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
:::

• 第 32 期(2011年)

一、
篇名:從柔沛案論處方藥之消保法商品製造人責任
作者:吳淑莉
卷期:32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處方藥品於性質上,屬不可避免危險的商品,其化學成分之調配設計無法達到絕對安全,所以就製造藥品之企業經營者而言,其所應負之無過失商品責任,關於藥品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認定,應與一般商品有所區分。而藥品製造商有何抗辯無過失商品責任之事由,以及是否課以藥品製造商消保法所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亦有闡明之必要。本文以柔沛案之相關判決所涉及之重要議題,藉美國關於藥品產品責任之判例法、學說及侵權行爲整編第2版、第3版與其補充評論之規定,以探討相關理論,並評析法院於柔沛案之相關判決,試歸納出我國對此些議題應有之解釋,以期爲處方藥品之消保法商品製造人責任,注入新思維。
起始頁 - 結束頁:1-48

二、
篇名:從碳捕獲與封存談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修訂-以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法案中相關部分爲探討基礎
作者:廖宗聖
卷期:32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碳捕獲與封存技術的運用已被認爲是地球上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該措施亦被證實是具有龐大潛力的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因此,我國相關法規範該如何回應或適用的研究-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如何適用於碳捕獲與封存減量計畫-乃刻不容緩。本文在參照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法案中碳捕獲與封存的規範後,嘗試對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提出相關修訂建議(第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2項之立法說明),期能可供立法者於審議、訂定該法案時的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49-88

三、
篇名:歐盟、德國內線交易法制發展-兼論台灣之內線交易規範
作者:陳彥良
卷期:32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紹歐盟相關重要指令,對於內線交易而言歐盟要求禁止規範,從實質的法規範出發,在事前的防範機制的建立、各會員國主觀機關的規範及相關指引規範,嘗試指出其特殊性,與要求各會員國之一致性。
又針對德國證券交易的法制,於1994年前未存有統一法規,過渡到1994年後證券交易法的制訂,針對內線交易之規範適用問題爲探討,並爲介紹德國針對內線交易之認定問題諸如內線消息、內部人認定及行爲規範爲詳細探討。
再者反觀我國針對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對於歷年修法之重點及目標爲檢視,並指出與歐盟及德國規範之不同處,藉以提出我國規範是否有所不足之考量,而對於爾後修法之建議。
起始頁 - 結束頁:89-142

四、
篇名:從當事人屬性看法律行爲之規範-以網購業者標錯價事件爲例
作者:曾品傑
卷期:32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本文首先從類型強制與內容規整的角度,提出「消費者契約法定原則」。其次,本文主張在契約成立以前的階段,宜根據當事人之屬性來決定其所負義務之程度,例如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爲營業之當事人,應負抽象輕過失之先契約義務,而不具營業人屬性之當事人,則僅負具體輕過失之先契約義務。以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爲例,網購業者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就其錯誤或不知事情的注意程度,原則上固負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義務,但所謂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爲限,尚且應從「比較過失」的觀點,較量表意人與相對人之各別過失程度的嚴重性、或可歸責程度之高低,來判定表意人在法律評價上是否仍有過失,並據此決定表意人可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起始頁 - 結束頁:143-198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