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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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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5 期(2011年)

一、
篇名:主權觀念轉變下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之探討
作者:廖宗聖、林燦璋
卷期:35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在國際社會中,刑事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他國不得干涉。然而,面對越來越多的跨國境犯罪,單靠一國的司法或執法單位,不易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是以,國際間的刑事司法互助乃有其必要。傳統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在有限主權的觀念下,必須透過國與國簽訂正式條約來進行,往往需耗費大量的資源與時間。再者,當需要進行刑事司法互助時,繁瑣的行政及司法程序再次讓打擊犯罪的效率與效果打了折扣。新功能的國際刑警組織、艾格蒙聯盟、虛擬全球任務小組以及全球檢察官打擊網路犯罪網絡屬於功能性主權觀念下新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不同於以往傳統刑事司法互助模式,而是透過科技網路,可以迅速交換情資或同時在不同國家進行罪犯的逮捕。此類新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並非完全用於取代傳統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而是用來補足傳統刑事司法互助模式的缺點。
起始頁 - 結束頁:1-73

二、
篇名:防衛性民主的兩種模式-並論我國違政黨管制的發展趨勢
作者:曾燕倫
卷期:35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防衛性民主的緣起甚早,然其重要性並未隨著時間推移而日漸消失,在21世紀的今日,民主制度面臨各種新形態的挑戰,不變的是依舊受到內在反民主勢力之威脅。晚近以來,環繞於防衛性民主的爭辯,似乎已經不在於民主國家是否應有防衛性民主機制,毋寧是防衛性民主措施的制度選擇問題。應該如何設計一套切合國情的防衛性民主機制,成為當代民主國家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本文聚焦於我國憲法上的違憲政黨禁止制度,由發展脈絡分析其病理,再以德國與美國法制為例,在理論上探討民主自我防衛的不同管制型態:價值模式與程序模式,並分析晚近以來臺灣違憲政黨管制模式的趨勢。本文認為,我國憲法上違憲政黨禁止之規定,是民主轉型初期的過渡產物,具有潛在之問題與相當之侷限,晚近以來我國正朝向程序取向的發展趨勢,而程序取向的管制模式,對於正邁入民主鞏固時期的臺灣,能帶來許多助益。然而,程序取向的管制模式亦有其隱憂,未來應該加強配套措施,以防止弊病。
起始頁 - 結束頁:75-115

三、
篇名:海峽兩岸刑事司法合作之現狀與發展-以兩岸合作打擊偽造貨幣犯罪為探討
作者:宣炳昭、高珊琦、何偉龍、何曉輝
卷期:35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2009年4月26日簽署的《互助協議》在協議的性質、適用範圍、實施主體、內容、遣返原則、遣返方式、司法互助模式、協議行文特徵等方面繼承和發展了《金門協議》。但是,由於受到兩岸政治關係的影響,結合一年多來的執行情況來看,該協議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包括容易受到兩岸政治因素和法律衝突的影響以及協議自身的缺陷等,其中協議自身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互助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系和措詞、雙重犯罪原則之例外、協助偵查和人員遣返、預審合作、罪犯移管(接返)以及其他相關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兩岸刑事司法合作的正常開展。兩岸有必要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秉持法域平等原則,本著最大誠意和信任,善意地解釋和履行該協議。而隨著大陸與臺灣地區的經濟貿易交往日益頻繁,臺灣地區偽造人民幣的犯罪活動也日益增多。兩岸在有關偽造貨幣犯罪的罪名、刑罰等實體法上的差異,刑事管轄權、證據制度等程序法上的差異,以及目前兩岸在司法互助協議上僅有的框架性規定,都影響了兩岸打擊偽造貨幣犯罪的效果。對此,我們可以通過擱置政治上的分歧,強調司法獨立運作;解決司法管轄權衝突;細化司法互助協議內容等幾個方面,從源頭上遏制偽造貨幣犯罪的發生。
起始頁 - 結束頁:117-153

四、
篇名:BOT投資契約工程爭議與仲裁研究
作者:蘇南
卷期:35期
出版年:2011
中文摘要:臺灣高速鐵路、高雄捷運工程及高速公路ETC等案件,衍生諸多履約爭議,引起社會矚目。我國於2000年2月制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旨在引進企業資金及經營理念,完成基礎建設,以減少政府財務負擔,並帶動民間商機增加就業機會。國際上,謀以前述之公私協力方式帶動國家經建發展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2001年所制定之「私人融資公共建設法律指南」為他山之石,足供吾人借鏡。依我國促參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同法第48條規定,依BOT方式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對與日俱增之BOT(指建設-經營-移轉即Build-Operate-Transfer)投資契約爭議,究採民事訴訟、仲裁或行政訴訟解決,至今仍有不同見解。經分析探討,本文將BOT投資契約定性為私法契約,惟行政機關得依法干預。觀諸2010年公共工程委員會所修訂之「促參案件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範本」第24章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之規定,本文主張以仲裁解決BOT專案的履約爭議,具有專業、迅速、經濟及保密等優點;為曠時費日之訴訟程序所不及。且仲裁程序對法律適用之嚴謹與訴訟程序並無二致,其仲裁判斷之公平性、合法性咸為當事人及社會所高度期待;實係重大工程法律爭議最有效率之解決方式。未來關於BOT投資契約爭議將日益增多,選擇仲裁制度有效並快速解決紛爭以免訟累,其於契約目的之達成及工程品質之提升,對國家之競爭力將有長遠之影響。
起始頁 - 結束頁:15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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