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3 期(2011年)
一、
篇名:我國監所受拘禁人的人權狀況暨權利救濟需求之探討-兼論我國假釋相關決定之救濟制度研析
作者:盧映潔、魏寬成
卷期:33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在監獄及看守所的受拘禁人之人權議題及權利救濟需求的討論與法制發展上,我國相較於其他國家延遲許多。眼前因釋憲所露出的改革楔機,因而,爲落實監所受拘禁人的訴訟權,權利救濟程序的法制建構是我國未來必然的發展。本文筆者之一因執行一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專題研究計劃「我國監所受拘禁人之人權狀況暨權利救濟途徑需求之實証探討」,針對監所的人權狀況以及受拘禁人的權利與救濟途徑需求加以探討,目前有所結果呈現,因而本文以下首先將說明該計劃之研究成果。此外,針對我國假釋制度相關的法制改革已出現楔機,故本文另一部份將論述我國假釋相關決定之救濟可能性並提出本文看法。
起始頁 - 結束頁:1-77
二、
篇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中民間機構之法律地位-以解析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920號刑事判決爲中心
作者:許登科
卷期:33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最高法院近日作成99年度臺上字第4920號刑事判決,針對BOT契約關係中,若政府投資部分依系爭獎參條例相關法令交由民間機構一併辦理(興建)時,提出民間機構是否因此居於受政府依法令委託之地位,而有受委託行使政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從而民間機構之承辦人是否因此居於(刑法上)委託公務員之地位?等疑義。本文一方面論述民間參與之目的與法理,在於政府與民間機構間重新界定其角色地位並明確劃分責任之思想,且許可民間機構基於私人地位執行公共任務,另一方面自系爭獎參條例相關法令之分析,以及參酌機關權限、權限委託之法理等加以論述剖析後,本文認爲,民間參與案件類型中之BOT案件,由政府投資非自償部分公共建設且由民間機構辦理該政府投資部分,民間機構依法令許可即有自己辦理之法源依據,民間機構辦理該工程,屬自己之行爲,無關政府興建權限。民間機構不論所爲是工程之招標或興建,並非受政府權限之委託或委任之行使,亦非政府之助手,政府與民間機構間在法律效果上也並無權限或辦理名義上之移轉與關聯。政府只依法令及所因此訂立之契約對民間機構就政府投資範圍有付款之責,並就投資範圍之公共建設,如同其他自償部分建設般對民間機構爲監督與控管。從而,民間機構之承辦人也不因此居於受委託行使政府興建權限有關事項之地位,既非行政受託人,亦應非刑法上委託公務員之地位。
起始頁 - 結束頁:79-143
三、
篇名: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條款之合憲性探討-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爲中心
作者:王韻茹
卷期:33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本文探討台灣對於身心障礙者勞動保護特殊扶助措施-定額進用條款之發展與相關法律問題。首先將先介紹台灣法律規範中身心障礙者勞動定額進用定額之發展,此部份隨著政治與社會變遷以及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提昇,從1980年開始至今有相當大的改變。身心障礙者進用定額從任意到強制,適用之公私企業也逐擴大。其次,討論現行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條款的問題與現狀。身心障礙者進用條款之實踐好壞參半,一方面存在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存在無法達成定額進用的情況,本文將對此提出說明與分析。由於定額進用是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與憲法平等權息息相關。本文也將對定額進用條款是否符合台灣憲法中的基本權保障提出分析。最後提出本文結論。
起始頁 - 結束頁:145-183
四、
篇名:論警察危害防止措施之行使對象
作者:謝碩駿
卷期:33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本文旨在探討警察法上「警察危害防止措施之行使對象」的相關法律問題。原則上,警察機關僅能對警察法上的責任人採取危害防止措施。因此,警察機關對人民採取基本權干預措施,乃是以責任作爲其正當性基礎。警察法上的責任包括「行爲責任」與「狀態責任」兩大類型,在檢視因果歷程並判斷是否成立警察法上的責任時,應以直接肇因理論作爲歸責之標準。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警察法上的責任並無時間上之限制,換言之,警察機關對責任人採取危害防止措施並無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警察法上的抽象責任與具體義務,均須有公法法規明文規定,始得移轉給繼受人。當存在複數責任人,而警察機關要選擇危害防止措施的行使對象時,應以危害防止之有效性作爲裁量之指導原則。唯有在符合警察緊急狀態之嚴格成立要件時,警察機關始得例外對非責任人採取危害防止措施。在「前危害階段」實施之警察措施,其對於傳統警察法帶來之衝擊,則值得予以關注。
起始頁 - 結束頁:18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