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5 期(2014年)
一、
篇名:氣候變遷,人權,和寒冷的權利
作者:Joanna Harrington(著)、廖宗聖(譯)
卷期:45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2005年,在Sheila Watt-Cloutier的領導下,因紐特人北極圈會議開始在美洲人權委員會對美國提出控訴,這是世界上第一次關於氣候變遷的國際法律請願活動,而且因紐特人請願書中強調人權和氣候變遷之間的連結,這在當時是很特別的。雖然請願書被駁回,委員會卻另外召開全球暖化和人權議題的「一般性本質的聽證會」,因此,儘管為追究美國所致氣候變遷的責任而「控告美國」此一構想沒有成功,委員會仍藉由聽證會方式,進一步關注用人權基礎為途徑處理氣候變遷議題的必要性,就此意義來說,是對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作出了顯著貢獻。
起始頁 - 結束頁:1-37+39
二、
篇名:拒絕被影射的權利?-從德國、美國二則判決看文學創作自由與人格權之頡頏
作者:方瑋晨
卷期:45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文學作品經常反映當代的社會狀況,若該文學作品的性質為影射小說或個人傳記時,此類作品將大量描寫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作者必須大量描寫出各種場景、人物間關係及互動。由於此類作品的刻劃取決於作者個人想法、生活經驗及價值判斷,故此類型文學作品將與真實世界的人、事、物高度雷同。由於此類型文學作品具有「與真實世界高度相似」、「以真實人物作為基礎」兩大特色,因此書中角色很容易被讀者連結至真實人物,讀者在閱讀該文學作品後,有可能先入為主的認為書中的所有描述皆為事實,將可能侵害被影射者的權利。此際,我們將遇到一個兩難的狀況,作者在撰寫此類文學作品時,基於其個人經驗及言論自由,實難以避免利用真實世界架構小說內容。但若在書中對於特定角色有負面描寫時,又將造成該角色所連結到的真實人物人格、名譽上的損害。此時小說作者的文學作品創作自由與被影射者的人格權,即處於糾葛難分,互相衝突的緊張關係。本文由兩則案例出發,逐步探討並描繪出德國與美國之憲法規範與憲政司法實務上對於此類事件之處理理路、態度、思考模式之異同。並於判決介紹後,聚焦於本文之核心關懷者,逐項討論。進而分析探討此類型事件司法者於基本權利衡量可能的出路。
起始頁 - 結束頁:75-138
三、
篇名:闖紅燈違規之舉發與責任原則-兼評臺已地方法院一○二年度交字第四十五號行政訴訟判決
作者:陳正根
卷期:45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交通違規舉發關係人民權益甚鉅,係行政重要作用,另所舉發時,相對人係以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而違反行為或所處責任能力狀態,是否構成處罰要件,此關係行政法上責任原則理論,故本文首先針對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責任原則理論,予以探討論述,並據此評析法院判決之案例,以此印證實務運作。針對交通違規之舉發,論述包括交通舉發執法之概說、交通舉發之多階段程序與交通違規之正確責任人。另在責任原則理論方面,在此論述包含責任原則之概念、責任條件、推定過失之責任與責任能力。基於上述理論,評析本文闖紅燈判決之案例,法院撤銷原處分並非否定警察所為之「逕行舉發」,而係認為被告就原告有原處分所認定違規情節之舉證尚有未足,而無從證明原告甲確有闖紅燈之違規情事。然而針對此,現行科學儀器日益發達,如攝影照相等,因此若依據科學證據原則,人民要求足夠證據已屬當然,而非僅憑警察觀察即逕行舉發,固未來仍有探究空間。而處罰闖紅燈之行為並沒有區分故意或過失,然而實際情況卻會有「過失」行為存在,在此法院並無針對故意或過失闖紅燈予以考量分析,然未來在修正交通法規時,對於重大交通違規事件,應可考量區別故意或過失之違規處罰。
起始頁 - 結束頁:139-175
四、
篇名:我國實施週40小時工時制之必要性與可行性之研究-以日韓經驗為鏡
作者:李玉春
卷期:45期
出版年:2014
中文摘要:工作時間乃是最重要之勞動條件之一,當無疑義。我國自2000年修法通過法定正常工時2週84小時制以來,迄今已逾10年以上。觀察鄰近國家之日韓兩國,已分別於1987年與2003年改採週40小時工時制,且透過制定長期變形工時制、增訂抑制延長工時之措施與致力於提高特別休假利用率,以縮短年度總工時。本文以為,為符合世界潮流、保障勞工身心健康,我國有必要修正勞動基準法,將每週正常工時降至40小時。其次,為使工作時間能確實短縮,有必要努力縮短年度總工時。遠程方面,可考慮制定配合縮短年度總工時之變形工時制(如26週變形工時制),與制定提高特別休假利用率之相關措施;近程方面,則須努力抑制延長工時,方能促進工作時間之實質短縮。
起始頁 - 結束頁:177-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