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6 期(2009年)
一、
篇名:美國公司董事選舉制度近年的改革與發展-一個比較法上的思考
作者:邵慶平
卷期:26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在二○○三年十月,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推出股東提名董事規則草案,不久之後,我國於二○○四年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中,亦包括了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之所謂的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然而,相對於我國公司法修正草案迅速經立法院通過,美國證管會所提出的草案雖未正式撤回,卻已無疾而終。
造成上述看似相近的制度卻命運殊異的原因究竟為何?這樣的情形是否意味著台灣在一連串的法制移植之後,終於可以在公司治理法制規範的訂定上超越美國?為了對這些問題提供一些解答的方向,本文從詳盡地介紹與分析美國公司董事選舉制度近年來的改革與發展著手,其中除了股東提名董事相關爭議外,也包括了相對多數決與絕對多數決的議題。經由台灣與美國的制度比較、分析,本文認為台灣公司法中所增訂的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其功能迥異於美國證管會所提出的草案規範。而由於累積投票制的普遍採行,台灣公司之股東與經營階層也可能缺乏誘因去變更章程以採行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台灣與美國立法過程的對比,也應使吾人更重視利益團體對於修法的反應,以更精確地評估法制的品質與功能。
起始頁 - 結束頁:1-62
二、
篇名:韓國婚姻移民的人權與法律問題
作者:張松青
卷期:26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近年來,韓國的國際結婚呈現急遽增加的趨勢,出生於多文化家族內的新生兒的比例也越來越大,韓國已經跨越了所謂的單一民族和純血統的時代,而邁入多文化時代。因婚姻移民中女性占絕大多數,且大部分來自開發中國家等原因,產生了對婚姻移民的偏見和歧視,進而出現了許多侵害婚姻移民人權的現象。很多婚姻移民的人權因國際結婚仲介業所提供的不準確的資訊、人身買賣形態的婚姻仲介等原因在入國之前就受到侵害。很多婚姻移民在無法用韓國語進行交流的狀況下嫁到韓國經濟困難的家庭中來生育子女,因其不穩定的身份等原因遭受家庭暴力,承受著經濟生活和養育子女等多方面的困難。
儘管近年來加強了有關婚姻移民的立法,但是現行的法律規定也有很多不盡完善之處,對婚姻移民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護還有諸多需要加以改善的部分。本文主要圍繞著女性婚姻移民來考察婚姻移民中存在的人權問題及其成因。同時考察了與婚姻移民人權問題密切相關的國籍、居留、社會福祉、醫療保健、教育和國際婚姻仲介等法律方面的規定,找出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改善方案等。期待韓國有關婚姻移民人權的立法更好地朝著體現多文化社會要求的方向發展,使婚姻移民的權益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
起始頁 - 結束頁:63-91
三、
篇名:受刑人的人權地位及其權利救濟之發展-以德國近況為說明
卷期:26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德國自1977年制定監獄行刑法迄今逾三十年,今日受刑人的人權地位發展以及受刑人的司法救濟之運作狀況如何,皆是監獄行刑領域非常引人關注的議題。本文以下將對德國近期的受刑人人權狀況加以說明,並針對德國受刑人的司法救濟途經之運作成效及其發展作一詳細的介紹。最後再對我國的相關問題提出一些意見。
起始頁 - 結束頁:93-176
四、
篇名:人民聲請釋憲審理程序改進之可能性-以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為參考與借鏡
作者:張志偉
卷期:26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2008年憲法訴訟法草案相關規定,主要重點多在於審理組織法庭化、程序訴訟化以及各種釋憲類型與聲請要件的完備等,但對於為數最多的人民聲請解釋的類型,在聲請要件、審理組織與程序上並未有太多的變動。就此而言,本草案對於聲請案件減輕負擔的議題,相較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以下簡稱憲法法院法)針對憲法訴願制度所帶來沉重負擔所提出之諸多規範,例如一般登記簿制度(Allgemeinen Register)、受理程序(Annahmeverfahren,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之1以下)、各庭與3人小組(Senat und Kammer)、簡易程序(憲法法院法第24條)及濫訴費用(Missbrauchsgebühr,憲法法院法第34條第2項)等程序或組織規範,本草案似乎未及考慮。著眼於此,本文旨在藉由檢視本草案關於「人民聲請憲法解釋(裁判)」制度之審理組織與審理程序,以及學理上所提出相關減輕裁判負擔的各種可能選項,並借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對此困境之解決途徑及其學理論述,藉此檢討並試圖提出減輕案件負擔的可能方法與選項。
起始頁 - 結束頁:177-244
五、
篇名:德國行政訴訟法之新發展
作者:Thomas Würtenberger(著)、劉建宏(譯)
卷期:26期
出版年:2009
起始頁 - 結束頁:24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