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1 期(2013年)
一、
篇名:強化被害人在德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的獨立地位以保護被害人-法律現況概觀
作者:Hans-Heinrich Trute(著)、盧映潔(譯)
卷期:41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在德國,如同在許多其他的歐洲國家,特別是在過去的三十年中對於犯罪被害人已提出很多以及部分非常顯著的改善,也就是在被害人的補償方面,向被害者提供援助方面,對被害者的保護方面以及提供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資訊之可能性,還有在主要審判程序中認知自己在程序中的權利和選擇。本文從德國刑法史的發展,逐漸到近代刑事程序相關的進展,說明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及其地位與權利之內容與重要性。
起始頁-結束頁:1-33+35
二、
篇名:活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解決勞資爭議問題-以檢視協調、調解機制為中心
作者:林福來
卷期:41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有勞資關係就難免會發生勞資爭議。全球於2008年的金融海嘯導致許多企業發生經營危機,各企業先後實施因應措施,包括終止勞動契約,因而發生更多的勞資爭議。為了保護勞工權利和穩定僱用關係,建立健全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自有其必要性。相較於訴訟,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具有多樣性、可降低訴訟成本,以及迅速解決紛爭等特性,司法院和勞委會亦均強調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利用,並希望能夠健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本文爰先探討勞資爭議的類型,以及勞資爭議常見的處理機制。其次,再探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在美國的發展及類型,並探討其運作模式。限於篇幅,本文不擬詳細討論勞資爭議法新法的內容,僅著重於協調及調解機制之探討,並透過美國相關調解機制之探討,作為我國相關法制之參考。最後,則分別就我國之協調、調解機制,提出本文之建議以為結論。
起始頁 - 結束頁:77-136
三、
篇名:由法律層面探討美國社會安全信託基金之改革
作者:郭冠甫
卷期:41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美國社會安全制度設立至今已超過四分之三個世紀,期間雖有強度各異的改革出現,但目前卻處於無法永續經營的危機之中。問題的癥結除先進國家通病--人口老化外,社會安全信託基金未得到妥善的管理與運用,也成為惡化財務困境的重要幫兇。目前社會安全信託基金全數投資在美國政府發行之特別公債,且該債券無法在次級市場自由買賣,因此可視為是對政府年度支出提供融資服務。本文由社會安全信託基金的改革論起,從法律層面研究改制聯邦政府法人之可行性,探討如何妥善管理基金並能擺脫政治力的干擾,以求提升基金的投資報酬率,避免破產的危機。本文的重點置於相關的憲法問題(如法律定位及總統任命權等)、管理委員之資格與產生方式,以及課責機制與原則之建立等議題之上,利用判例與法律分析該等改革可能發生之法律爭議與解決之道。正當我國政府亟欲改善岌岌可危之社會保險的財務危機之際,本文亦希冀提供執政者另類的思考方向。
起始頁 - 結束頁:137-192
四、
篇名:美國的保育役權及其對我國之借鏡價值
作者:陳仲嶙
卷期:41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以民間自己的力量,透過取得對特定土地之管理或監督的權限而直接地進行該土地的生態環境或永續性之維護,已成為保育努力愈來愈受重視的一環。雖然在現行法下,已有多種法律工具可運用於此項保育策略,特別是透過取得所有權或接受信託之方式而得管理土地,但在實際推動上,往往還是遇到一些困難。探尋新的法律工具,以促成民間力量在保育工作上更大的擴展,即成為重要之課題。本研究認為,美國的保育役權於私部門土地保育之推動,相較於其他我國目前可資運用之法律工具,具有對保育團體成本較低、被土地所有人接受之可能性更高等制度優勢,值得在立法上考慮。
起始頁 - 結束頁:193-237
五、
篇名:船務代理於海上運送貨損代位索賠之地位-兼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
作者:李志峰
卷期:41期
出版年:2013
中文摘要:海上運送業之船舶航行於海洋,往來於各國的港口間從事旅客、貨物之運送業務,於各港口相關事務之處理多雇用船務代理人為之。船務代理乃是指受船舶運送人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相關業務而受有報酬之人,船務代理所扮演的角色,不僅對運送方具有重要性,對於託運人、受貨人等貨方,亦具有相當的重要性。貨物若在海上運送期間發生損害,由於貨方及其保險人並未真正接觸運送人,亦無法從相關單證上得知運送人之詳細資料。再者,保險人在賠償貨方損失後,因所剩之法定索賠期間甚短,依我國保險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要實際向運送人為相關之通知,確有困難;但若認定船務代理有處理貨損索賠之權,則向其送達即對身為本人之運送人發生效力。本文從我國通說對於保險代位之性質及其法律效果,造成海上運送貨損代位索賠有所困難為起點,詳細分析保險代位的內涵,並從代理理論切入,尤其是我國學說上剛萌芽的商事代理為論述,得出船務代理人應有處理貨損之權利,最後並對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為評析。希冀因本文之分析,對我國海上運送貨損代位索賠中船務代理地位之法律問題解決,能有所助益。
起始頁 - 結束頁:23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