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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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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4 期(2008年)

一、
篇名:比例原則與立法形成餘地-由法律原則理論出發,探討審查密度的結構
作者:張志偉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中文摘要:作為司法院大法官最主要的違憲審查基準,比例原則所面臨之質疑,一方面來自於其本身涵義與操作模式上,我國釋憲實務未能明確、清晰地運用;另一方面,則來自於留美學者援引美國法上三重審查標準,而質疑比例原則之審查,係僵硬、單一而無從保留立法空間的一種審查基準。為釐清後者的質疑,本文擬借助德國學者R. Alexy所開展之法律原則理論,加以闡述比例原則之規範結構與法律原則的特質;並且透過Alexy所分析憲法規範之結構性餘地與立法者之認識餘地,以證立在比例原則操作下,立法者仍有憲法規範上所肯認的結構餘地以及立法事實上的認定與預測優先地位,換言之,比例原則仍得以結合不同事實認定與預測的審查密度作為審查模式。
起始頁 - 結束頁:1-74

二、
篇名:非現金出資之研究
作者:袁義昕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中文摘要:外國立法例之實踐上,「非現金出資」制度已行之有年。且伴隨著資本市場規模日漸擴大,金融商品設計愈形多元,對快速集資以及出資彈性之需求日益提高,傳統資本三原則甚難滿足時代需求。因此如何將知識經濟時代中的主流-無形資產,與公司資產緊密結合,並賦予公司有更多的管道可以籌措資金,使其經營富有彈性,以創造出最高之收益,逐漸成為當代公司法之課題。因此於全球化市場中,無國界之資金如何肯挹注於我國,促進我國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如無一套與全球接軌的制度,恐怕難於國際資本市場立足。
欲完全調和各國立法例實屬不可能,如何藉著瞭解各國規範之良窳,以建立我國一套完整之體系則顯屬重要。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文擬藉由各國立法例之分析,就我國「非現金出資」制度之發展做出建議與規劃。文中討論如何放寬目前法規限制,以減少不必要之成本,並嘗試就非現金出資制度之實質面與程式面提出檢討。藉此祈能吸引外國資源投入,使我國企業得以更加茁壯,進而促進產業發展,且能兼顧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起始頁 - 結束頁:75-159

三、
篇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國家賠償責任之解構
作者:葉張基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中文摘要:現行國賠法第3條第1項限於「公有」公共設施,在社會變遷下,已經不符合國賠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且在最高法院做出最新判例後,國賠法第3條第1項適用範圍已有擴張,但仍未能解決「私有公營」之問題,必須透過修法解決。本文乃就現行法之規定、外國立法例說明、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等概念解構現行國賠法第3條之要件與適用情形,並研究立法院多次提案內容以及現今政府委外之實務操作,提出修法方向與建議條文,並提出配套措施(輔以投資契約轉嫁與保險分擔),形成一完整之架構。
起始頁 - 結束頁:161-205

四、
篇名: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之類型與界限
作者:廖蕙玟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中文摘要:意思表示錯誤,因涉及表意人真意之尊重與相對人信賴之保障此二民法重要課題,因而,於何種情況應該允許為錯誤意思表示之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乃一頗費斟酌之衡量。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意思表示錯誤,學者與司法實務均認第一項為「內容錯誤」與「表示行為錯誤」,第二項之規定則為「性質錯誤」;然而關於其界限之論述模糊。關於動機錯誤之範圍,學者間之見解尚非一致,我國學者多從德國通說之見解,認為性質錯誤係動機錯誤,因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而例外得撤銷;亦有學者認為性質錯誤原本即為內容錯誤,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僅為訓示規定。本文釐清內容錯誤係發生於意思表示主觀要素之效果意思部分,表示行為錯誤乃發生於意思表示之客觀要素表示行為部分,二者可清晰區分其概念;並主張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性質錯誤之本質即為內容錯誤。此見解固擴大對內容錯誤之認定範圍,然而我國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要件與德國不同,須表意人無過失始得為之,此無過失之要件適當限制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本文見解無不當危害交易安全之虞,有助釐清錯誤之範圍。
起始頁 - 結束頁:207-245

五、
篇名:英國電信自由化與無線電頻譜法制變遷之探討
作者:林俊宏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中文摘要:隨著通訊科技進步及網路普及化,電信市場的產業價值不斷增加,尤其是無線電通訊技術的發展,為全球電信市場提供了良性自由競爭的機會。其中,英國是最早進行電信自由化的國家之一,在1980年代開始即以民營化、市場機制為核心展開電信自由化的歷程,並因應科技及產業匯流而作出相關法制調整,使英國成為世界上電信自由化和無線電頻譜管理化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另一方面,因無線電頻譜為自然界的有限資源且無國界之分,各國基於國際化和國際接軌的精神,須遵守國際間有關無線電技術性之規定,使國內頻譜使用能與世界各國和諧共存,英國之電信自由化和頻譜管理法制之調整,因而受國際電信聯合會的相關協定與歐盟電信的框架及指令之深刻影響。因英國頻譜管理政策之走向常為其他各國所仿傚,故本文擬從英國電信自由化歷程,分析英國無線電頻譜的管制方向,尤其是頻譜交易機制之建立,除確保競爭性市場外,亦包含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意義。
起始頁 - 結束頁:247-295

六、
篇名:社會保險權利之憲法保障-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
作者:林炫秋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中文摘要:本文主要是探討社會保險權利在憲法中所受的保障。首先,分別由國際人權憲章與公約,以及國際勞工公約,探討其中有關保障社會保險權利的規定;接著探討我國憲法對社會保險權利的保障,究竟是依據社會安全基本國策或是基本權的條款?限制社會保險權利的憲法界限為何?最後討論憲法的保障如何具體落實到立法層面?依據諸多國際人權公約的明文規定,社會保險權利是一種具有普世價值的國際人權。司法院大法官有關社會保險的解釋,基本上是根據我國現行憲法中基本國策的規定,並未直接以基本權作為社會保險權利的憲法基礎。本文認為我國憲法中的社會保險權利,應該是經由基本國策具體實現的生存權。經由立法成為人民可以主張的公法上的權利。對社會保險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戰後社會保險陸續完成立法,憲法所保障的社會保險權利也在我國獲得實現。
起始頁 - 結束頁:297-353

七、
篇名:法律e化教育的三個面向:從資料提供到互動實習:從E到M
作者:Abdul Paliwala(著)、施慧玲(譯)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起始頁 - 結束頁:355-375

八、
篇名:參與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經驗
作者:翁岳生(主講)
卷期:24期
出版年:2008
起始頁 - 結束頁:37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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