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7 期(2004年)
一、
篇名:國際裁判管轄總論之研究-以財産關係訴訟爲中心-
作者:蔡華凱
卷期:17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涉外民事訴訟之國際裁判管轄問題,影響法庭地國法院之裁判在國際社會上之正當性、當事人程序上防禦權之行使與實體權利之實現甚鉅。與適用於本案之實體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選擇,乃至於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制度,在理論體系上有一定程度之不可分性。歐盟就此領域在上個世紀已經成功地形成獨自的法秩序,而新的全球統一公約亦從九零年代初期開始努力至今,乃近代國際私法學界盛事之一。
本文係針對國際民事訴訟法學中關於國際裁判管轄問題,進行方法論上之基礎研究,以及對於若干理論上及程序上的爭點進行檢討。首先就國際裁判管轄在法律位階上,從國際法上國家之民事裁判權與國內訴訟法制度之間的關係為軸,而為現行體系上之說明,並指出經由國際規範的實踐,被告的普通審判籍(general forum of defendant)所在地法院之一般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與特別審判籍(special fora)所在地法院之特別管轄權(special jurisdiction)之概念在國際社會上可說已具有相當高之一致性。本文針對1971年的外國判決承認執行公約失敗之原因,藉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自我檢討為問題提起之引言,指出直接的國際管轄與間接的國際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在體系解釋上之不可分性,長久以來我國學說與裁判實務模糊以對。本文從解釋學的角度與比較法的分析對於兩者之體系關係,提出應採判斷標準同一之主張,並對於其理論基礎進行檢討(壹、貳)。
國際裁判管轄之決定方法,係國際裁判管轄理論之核心。方法論上如何判斷有無國際管轄之法則不立,則法院無行為規範可資自律(直接的國際管轄),亦無評價規範賴以律人(外國裁判之承認執行制度上之間接國際管轄)。大陸法系的方法上,有類推適用說與法理說併立。本文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例,與我國裁判實務為檢討比較之對象,並提出應採法理說之基礎理論說明。又法院判斷國際裁判管轄之有無,與受訴法院處理國際管轄競合,係完全不同之問題。後者之發生必須以前者之具備為前提條件,本文指出我國裁判實務上對於兩者問題有混淆之傾向,並以大陸法系處理之方法(Lis Pendens)與英美法系處理之方法(forum non conveniens)進行分析比較,並對於國際裁判管轄與我國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二之適用作解釋學上的檢討(參)。
國際裁判管轄本係程序法之範疇,其理論之實踐,倘無檢討程序法上的適用可能性,將重蹈歷史上古典國際私法學被譏為學說法之覆輒。本文對於國際民事訴訟法學上訴訟要件與職權調查事項的解釋、職權探知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對立、與管轄原因事實與本案原因事實競合的意義與課以原告一定程度之舉證責任之必要,從比較法的分析與介紹,批判我國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對於涉外訴訟不具妥當性之理由,主張應排除其先例拘束性。此外,國內若干學說上比照國內民事訴訟法之解釋,主張欠缺國際裁判管轄之法院判決,可經由內國程序之確定而治癒云云,本文從比較法、直接管轄、間接管轄與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制度上的體系關係為辯證說明,欠缺國際裁判管轄之判決在國際法上為違法之判決,為無效之判決,亦無認為其瑕疵可經由內國程序之確定而治癒之國際公約存在(肆)。我國法院判斷國際裁判管轄之最高指導原則,應依當事人間的公平、裁判的正當與迅速之法理決之,本文總結其理由於最後之結論(伍)。
起始頁 - 結束頁:1-85
二、
篇名:網路期貨交易所法制之研究
作者:謝哲勝、李福隆
卷期:17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隨著八十六年三月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式通過立法之後,過去投資人在期貨公司下單所造成的不正常交易活動,已經逐漸步上正常運作的發展方向。然而,從國外期貨商品而國內交易市場漸進發展的我國期貨市場,在八十七年七月臺灣期貨交易所正式營運之後,雖然交易量及交易人開戶數屢創新高,卻未見市場規模有顯著提昇的情形。所以,如何規劃我國期貨交易所的未來發展以健全期貨市場,實為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問題。本文第二部份歸納各國期貨交易所的發展趨勢,以瞭解先進國家期貨市場的發展經驗;第三部份在期貨交易所網路虛擬化的重要方向之後,簡單介紹美國國際證券交易所、農產品期貨電子交易所等主要網路期貨交易所;第四部份探討我國成立網路期貨交易所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期貨交易所的成立方式、組織型態及法制規範,作為規劃網路期貨交易所的參考依據;第五部份指出我國成立網路期貨交易所應修訂的法令及調整的事項,以為成立網路期貨交易所的配套措施;最後,本文結論認為我國欲成立網路期貨交易所,應該規劃時程依序進行,首先解決資訊科技及法律管制的相關問題,然後增進與國外期交所國際合作的機會,並規劃股價指數期貨以外的其他商品。
起始頁 - 結束頁:87-136
三、
篇名:全民健康保險政府財政責任分配之探討-以中央與台北市政府健保爭議案爲例
作者:陸敏清、郝鳳鳴
卷期:17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我國健保法施行以來,相關爭議不斷,有關各級政府承擔健保費用一事,更引發中央(健保局)與地方(台北市政府)長期對抗。儘管大法官作成釋字550號,肯定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健保財務責任之合憲性,然健保局卻在對北高兩市之追討面臨抗拒,進而循司法程序處理爭議。本文擬以此一爭議案為例,分析健保財務規範之內涵,從而主張要求地方自治團體負擔一定比例之財務責任並無不當,特別是關係著維持住民基本生活之傳統自治任務;而過度要求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卻可能危及其財政之穩定與充裕,故本文擬探究:要求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健保財務責任之妥當性與分配之合理性;其次,在權責對等之考量下,該分配是否提供地方自治團體適當之參與管道或配套措施?
此外,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補助亦為本文探討重點。由於對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補助,現行法乃以職業別或身份別作為基準,而此等設計是否適當?並非無疑義,因其非以補助對象所得之高低為標準,恐有導致不同身份別在繳納保險費上補助失當之情形,使國家補助高所得者而引發公平性之疑慮,甚至影響健保財務之健全性,故本文建議未來宜儘速變更依據所得高低作為補助標準之規定,以符合社會保險之基本精神。
起始頁 - 結束頁:137-175
四、
篇名:論沒收-刑法修正草案「沒收」規範評析
作者:傅美惠
卷期:17期
出版年:2004
中文摘要:刑罰,不論主刑或從刑,不論是限制剝奪「身體權」或「財產權」,均涉及刑事被告憲法上權利,刑罰施用之妥當與否,一直是人權先進國家之重要人權指標,更是「人權保障」最有力之一道試金石。沒收實已不僅具有從刑之性質,實已具有犯罪之「從屬效果」,為貫徹法治國刑法之理念,符合法治國家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法理,沒收具有「類似刑罰」之性質,故刑罰之施用,除應遵守一事不二罰原則(雙重危險禁止原則)一「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及「充分評價原則」,法官裁判宣告沒收時,或檢察官於職權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更應審慎考量「沒收之宣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人道原則、罪責原則(罪責相當性、罪責均衛原則)等法治國原則。
起始頁 - 結束頁:17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