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9 期(2013年)
一、
篇名:勞工「責任制」工作合理性之探討
作者:陳旻沂
卷期:39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工作時間和工資如何計算,乃係勞雇雙方約定勞動契約時,最重要的勞動條件。而有些行業有其特殊之需求,若以一般對於工作時間和工資的約定模式,較無法配合其特殊需求,因此「責任制」的工作形態便應運而生。但勞工畢竟不是機器,不僅需要休息,而且也需要家庭及社會生活,因此若放任「責任制」的工作形態自由發展,甚至被濫用,勢必影響勞工的健康及所得,甚至因此造成身心不堪負荷而衍生自殺或過勞死等極端悲劇。因此如何尋求其間之平衡,乃成為值得探討之課題。本文除檢討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各項要件外,並從「是否應存在責任制」、「責任制之適用範圍」及「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適用」等各角度檢討其合理性,最後則提出修法之建議,以期能解決勞雇雙方之爭議。
起始頁 - 結束頁:1-24
二、
篇名:日本部分工時勞工均等待遇原則之發展
作者:侯岳宏
卷期:39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部分工時勞工與正職勞工間待遇的均等,長久以來為勞動法之重要問題。近年來,我國從事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人數有增加之趨勢,因此,此問題的重要性也隨即增加,也受到許多討論。事實上,部分工時勞工均等待遇的問題,也是日本近年來所面臨也急欲解決之重要議題。日本於2007年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法進行修法,一方面禁止對部分工時勞工有差別待遇,一方面在工資、教育訓練、福利設施上,課予雇主努力義務,以確保部分工時勞工與通常勞工間待遇均衡,對於部分工時勞工之保障有很大的進展。本文一方面考察日本均等待遇原則之發展,一方面對我國現況進行檢討,以提供未來法規解釋及立法之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25-71
三、
篇名:論「挑唆防衛」
作者:陳俊榕
卷期:39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挑唆防衛在學說上可以區分為「蓄意挑唆」、「其他可非難方式所導致的防衛情狀」及「防禦挑唆」等類型。無論是我國或德國通說均完全否定挑唆人在蓄意挑唆下的防衛行為,但在其他兩種類型則是給予部分限制。德國實務在「其他可非難方式所導致的防衛情狀」這種類型中發展出了所謂的「三階段理論」作為限制挑唆人防衛行為的方式。但如果我們從正當防衛的法理基礎之一,亦即個人利益的保護角度出發,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無論在哪種挑唆防衛類型,都不應該全盤否定挑唆人的正當防衛權利。在這個前提下,本文認為三階段理論亦應適用於蓄意挑唆,只不過在運用上應該更為嚴格。至於防禦挑唆的問題點並非如部分實務及學說見解所認為的在於應否限制防衛行為的方式或手段,而應該是在於防衛行為必要性的判斷時點提前的問題。
起始頁 - 結束頁:73-112
四、
篇名:「遺囑指定監護人」及「順序決定監護人」的限制
作者:劉昭辰
卷期:39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民法第一○九三條的遺囑指定監護人,是父母親權的延伸,因此父母以遺囑指定監護人,自然就必須受到父母親權行使原則的限制,故本文即在探討父母親權行使原則究竟會如何影響父母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效力。此外,如果父母所為的遺囑指定監護人無效,則現行民法第一○九四條的法定順序決定監護人,是否合理?如何才是理想的監護人決定制度?也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
起始頁 - 結束頁:11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