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4 期(2014年)
一、
篇名:國際貿易新趨勢:對臺灣的意涵
作者:Charles R. Irish(著)、廖宗聖(譯)
卷期:44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世界貿易組織下的大部分多邊貿易談判處於停滯狀態,導致主要貿易國家將注意力轉移至替代性的多邊論壇、重要的雙邊,以及區域性自由貿易協議。另一方面,全球性政治經濟也正逐步扮演對國際貿易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角色。在前述雙重的國際貿易實務歷史劇烈變化下,將可能對臺灣,以及從事國際商務的律師有所影響。本篇文章在評析國際貿易實務下的10項重要趨勢,對臺灣經濟、以及臺灣國際商務律師可能受到的影響,並提出臺灣如何應對外交與經濟孤立的建議,同時臺灣國際商務律師可能的機會與挑戰。
起始頁 - 結束頁:1-31+33
二、
篇名:論著作權對建築設計之保障
作者:蘇南、方星淵
卷期:44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1992年著作權修正前,係將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建築著作等智慧成果,分別歸屬美術及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下,是其立法相對較晚。而建築著作創作過程之參與及程序,有其繁複與具專業性,致衍生若干問題。蓋創作參與者可能有執業建築師、聘僱之建築師及建築設計師等,造成建築著作之人格權與財產權之歸屬不明。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師應負擔建物安全風險,固雖主張著作權應歸屬建築師所有,惟不合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建築著作體系龐大,諸如草圖、規劃圖、設計圖、結構、水電、施工說明、透視、建築模型、建築物、室內設計等圖說,究竟保護範圍為何,具有相當研究價值。倘將建築師之觀點應全部納入,則將影響他人依建築規範設計,而導致侵權之衝突。職是,本文就有關建築著作之爭議,研究比較國內外法律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俾於我國之建築著作有周全與細緻之立法體制。
起始頁 - 結束頁:61-111
三、
篇名:環境風險管制之法律建制:以行政管制方法之變遷為中心
作者:許宏達
卷期:44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向來行政管制體系主要從事危險預防之工作,惟面對高度不確定性之環境風險,傳統管制手段已無法妥為因應,須加調整並使用成本效益評估、經濟誘因及官民合作等新興管制方法,逐漸捨棄條件模式而採目的模式之法律制度設計。環境風險行政管制牽涉人民基本權利限制與國家保護義務等問題,實具一體兩面性質。又風險的判斷已非單純技術問題,而係涉及價值判斷之社會建構過程,行政機關從事環境風險管制,首應透過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之程序,探究可容許風險之所在,並於風險決策機制中提供民眾有效參與的管道。當代環境風險管制的新趨勢係採預防原則,授權行政機關在尚未有明確科學證據前即採取行動,以避免嚴重或無法回復之損害發生。歐盟與美國對於該原則之適用仍存有歧見,而於我國之實踐得以水土保持法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為例。
起始頁 - 結束頁:113-202
四、
篇名:論工會法中勞工之範疇
作者:李玉春
卷期:44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勞工之定義乃是勞動法之核心問題,現行工會法第四條雖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然同法並未對勞工一詞有立法性定義。本文以為,各個勞動法規之立法目的並不相同,故勞工一詞之概念範圍亦應基於各個法規之屬性、立法目的等而有廣狹之別。新勞動三法施行後,我國之集體勞動關係已正式進入新紀元,鑑於新工會法第六條採工會組織多元化與自由化之立法方式,且唯有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方得成為締結團體協約之勞方當事人,故工會法中之勞工概念範圍,應著重於是否有保護其團體協商之必要性與妥當性。基此,工會法上之勞工不應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為限,若與團體協商之他方當事人具有僱用關係者,不論是否具有從屬性,即屬工會法上之勞工。
起始頁 - 結束頁:2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