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 期(2010年)
一、
篇名:論美國紐澤西州同性伴侶法制之發展:以2004年“家庭伴侶法”及2007年“公民結合法”爲研究重心
作者:江崇源
卷期:28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針對誓約相互照顧並事實上已共同生活的兩同性伴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我國主要規範婚姻與家庭關係之民法親屬、繼承篇,對其並無任何規範。然無論自同性伴侶的憲法平等權保障或從法律的社會秩序規制功能面觀之,我國現行法制對於同性伴侶共同生活關係之法制闕漏,實有加以填補之必要,以強化我國人權法制保障機制。 觀乎美國紐澤西州雖自2004起,才對誓約相互照顧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之同性伴侶,立法規範其共同生活關係,但其卻是美國州層級同性伴侶法制發展迄今,唯一同時擁有家庭伴侶與公民結合法制經驗之地方政府。2004年實行之「家庭伴侶法」(Domestic Partnership Act)不僅藉由「家庭伴侶」此一新法律概念之建構,於法制上正式承認同性伴侶的地位外,其更將州法制下原須具婚姻關係始得享有之「部分」配偶權,授與登記爲家庭伴侶之同性伴侶,以填補過往同性伴侶權益保障之法制真空。2006年底州立法機關更通過,將州法體系下配偶得主張之「所有」權益授與同性伴侶之「公民結合法」(Civil Union Act),並自2007年2月正式實施該法。基此可知,紐澤西州同性伴侶法制經驗,不僅豐富且其針對同性伴侶權益之具體規範內容,對於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法制建設尚處一片空白之我國,不無借鏡之參考價值。因而,本文希冀藉由整理分析美國紐澤西州同性伴侶法制之發展-主要以2004年之「家庭伴侶法」及2007年「公民結合法」爲研究重心,以期可供我國將來針對同性伴侶權益保障,進行相關法制建構或爲司法審判時之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1-75
二、
篇名:敵人刑法與安全化理論:國際實踐和理論衝突
作者:蔡育岱、譚偉恩
卷期:28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敵人刑法」的概念在911事件之後被借用作爲對抗國際恐怖主義的政策思維,反映出哥本哈根學派中的安全化理論色彩。可惜這方面的研究較少爲國際法領域的研究者提及。本文透過Ole Wæver等人有關「安全化」的相關論述以及強調以人爲本的「人類安全」研究途徑,對敵人刑法適用於國際反恐作爲的現象進行反省,進而嘗試對下列兩個問題做出回應:(1)刑事罪犯者與恐怖份子(即敵人)的差別何在?(2)是否有必要採用敵人刑法的概念作爲未來國際反恐政策的一種思考? 關於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爲在「安全化」理論的分析下可以找到解答,但在判準上卻很模糊;第二個問題透過「安全化」理論與「人類安全」研究途徑的比較,在檢視針對911事件後的一些國際反恐作爲後,本文否定了採用敵人刑法的必要性。毋寧,輕易發動「安全化」反而是安全的減損而不是加強,國家沒有理由爲了對抗恐怖主義而犧牲社會大眾的自由或法治國的精神。
起始頁 - 結束頁:77-120
三、
篇名:從基本國策執行檢討違憲審查模式:兼論財產權與基本國策衝突
作者:楊智傑
卷期:28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本文認爲,憲法中基本國策,應是英美憲法學界所稱的社會權。我國基本國策既然規定如此多的條文,就應該予以重視。社會權的執行,一般認爲涉及國家財政支出與分配,而大法官無能力也無相關資訊,可以替政府部門作財政的分配。所以一般認爲,不建議將社會權入憲,或者就算入憲,也建議不賦予其效力,司法審查原則上不介入。倘若涉及國家財政分配,真的是司法不介入社會權的理由;那麼防禦權的保護,其實也需要政府花錢,難道司法就可以介入?本文將提出質疑與分析。 進而,假設社會權已經入憲,我們該採取如何的保障方式?此又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社會權內涵的強弱,二是違憲審查效力的強弱。本文將兩者綜合搭配討論,而採取Mark Tushnet的建議,應該採取強的社會權,及搭配弱勢違憲審查。其重點在於,這種方式能減少違憲審查對社會進步不必要的阻礙,以避免出現大法官以財產權、契約自由爲理由,而阻礙基本國策與社會福利的推展,也避免再度出現釋字580解釋的奇怪結果。
起始頁 - 結束頁:121-185
四、
篇名:贈與人悔約權的經濟分析與實務考察-從“票據交付後贈與悔約”的案例出發
作者:邵慶平
卷期:28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民法第406條規定:「所謂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而依第408條第一項之規定,在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任意撤銷其贈與。就此觀之,若在當事人成立金錢之贈與契約後,贈與人據此簽發支票交予受贈人收執,贈與人是否仍得撤銷贈與?若受贈人向贈與人行使票據上之追索權,贈與人得否以贈與契約已撤銷,拒絕付款? 爲解答上述問題,本文援用法律經濟分析觀點,嘗試對於贈與契約與其他交易契約作更精確的區分。本文認爲,當契約應否定性爲贈與契約有所爭議時,吾人應著眼於當事人間之關係。此外,雖然字據的訂立無法發揮有效率的的信號功能,以將信守承諾的贈與人與偽裝者加以區別,因此吾人不能以字據之訂立作爲決定悔約權是否被剝奪的標準。但支票的交付則應另當別論。本文希望藉由經濟分析觀點的引介與運用,吾人對於悔約權的理論與實務,將會有更清楚的了解。
起始頁 - 結束頁:18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