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7 期(2012年)
一、
篇名: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之交鋒—以日本法為主軸思考
作者:宋峻杰
卷期:37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本文乃先行說明現今日本法學界對於「婚姻暴力」之思考模式,而後概略地整理介紹日本政府以婚姻暴力防治為立法宗旨之《關於防止來自配偶暴力侵害與保護相關受害人法》(以下稱,《2001年DV防止法》。)的立法過程。並說明該法於立法過程中兒童人權保障之相關議題如何被提起。嗣後,又如何在婚姻暴力防治與保障兒童人權兩者之間,作出取捨而其原因何在等問題。之後,乃敘述「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防治」作交會思考時,於家庭內部發生兒童受暴力行為侵犯之比例甚高的事實存在,再提出由於國家公權力不易介入高度重視個人隱私保護之家庭內部空間等緣由,強調兒童受憲法保障的個人尊嚴與生命權可能於該當空間裡因遭受到來自其他家庭成員所施加之暴力與虐待行為致使有被任意侵犯之虞,而說明於本文內另外須整理之焦點所在。亦即,於家庭內部發生之「兒童虐待」一題。並依序整理以日本政府為主體所制定之防治兒童虐待問題對策發展史、對「兒童虐待」一語標示出具體且明確之定義的《2000年兒童虐待防止法》之立法過程、日本法學界中對於「兒童虐待」此一主題所展開之主張見解,以及介紹較受學界矚目與討論之與「兒童虐待」相關的案例內容等等。最後,亦整理與說明日本國會分別於2004年及2007年修改《2000年兒童虐待防止法》及《2001年DV防止法》的具體動向為何?以及其他反映兒童虐待對策之相關修法動向與尚稱不備之處何在等現況。
起始頁-結束頁:1 - 50
二、
篇名:行政院組織改造歷史回顧與評析
作者:蕭文生
卷期:37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歷經漫長之政治妥協及立法時程,攸關我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之組織法終於在2010年順利完成立法。由於行政院運作良好與否,重大影響國家、社會的長久發展並直接涉及人民權益,因此行政院組織必須能夠反映國內外政經情勢的發展、因應國家政府職能的變化以及符合人民利益的需求與期待,而適時地作必要的調整。本文之目的探討現行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部會組織法之修正與制定結果,首先針對政府組織改造之背景及依據加以說明,自歷史回顧中知悉政府組織之現況與面臨之難題、法規範面之限制與突破、說明歷次行政院改造之目標、設計原則與調整藍圖;接著介紹目前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之現況;最後則就現行組改成果,從立法程序與技術、組織法律保留、行政院院本部、部與委員會、獨立機關、行政法人以及員額部分加以分析檢討並提出建議,提供未來適用法律與再修法時之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51-116
三、
篇名:論「預防原則」之意涵與應用
作者:王服清(Fu-Ching Wang)
卷期:37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預防原則之效力範圍不僅及於環境保護而且及於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保護等面向。本文一開始介紹國際環境文件及歐盟對於預防原則的立場與看法,並且本文深入具體化預防原則的風險應用、發動要件、採取措施,以及預防原則的適用指導方針(風險溝通、應用性一般原則、舉證負擔之轉換)。尤其,預防原則的應用性一般原則重要包括比例性原則、不偏頗原則、一致性原則、行動或不行動之成本與收益審查、科學發展的審查。最後,面對環境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保護之潛在風險與科學不確定性,本文因此建議「預防原則」有必要作為環境保護以及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保護之一般法律原則。
起始頁 - 結束頁:117-187
四、
篇名:中醫師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之相關法律問題
作者:陳俞沛、林建智
卷期:37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近年來,中醫界醫療糾紛發生頻率有逐漸提高的趨勢,成為影響醫病關係和諧與維持良好醫療品質的重大隱憂,中醫師可藉責任保險制度,管理執行業務風險並獲取專業及法律的協助。對於醫療責任保險,雖然中醫師界多持肯定態度,但卻多未投保。究其原因,在於中醫師對該險種不瞭解而望之卻步外,其他因中醫較難客觀量化、醫療鑑定難度高。主管機關對中醫藥管理法規多變與模糊使輔助人員定位不明,影響中醫醫責(綜)險承保範圍之認定,使保費釐定與賠款估算較為困難,且易造成保險糾紛。此外,中醫師非常重視保險人防禦義務之履行與完整的服務,故保險人應加強責任保險填補經濟損失外之權利保護功能,協助被保險人抗辯及和解,以保障被保險人之心境安寧。再者,現行保單條款以西醫為主要考量對象,尚無專為中醫師設計之保單,建議可先審究中醫藥特性與現況,為中醫師量身訂作專用保單,甚至與中醫師公會合作推出團保性質之保單,以滿足中醫師之需求,增加中醫師對責任保險制度之信賴,提高其投保意願,使中醫責任保險成為管理醫療糾紛風險之有效工具。
起始頁-結束頁:189-239
五、
篇名:行政法學中的治理概念—以大學為例
作者:Hans-Heinrich Trute(著);王韻茹、姚崇略(譯)
卷期:37期
出版年:2012
中文摘要:因國家性之變遷,釋義學從國家調控觀念轉為治理概念。從社會學中的治理概念研究延伸至法學,其作為分析觀點納入國家行為的古典形式、歐洲化與國際化。法學上治理概念的討論以管制結構為主,研究其中的行為標準、行動者與工具間的作用關聯性、替代與補充關係。以大學為例,討論治理概念對於大學領域的影響。德國大學處於重大轉型階段,其間發展出五種行為協調的治理模式。從國家管制到外部調控的面向,因新公共管理框架中投入與產出之調控觀點的變遷以及競爭的強化,導致大學內部組織的改革。透過契約管理取代古典行政作用,使得國家責任與大學自治重新取得衡平。其次,大學組織內部的改革模式中,強化了管理的層面,但必須是參與式的管理。大學之間互相競爭資源,並發展出指標模式,決定資源分配。但資源的來源與分配往往影響大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後,從憲法的觀點而言,立法者的任務在為自由的學術環境提供有效的組織環境,但在管理自治的大學模式中,治理概念應可作為憲法分析框架,探討其管制結構對於學術是否適當。
起始頁 - 結束頁:24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