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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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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2 期(2014年)

一、
篇名:論大法官釋憲程序中之「執行」
作者:吳信華
卷期:42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大法官作為實質意義的憲法法院(庭),其所為的「解釋」可被界定為屬於一種「裁判」,而法院的「裁判」當應予以「執行」,以確保裁判內容之實現。就此吾國現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即有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即係大法官解釋「執行」的法律依據。然關於大法官解釋的「執行」於法理上當有諸多可予闡釋之處,例如「執行」在釋憲程序中的意涵、與相關概念的辨異、可諭知執行的情狀及諭知內容、何機關可被諭知執行乃至對執行的救濟等,均應予以深入探究。同時對吾國釋憲實務上迄今與「執行」有關的解釋,本文亦藉由學理上的闡釋而一併予以檢視,提出相關檢討與說明,最後並為結論與具體建議。
起始頁 - 結束頁:1-79

二、
篇名: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宗教團體法制現況與宗教團體法草案
作者:許育典、蔡汶含
卷期:42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宗教團體法草案推動十幾年以來,因其密切地涉及宗教團體的利益,且部分條文可能侵害宗教自由,因此引起宗教界和學界熱烈的討論。憲法第十三條明文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宗教團體自治」作為宗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保護法益,可說是與宗教團體權利最為相關且重要的概念。宗教團體法草案推動至今已逾十餘年,宗教團體自治的概念有無落實至草案中?而宗教團體的權益可否藉由宗教團體法獲得具體保障?這些都是關鍵且迫切的問題。本文以下從立法例和釋憲史出發,分析我國宗教團體自治的現況。再介紹各個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歸納其重點及各個版本間的爭議。最後回頭分析當宗教團體法通過後,將對我國宗教團體自治的現況造成何種變動和影響。
起始頁 - 結束頁:81-132

三、
篇名:德國母子同監制度之探討
作者:盧映潔
卷期:42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當女性面臨自由刑時,其實與男性並沒有差別,但是基於男女生理的角色分配,女性經由懐孕與之後的生產,在許多情形下又承擔了孩童的照顧責任,所以一旦面臨監禁立即產生如何履行對自己子女的照顧責任以及在監禁期間孩童福祉的確保的問題。德國自30年代後期開始允許女性受刑人將子女攜入監獄同住,後來在1976年建置了第一座母子同監設施(Mutter-Kind-Einrichtung)。在德國於監獄行刑領域而言,應關注與母親(受刑人)同住於母子同監設施中的孩童,也就是因為孩童並非入監服刑者,以法律觀點來說,應考量孩童進入監獄與母親(受刑人)同住是否會損及其基本權利的保障,又以孩童福祉觀點來說,國家則應考量孩童的日常生活是否因監獄行刑的過程而受到機構化的影響。基此,本文即以德國母子同監制度為出發,介紹在德國的母子同監設施之相關問題探討。或許可供我國在攜子入監制度的法律規範或實務運作上之未來改革參考。
起始頁 - 結束頁:133-215

四、
篇名:大理院所建構之妻對夫遺產地位初探
作者:梁弘孟
卷期:42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本論文的主旨在研究民初大理院就妻對夫遺產之地位所著的判例。在傳統中國家庭財產法的架構下,妻充其量只能對於夫的遺產有管理權,而不能成為夫的繼承人,而管理權的內容還隨著自身是否改嫁、有沒有兒子、兒子是否成年,以及夫就遺產的管理有沒有其他的安排等情況而有不同。而到了引進西方法制,處於新舊交替時期的清末民初,這種情況是否因為社會變遷或法制演進而有所改變,值得進一步研究。而大理院判例提供了一個極佳的研究途徑。作為民初最高司法機關,以及在民初法制未備的背景環境之下而因緣際會地兼具立法機關的職能,大理院就妻對夫遺產之權利所作的判例,具有法制史與家庭史方面的雙重意義,一方面能藉以觀察法律上妻的財產權的演變軌跡,另一方面又可看出寡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與處境。本文認為,大理院就妻對夫遺產權利之立場,基本上遵循傳統中國家庭財產法的原理,即認為妻僅有管理權,而不能成為夫的繼承人,但引進相關歐陸法制以擴充與捍衛妻的管理權,而其就此所作之判例,對於後來的第二次民律草案相關立法也有影響。大理院的判例巧妙結合新舊法制,提供當時社會環境的需求,雖然由於傳統中國法制與歐陸法制的差異,使其所建構之理論體系與歐陸法制有一部分產生明顯扞格,但整體而言仍是瑕不掩瑜。
起始頁 - 結束頁:21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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