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5 期(2004年)
一、
篇名:美國誹謗法所稱「真正惡意」法則之研究
作者:吳永乾
卷期:15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美國誹謗法所稱真正惡意法則的精義,就是把普通法設定由被告提出並舉證的真實抗辯,轉變成由原告(控方)證明被告「明知陳述不實或完全不在乎其真偽」的誹謗成立要件。從訴訟程序立論,這無疑是舉證責任的轉換,而轉換舉證事項則是誹謗陳述真偽性的認識問題,證據說服強度也由一般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據優勢」,提升到「確實清楚」。蘇利文案所建立的此一法則,原本是針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民事原告而設,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在後來的一些誹謗案例裹,陸續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刑事誹謗、公眾人物、甚至於非公眾人物就涉及公共事務的誹謗言論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情況。
其他民主憲政國家並不認同美國以原告身分區別名譽保護程度的作法,因此拒絕全盤移植真正惡意法則。絕大多數國家在維持真實抗辯制度的前提下,從減輕被告對誹謗陳述真實性的舉證責任或擴張解釋免責特權的範圍著手,提供媒體及一般人民更寬廣的表現自由空間。我國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所採取的合理確信原則,旨在減輕被告的真實舉證責任,法理上應一體適用於民、刑事誹謗,且不宜有被告為媒體或非媒體之分。
起始頁 - 結束頁:1-97
二、
篇名:中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組織法制之比較分析
作者:王志誠
卷期:15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我國雖未就公開發行公司單獨制定特別法,但在現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企業併購法之規範基礎下,實儼然形成一套特別之公開發行公司法制。鑑於我國公司法制之發展,向來受日本法制之影響頗深,因此本文擬借重日本之立法經驗,從事比較法制之研究,作為研究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法制之起點。惟由於日本公司法制之發展,並非以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為區分標準,而是以公司規模之大小為區分標準,探取大小公司之分別立法,並於一九七四年制定「商法特例法」,故本文將以日本「商法特例法」所特別規定之大公司法制作為比較對象。本文首先釐清公開發行公司之定義,以界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具體內涵。其次,則就我國及日本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所建構之法制基礎及立法體例加以檢討分析。再者,擬就與公司治理最有相關之議題,從日本「商法特例法」有關大公司之董事會、監察人、委員會等設置公司及股東會等特別規定出發,分別針對管理機關、監督機關及股東會等公司內部組織設計等相關法制,比較我國法制與日本法制之異同點。最後,本文建議應擴充現行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功能,而將公司法或其他法律對公開發行公司所設之特殊規定,在證券交易法中予以整合統一,使證券交易法除仍具有發行市場、流通市場及資訊公開等傳統規範功能外,並發展成為一部「公開發行公司法」。
起始頁 - 結束頁:99-179
三、
篇名: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論WTO爭端解決機制
作者:張心悌
卷期:15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WTO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以來,其全新設計之爭端解決機制,即成為全球注目之焦點,蓋國際貿易爭端的有效解決,攸關整個WTO法律規則之實踐與威信。本文嘗試從法律經濟分析之角度探討WTO爭端解決機制,以經濟學中「交易成本」、「經濟效率」等概念,架構出本文分析之基礎,並以訴訟成本、貿易相關損益、名譽損益組合而成之報酬結構,研究分析爭端當事國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各階段策略運用之經濟效率與成本考量,以期就我國在日後面對WTO爭端解決程序之決策上,提供一個不同的思考面向。
起始頁 - 結束頁:181-230
四、
篇名:從「行政處分對民事法院的拘束效力」思考先決問題在訴訟審理程序之解決模式
作者:黃國益
卷期:15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拘束機關本身、相對人之外,是否拘束事後以該處分作為前提要件而涉訟之民事糾紛審理法院,民事法院得否自行認定作為先決問題之行政處分之存在、合法、生效,若從公法理論之實體觀點出發,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法設計,行政作用亦有拘束司法機關之效力,且訴訟面觀察二元審判體系,亦應尊重專業審判之法制設計,並且避免裁判矛盾,民事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並以之作為構成要件而受拘束。惟如從訴訟標的、當事人訴訟權避免遭到延滯之觀點出發,私權爭議之審判專屬於民事法院,民事法院得自行認定為解決私權紛爭或認定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之一切事實,縱屬先決問題之行政處分,亦無拘束其後所涉訟之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得自行認定以免導致訴訟延滯。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範內容,容有解釋空間,如何解釋,應同時考量行政處分實體理論如何落實於訴訟制度,兼及貫徹二元審判體系之專業立法考量,並調和不同國家機關行為之法秩序一體性,且避免人民訴訟權之行使遭遇不可期待之侵害等各種利益分析,乃解釋訴訟法典設計之指導原則。
起始頁 - 結束頁:23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