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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6 期(2015年)

一、
篇名:德國行政訴訟上法官調解制度-傳統訴訟程序之外的另一種選擇
作者:Joachim von Bargen(著)、江嘉琪(譯)
卷期:46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行政訴訟上法官調解制度在德國的施行經驗,已使調解成為傳統行政訴訟審判外重要的紛爭解決機制。本文從行政訴訟上法官調解制度的歷史發展出發,介紹此制度之法規範基礎、反對及贊成法庭上調解的理由,並說明訴訟制度與調解基本原則架構之差異,以及適於調解之案件性質、調解中法律的重要性與程序進行之相關規範。最後以德國實務經驗展望調解制度之未來及在其他國家施行之可能性。
起始頁 - 結束頁:1-25+27

二、
篇名:談美國社會企業立法-以公益公司為中心
作者:周振鋒
卷期:46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為採取商業手段(通常指從事營利行為)以達成社會或環境任務之組織或事業。社會企業近年為相當熱門之議題,不論實務與學術皆有豐富討論,甚至在美國造成各州一連串的立法活動。亦即,藉由法律創設新形態之組織以回應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需求。本文擬以近期美國社會企業立法為題,就立法原因、法規內容與可能缺失等面向加以討論與分析。在各種類型中,以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最為重要,因此為本文討論之中心。又觀察此波立法活動似能給我國法制提供反思機會,尤其在當今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同時,若能從法制上支持社會企業之發展,似能抒解政府與市場失靈問題,不失為值得參考之方向。雖本文認為依我國現有條件未能支持特別立法之必要,惟一旦將來相關條件成熟,應即審慎評估特別立法之可行性,而美國的立法經驗與執行成效即得為我國之重要參考範本。
起始頁 - 結束頁:55-108

三、
篇名:租稅法上和解契約與非正式協商
作者:盛子龍(Tzu-Lung Sheng)
卷期:46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在租稅法領域,稽徵機關與納稅人針對租稅核課有所爭議時,是否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可以與納稅人藉由和解契約之締結以化解有關爭議,在我國實務及學理上並未獲得充分之釐清。其次,在我國實務上稽徵機關經常利用協談化解有關租稅核課爭議,究竟這種協談之性質與效力為何,也一直是我國實務上難題。本文將透過比較法研究嘗試釐清上述問題並提出解答。
起始頁 - 結束頁:109-162

四、
篇名:從罪刑法定原則析論中國傳統法制-以唐律為例
作者:林冠毅
卷期:46期
出版年:2015
中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則」公認乃源自啟蒙時代之產物,乃為近代重要之刑法原則,亦是一個憲政層次的憲法原則。而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涵,是由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以及要求明確性四個派生原則所構築而成。另揆諸中國傳統法制,唐律可謂集大成者,後世乃至於明清,其法律雖有所增修,然整體架構仍大致依照唐律而為發展,故本文探討中國傳統法制主要引唐律為研究對象。而對於中國傳統法制中是否具有罪刑法定原則,本文擬從罪刑法定原則之概念、淵源以及發展,進而將其與唐律之相關規範做比較,探討中國傳統法制與近代罪刑法定原則之相似與差異之處,並試圖探討中國傳統法制為何在封建制度下,會出現有類似於罪刑法定原則之規範及原因。
起始頁 - 結束頁:163-214