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6 期(2012年)
一、
篇名:德國替代自由刑之公益勞動(Gemeinnützige Arbeit)制度及其實務運作介紹-兼及我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說明與比較
作者:盧映潔
卷期:36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德國的刑事政策向來認為短期自由刑對於個人會產生不利影響,故短期自由刑必須被廢除,而由其他替代刑罰措施取代。德國近三十年來的刑事政策,尤其是1969年至1975年間的刑法改革修正法案,確立的方向就是限縮短期自由刑而設置替代刑罰,特別是罰金刑制度是德國認為最重要的替代自由刑的機制。但是自90年代開始,罰金刑的執行卻成為全德國的刑事政策問題,近年來德國因無法繳交罰金而轉為自由刑執行的人數不斷增加,尤其是在統一後的新德國聯邦地區形成了相當嚴重的問題。因此,即使在法律依據並不充足的情形,德國各邦自90年代以來,在替代自由刑的措施上即以「公益勞動」制度作為替代自由刑的執行模式而在實務上積極加以推展。本文以下將針對德國公益勞動制度之法規範發展、實務運作情形以及公益勞動制度的再犯預防成效的相關研究,逐一進行介紹。此外,我國在2009年1月21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又於同年6月10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新修條文自2009年9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修法開啓了我國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我國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與德國的公益勞動制度皆是屬於替代自由刑的措施,由於我國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開始實施未幾,而德國的公益勞動制度有近三十年的歷史,因此,最後本文將對我國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為些許說明,並且以個人的觀察提出兩國制度的比較意見以及對我國的相關建議。
起始頁 - 結束頁:1-55
二、
篇名:犯罪被害人影響刑事量刑因素初探
作者:王正嘉
卷期:36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國家訴追為原則,私人訴追為例外,在這種模式下,相對前現代的刑事司法的被害人訴追模式,乃是基於犯罪行為侵害法益,破壞社會共同生活的和平性,而國家作為法益與法的和平秩序維護者,具有追訴責任,據此追訴犯罪具有公共利益,被害人亦不能左右,在此制度下,作為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反而被游離或排斥於刑事司法制度外,不僅在程序上,被視為是證人,即使連該犯罪究竟應該如何處罰,都可以說完全沒有發言餘地。這樣的情況,在80年代之後,伴隨著被害人運動,展開了被害人保護的立法運動,主要基調乃改善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地位時,賦予被害人資訊取得、援助與陳述意見權利外,甚至延伸到量刑與假釋上。在這種情況下,很清楚地與現代刑事司法系統的基本建制,產生了一定的扞格,特別在刑事量刑中,傳統的量刑理論,納入犯罪被害人與其觀點後,會產生何種影響,要如何追求其間的合理性與界限,是本文希望釐清與說明的。
起始頁 - 結束頁:57-94
三、
篇名:規範公部門勞動關係國際勞動基準之建構
作者:焦興鎧
卷期:36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本文之目的,是要對國際勞工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過去在建構公部門勞動關係相關國際勞動基準之各項努力情形,作一完整之說明,除回顧這些基準之發展沿革外,並對其重要內容及實施成效作一全面之檢視,同時,也設法對它們未來之發展趨勢,以及對我國此一部門蓄勢待發勞動關係所能提供之各項啟示,作一綜合之評析。除序言外,全文之內容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將以四個階段為期,說明國際勞工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推展與公部門勞動關係有關各類國際勞動基準之努力情形。第二部分以規範此類事項最為完整之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第九十八號、第一五一號及第一五四號等公約,來剖析這類國際勞動基準之重要內容。第三部分分析國際勞工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如何透過申訴、溝通及發布相關報告等方式,來監督這些國際勞動基準之具體實施。第四部分在結語中,則將論及它們對我國建構公部門勞動關係所能提供之各種啟示作用。
起始頁-結束頁:95-135
四、
篇名:稅捐稽徵之法治國要求-國家課稅權之基礎規範
作者:葛克昌
卷期:36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稅捐稽徵法之於稅法,有如行政程序法之於行政法,不僅規範行政程序,亦包括行政實體法。是稅捐稽徵法,不僅規範稽徵程序,亦規範稅捐債務法基本原理,可謂稅法總則。稅捐稽徵法作為稅法總則,早在1976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當時係規範人民與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法,在法治發展史具有重大意義。可惜行政程序法在2001年1月1日施行,稅捐稽徵法並未同步修訂,其正當法律程序與法治國家之要求,較之行政程序法嚴謹度多有落後,其後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大幅翻新,稅捐稽徵法未能及時跟進;其後行政罰法之制訂,亦造成與稅捐稽徵法適用之困難。稅法自古以來,即為人權中重要一部分,稅法富涵強烈憲法意識,與人民基本權關係最為密切。稅捐稽徵法制定之初,對此有所忽略。迨2010年1月6日公布施行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人權利保護」,雖然從比較法觀點,僅就司法院憲法解釋有關稅法部分予少數彙整,過度抽象不明確;但既作為稅捐稽徵法開宗明義之規範,表明稅法原為憲法基本權之具體化,稅法規範人民與國家間主要債權債務及協力關係旨在確保納稅人源自憲法之權利,並應貫穿整部稅捐實體法,作為解釋適用基準。進一步工作,除立法外,有待行政,特別是司法予以具體化,並填補其法律漏洞。
起始頁 - 結束頁:13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