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9 期(2010年)
一、
篇名:勞動派遣之法律定位及法律選擇-兼論中國勞務派遣規定
作者:楊通軒
卷期:29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勞動派遣之法律定位及法律選擇,涉及勞動派遣是否爲一般的勞動關係或者特殊的勞動關係、以及派遣勞工的保護,是應該由勞工團體負起主要的責任或以勞工保護法爲重心。經過探討後,本文以爲基於一重勞動關係說,派遣勞工只可加入或組織派遣機構中的工會。派遣勞工之可否加入要派機構的工會,並非是解釋論的問題,而是立法論的問題。惟即使中國勞動合同法第64 條規定,令派遣勞工可以選擇加入派遣機構或要派機構的工會,其亦忽略派遣勞工與要派機構工會欠缺社會連帶共同體感覺的事實,並且可能引發兩個機構工會的管轄權衝突,立法並不妥當、允宜予以修正。其並不值得我國參考。另外,派遣勞工的廠場歸屬性仍在派遣機構,惟因其在要派機構處工作,接受要派機構的指揮命令,故其亦應在一定條件下,受到要派機構中勞工參與機制的保護。惟在立法的設計上,主要權限的行使仍應在派遣機構及其內之勞工參與機制上,例外始在要派機構及其內之勞工參與機制上。如仍有劃分不清之現象,則應由勞工法院或勞工法庭予以個案認定。
起始頁 - 結束頁:1-33
二、
篇名:物權法現代化之終章或序曲-論普通地上權之實務爭議及新法評析
作者:李福隆
卷期:29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隨著人類文明及科技技術進步,不動產使用產生土地分層利用、建築物使用年限日漸延長等結果,同時土地所有權逐漸觀念化,土地經濟活動也從所有權人自行使用轉由他人用於建築或居住而收取地租或租金,以致民法物權編調和土地與地上物間使用關係的地上權章相關規定,確有必要進行修正,以符合現代生活方式及經濟型態。爲因應社會需求,並加速現行民法物權編的全面研修,法務部先後廣徵法院裁判、律師公會與銀行公會等專家意見、學說見解以及外國立法例,其中以法律實踐過程所產生的實務爭議及司法解釋,體現我國社會的實際需求爲最。繼2007年3月28日、2009年1月23日總統令先後修正公布民法物權編部分修正條文擔保物權部分、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今年2月包括地上權在內的用益物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通過修法,堪稱此次物權法現代化的終章。雖然此次修法透過判例明文化、增訂公共建設目的地上權,初步回應法律實踐、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並採用私法自治與公權介入的規範方式,以強化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及調整其法律保護程度,惟部分判例未予明文、特別規定尚未列入普通法、忽略大法官解釋修正建議等情形,仍難免造成現行法適用疑義必須仰賴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無法完善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困境,故在新法修正通過、尚未正式施行之際,本文指出物權法仍應繼續現代化,同時此次新法應爲下階段修法的序曲。
起始頁 - 結束頁:35-67
三、
篇名:我國醫療民事責任之實務發展-兼論法國法對於我國實務之啓發
作者:曾品傑
卷期:29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本文分析近年來最高法院涉及醫療事故之重要判決,發現在侵權責任法領域,實務上已從消保法第7條之服務無過失責任,回歸到醫療法與民法之過失責任,歸責原則也已自病患合理期待的視角,轉換爲專業醫事人員的標準。惟本文主張基於醫療場所主人責任、以及病患信任醫療診治之法理,醫療機構應就病患發生與住院醫療照護有關之醫療事故,例如基於院內感染、醫院火災斷電、醫療器材故障,或是因醫院所使用之醫藥用品欠缺安全性,致損害病患之生命、身體、健康者,醫療院所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在契約責任法之場域,本文發現實務上日趨強調以病患爲主體之醫療取向,不但逐步擴大醫療機構之附隨義務,也漸次樹立醫療院所之試驗義務,加上告知說明義務方興未艾,內容趨於廣泛,實際上不啻形同從過失責任邁向無過失責任。若最高法院有意透過醫療機構近乎無過失之契約責任,來亡羊補牢醫療行爲不適用消保法第7條以後的法制缺憾,本文毋寧是樂觀其成。最後,本文指出醫師基於侵權法上交易安全義務,對於病患所爲告知說明之內容、實施告知說明義務之方式、以及告知說明之義務界線,與醫療機構本於契約法上所爲的告知說明,在義務強度、相對人保護、以及義務範圍等方面炯然有別,病患若欲依醫療民事責任主張權利,則採取醫療機構應負契約責任的救濟途徑,比起追究醫事人員之侵權責任而言,應該較爲有利。
起始頁 - 結束頁:69-135
四、
篇名:網路著作權管理新思維
作者:曾勝珍
卷期:29期
出版年:2010
中文摘要:科技技術日新月異如網站、點對點技術的廣泛運用,使著作權人也嘗試以科技保護措施規範防止網路濫用藉以避免侵害行爲,並發展防盜拷技術運用,即科技保護措施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系統,藉此防範使用人未取得授權蓄意侵害著作權,破壞TPMs系統進而分配著作的行爲,然而著作權人維護其權益的措施,是否與公平交易政策有相違背的情形,或是二者可相以爲用;我國於2009年4月21日通過修正「著作權法」,主要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因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得主張不負責任之範圍及要件,後於2010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我國著作權授權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此外,2009年11月17日亦公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本文以及我國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爲主,兼論美國及加拿大法制、實務經驗,輔敘述中國大陸現況,藉以說明網路著作權的種種規制,希冀本文對網路著作權管理之分析,能爲我國在相關案件之處理,提供適用法律之依據,以供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13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