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7 期(2009年)
一、
篇名:民法物權編所有權修正評析-以通則部分為中心
作者:曾品傑
卷期:27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本文從物權編關於所有權規範之法理基礎,以及物權編通則暨所有權通則之發展動向兩個角度切入,闡析現行民法物權編修正所有權之基本規範。本文首先發現所有權之規範基礎,可植根於以物盡其用作為運展所有權機能之標竿、以比例原則作為限制所有權權能之準據、以及以課予第三人探知義務作為促進交易安全之途徑等三項基本法則。其次,對於物權編承認得透過習慣法形成新物權之規定,據以強化了物權法定主義之類型流動性,本文表示贊同,並認為其可通過合憲性之檢驗。此外,本文倡議取得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的買受人,就其違建房屋遭他人占用或妨害之情形,應有民法第七六七條物上請求權之適用。
起始頁 - 結束頁:1-32
二、
篇名:特定優先權的類型
作者:黃健彰
卷期:27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在台灣,已有的「特定優先權」包括:保存(保全)費用優先權;稅捐優先權;工作、修繕報酬優先權;海事優先權;對於區分所有權的優先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用優先權;不動產分割應受補償人的優先權;與信託有關的優先權;訴訟費用擔保的優先權;對於保證金的優先權;就交割結算基金的優先權;對於準備金的優先權;資產分割作用下的投資人優先權;國民住宅條例規定的出資優先權。本文建議,可考慮增加「費用性優先權的一般規定」與「出資優先權的一般規定」等特定優先權。
起始頁 - 結束頁:33-70
三、
篇名:美國風險法規之作用與其司法審查案件之分析
作者:蔡瑄庭
卷期:27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運用風險管理與風險評估結果於美國行政決策,行之有年。以美國環保行政為例,美國環保署署長,於 1984 年發佈行政命令,將「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納入美國環保署主要決策計畫中。繼而於 1987 年美國行政機關報告中,宣示環保署應以減少各式環境風險為其基本要務。此外於 1980 年代中期開始,美國食品及藥物署(FDA)、勞工部之職工安全與健康協會(OSHA)以及環保署(EPA)等聯邦機構陸續將風險評估結論作為法規制訂之立法事實。學者研究發現,1980 年代末期以風險為基礎之決策方式已成為美國環境政策建構制訂與執行之焦點。此外,運用風險評估方法之法院判決紛紛出爐,亦引發各界討論。例如,UAW v.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dministration 、Martin v. OSHRC 、Corrosion Proof Fittings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等案中,法院運用量化風險評估(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QRA)概念與方法學以審查環境法規或職工安全法規之管制正當性,成為經典之風險法規司法審查案例,而廣受討論。時值我國大量建置風險規範之際,美國行政決策與立法過程之經驗、法院判決對於風險規範之審查基準、承審法官對風險規範之法律評價與論理過程,足供我國各界參酌。因此為文介紹之,盼拋磚引玉,以周全我國風險規範之建置。
起始頁 - 結束頁:71-128
四、
篇名:論證券業監理機關怠於行使職務與國家賠償責任
作者:胡博硯
卷期:27期
出版年:2009
中文摘要:金融危機如海嘯般的席捲全世界,導致了多家金融機構的倒閉或者是重大虧損。在此引起的討論涉及到了不該僅是證券發行者與投資人間的法律關係,國家行政機關在此之地位也應加以探究。我國在此次金融海嘯爆發之前,即有國內著名科技公司,無預警申請重整,投資人因此受到嚴重的損失。而部分投資人認為國家在此未能負擔其監督之責任,所以請求國家賠償。因此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國家所應該承擔之監督管理責任,即為重點之所在。倘若該法之規範屬於所謂的保護規範,則投資人似乎得以據此請求國家賠償。本文將從保護規範的概念、論證談起並論及我國目前法院實務狀況,再透過德國金融監理制度的定性說明公共經濟法的性質,最後則是就證券交易是否得以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定加以論證。
起始頁 - 結束頁:12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