆具有資源使用之優先性。本文由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觀點,論述現代福利國家法制中「兒童人權」之主要內涵以及國家維護兒童人權之責任,並檢視該公約在我國法之落實情形。其次對於個人參與並觀察我國邁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路的歷程與進展,作簡要的經驗分享,期待藉此提醒兒童人權團體與相關權責機關,選擇適當之時機與方式再繼續向前推進。
起始頁 - 結束頁:169-204
六、
篇名:由促進就業與經濟發展看我國勞動法制應有之發展
作者:鄭津津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近年來,由於國內勞動成本日益增加、投資環境日益惡劣、政治局勢不安定等因素,企業出走的情況日益嚴重,直接造成國內失業率攀升,間接造成經濟不景氣。造成國內日益嚴重的失業與經濟問題的原因甚為複雜,但現行相關勞動法令的缺乏彈性與應有功能是相當重要的因素。
我國的勞動法制可說是「個別勞動法過度發展,集體勞動法缺乏功能」。而勞動基準法一直是我國最重要的個別勞動法,雖然該法提供勞工在各項勞動條件上最基本的保障,但同時也因為該法以一致性的規定適用在大多數的事業單位中,造成勞動條件過於僵化,事業主在經營管理上缺乏彈性,勞動成本因而增加,為維持一定之獲利,產品之售價勢必增加,市場競爭力必然相對降低。當事業主生產的產品不再具有競爭力,且又礙於法令無法調整勞動成本時,雇主勢必會尋找其他的投資管道。近年來,國內產業大量外移,資金大量流失,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產業大量外移之後,勞工即會面臨大量失業的問題,整體產業也會面臨經濟不景氣的困境。
為使事業主能透過勞動條件彈性化以調整其勞動成本,勞動基準法的鬆綁有其必要性。當勞動條件不再透過勞動基準法一致化的規定來規範時,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商制定適合雙方的勞動條件即相形重要。此外,非典型勞動的規範、職能訓練的加強、產業升級的促進、核心員工效率的提升、年齡歧視的禁止等相關勞動政策與規範的制定皆是促進就業與經濟發展的重要議題。
起始頁 - 結束頁:205-241
七、
篇名:侵權行爲的國際裁判管轄-歐盟的立法與判例研究
作者:蔡華凱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由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法院管轄。實務上解釋管轄連結因素,認為所謂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惟上開規定與解釋,係屬對國內民事訴訟之管轄規定和解釋,對於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究應如何處理,不無問題。
關於國際民事訴訟的裁判管轄權問題,特別是關於財產法上的涉外民事訴訟,現行國際法上尚未確立明確的規範,除了區域性的布魯塞爾公約(1968年「關於民事及商事事件的裁判管轄暨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公約」之外,亦無成熟之國際習慣法存在。因此,受訴法院就一涉外訴訟事件是否有國際裁判管轄權,在理論上必須任由各國國內法,亦即國際私法或國際民事訴訟法來加以規整。在先進諸國,針對此問題,多由各國之學說與判例來擔任造法的任務。
布魯塞爾公約的解釋,除了官方的報告書之外,最重要者,為歐洲法院解釋此公約所下超過百餘件的判例。同公約已在2001年成為歐盟理事會的立法:「關於管轄暨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之2002年歐洲理事會規則」(本文簡稱惟EU管轄規則Ⅰ),而其修法,更是以歐洲法院在判例中的見解為指針。
布魯塞爾公約乃至於EU管轄規則Ⅰ之立法方式,係採大陸法系的立法方式,其原理原則與立法架構與我國現行民事管轄法規(民事訴訟法上關於土地管轄的規定)同質性極高。因此不論管轄原因的規定抑或是對管轄連結因素的解釋,對於建構我國自身的國際民事訴訟法上的規範極具參考性價值。
本文以布魯塞爾公約乃至EU管轄規則Ⅰ上關於侵權行為的國際裁判管轄規定為題,並調查歐洲法院相關的判例,從定性、管轄聯結因素的確定到個別管轄原因的解釋,在整理歸納歐洲法院的判例所確立之規則之後,檢討適用在我國國際裁判管轄理論上之可能性,以期對於建構我國相關法制的各論上之研究能有所助益。
起始頁 - 結束頁:243-299
八、
篇名:巴塞爾公約與巴塞爾議定書責任與賠償規範之評析
作者:蔡慧君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之國際規範最主要為(1)由UNEP支持、160個簽約國之巴賽爾公約(2)由非洲團結聯盟(African Union)發起之The Bamako Convention。其中又以巴賽爾公約為最重要,因為該公約係具有最多簽約國之國際環境公約,且該公約簽署後,持續召開締約國大會檢討公約成效並執行公約策略。而巴賽爾議定書為巴賽爾公約之執行機制(enforcement mechanism),係締約國間民事賠償責任建立之統一與國家責任之建立之依據。1999年12月10日,各國簽署了責任與賠償議定書。締約國並於第六次締約國大會會議中討論有關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限制。此議定書於國際環境法之發展中具有重要之意義,因其為第一個國際環境法機制中針對(合法或非法)有害廢棄物運送所造成之損害賠償所建立之責任法則,因此被認為在國際環境法中係一重大的突破。
本文將針對議定書之核心責任規範加以介紹及評析。除此之外,由於巴賽爾議定書來自巴賽爾公約之精神及規範要求,並適用巴賽爾公約之普通條款之規範,因此本文擬就巴賽爾公約之背景與歷史發展加以介紹,再分析其議定書之責任規範條款。最後,本文將針對我國相關法規探討因應之道。
起始頁 - 結束頁:301-347
九、
篇名:德國工作場所性騷擾法制簡介
作者:盧映潔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我國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依一些相關研究調查結果顯示,其嚴重程度已逐漸發展到不容忽視的地步。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的處理,就業歧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是我國保障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重要法律依據。不過,我國在製訂工作場所性騷擾相關法制的過程中,主要以美國的制度發展、文獻及實務見解為參考依據。是以,本文筆者希望籍由下述對德國工作場所性騷擾保護法的介紹,期能為我國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的處理,以比較法觀點提供其他角度的思考。
起始頁 - 結束頁:349-394
十、
篇名:「美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適用探討-兼比較我國法
作者:曾勝珍
卷期:14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企業往往投注巨額資金以培訓人員及進行相關研習活動,為了保持商譽及對潛在顧客的開發,同時避免日後營業秘密的不當洩露,更甚者培養出一批未來的競爭者,因為目前我國並無相關法規,明確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適用的範圍及其內容,而離職後營業秘密洩露,將對於全世界經濟,特別是高科技產業造成重大打擊,因此本文建議雇用人在僱傭契約中預先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或另外制定一份「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制定時必須要根據僱傭契約,並提供相當之對價,對「離職後」競業禁止限制的時期及地域、種類、範圍規定必須在合理範圍內,若因此限制了受雇人之工作選擇自由、生存權,另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
為順應世界潮流,配合WTO會員國的精神,本文參酌美國實務上之案例、事實及爭點,使僱傭雙方預先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避免日後糾紛之產生。因為美國法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上各州規定不同,本文將自理論探討及各州施行現狀加以說明,並配合我國國情,另外美國貴務上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包括承諾不引誘顧客之約定、承諾不引誘受雇人之約定、保密約定,並於制定時根據推定的事實、當事人之善意、惡意及衡平原則皆加以考量,從而提供僱傭雙方不同的思維方向與保障內涵。
最後建議本國企業於制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時,特別強調營業秘密的定義、代償措施,並應兼顧企業競爭力及及員工工作的權益保障,審酌當事人心中真意及考量「誠信原則」、「公序良俗」之適用,制定合理範圍;本文探討之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係我國最近相當受到重視的勞工法議題,從美國法的角度提出解決之道,提供學術界及實務界參考,此係本文希望達成之貢獻。
起始頁 - 結束頁:39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